证券代码:002969 证券简称:嘉美包装 公告编号:2023-081
债券代码:127042 债券简称:嘉美转债
嘉美食品包装(滁州)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 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议案或修改议案的情况;
2. 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1. 会议届次: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2. 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3. 会议召开时间
1)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3年8月31日(星期四)14:00
2) 网络投票时间:2023年8月31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下简称“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8月31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8月31日0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4. 现场会议地点: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芜湖东路189号公司会议室。
5. 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6. 股权登记日:2023年8月25日
7. 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陈民先生
8. 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会议经本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召集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2人,代表股份606,919,298股,占公司总股份的63.0923%。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4人,代表股份434,084,768股,占公司总股份的45.1253%;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8人,代表股份172,834,53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17.9670%。
2. 中小投资者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5人,代表股份33,90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0.0035%。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5人,代表股份33,90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0.0035%。
3.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
4. 公司聘请的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三、议案审议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具体内容如下:
1. 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606,893,69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58%;反对25,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4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8,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4.4838%;反对25,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5.516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该议案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 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注册资本暨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606,893,69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58%;反对25,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4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8,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4.4838%;反对25,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5.516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该议案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四、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律师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见证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嘉美食品包装(滁州)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嘉美食品包装(滁州)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8月31日
证券代码:002969 证券简称:嘉美包装 公告编号:2023-082
债券代码:127042 债券简称:嘉美转债
嘉美食品包装(滁州)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减少
注册资本通知债权人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嘉美食品包装(滁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8月14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23年8月31日召开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鉴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和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未达标,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未成就,根据《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将回购注销首次授予140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当期不得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计219.6840万股及预留授予82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当期不得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计56.1660万股;以及除上述人员外,本激励计划中有5名(其中首次授予激励对象4人,涉及股份数量4.90万股;预留授予激励对象1人,涉及股份数量2.00万股)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或因退休离职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公司将回购注销上述5名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计6.90万股。综上,本次合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数量为282.75万股。
因本次回购注销将导致公司注册资本相应减少282.75万元,公司总股本也将因此减少282.75万股。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特此通知债权人如下:
债权人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45日之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要求公司为该等债权提供相应担保。债权人如逾期未向公司申请债权,不会因此影响其债权的有效性,相关债务(义务)将由公司根据原债权文件的约定继续履行。
债权人如果提出要求本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担保的,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公司提出书面要求,并随附有关证明文件。
特此公告。
嘉美食品包装(滁州)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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