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自: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黔西南金复〔2023〕6号
贵阳银行黔西南分行:
你行《贵阳银行黔西南分行关于兴义木贾小微支行终止营业的请示》(贵行黔西南报〔2023〕87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国银保监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中小商业银行设立社区支行、小微支行有关事项的通知》等规定,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义木贾小微支行终止营业。
二、你行应按照相关规定妥善处理该支行终止营业后的清理及善后等各项工作,特别要做好客户告知和相关标识的拆除工作。
三、你行应自收到批复之日起15日内,将该支行的金融许可证上缴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黔西南监管分局并及时对外进行公告,及时到市场监督、税务等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法律手续,并在手续完成后1个月内向我分局报告。
特此批复。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黔西南监管分局
2023年8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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