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为炒股动起歪脑筋,88后大行支行副行长上任半年后就骗贷挪用公款,获刑5年多终身禁业
财联社8月25日讯(记者 彭科峰)都说投资者必须用自己的闲钱来炒股,但如果挪用银行的“闲钱”来买股票,那么下场就不止亏钱这么简单。
8月24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一则处罚信息,时任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支行副行长(主持工作)周霨宁,对该支行贷款“三查”不到位行为负有责任,被监管层予以终身禁业。
8月25日,财联社记者查询发现,周霨宁因为挪用公款数百万用于炒股等,已经被当地法院判刑五年六个月。
88后副行长为炒股获利挪用银行公款
权威资料显示,周霨宁,曾用名周蔚宁,1988年生人。2010年7月27日,周霨宁由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分行以大学生身份分配至某支行工作。2014年11月30日,经上级党委会议研究,决定聘任周霨宁为某支行副行长(主持工作)。
不过,令人没有想到的是,仅仅是在担任副行长半年之后,周霨宁为了炒股,就动起了歪脑筋。
有文书显示,2015年3、4月份,周霨宁找到许某某让其出钱共同炒股,被许某某拒绝。于是,周霨宁又让许某某找两个人以他们的名义贷款归周霨宁使用,许某某便找其姐姐许女士和职工王某某,让其充当贷款人。但是,许某某没有将周霨宁用他们的贷款用于炒股的真相告诉许女士和王某某。贷款办理过程中,周霨宁向许某某要过许女士、王某某的卡号作为放贷账户,并将批下来的钱款取走。
许某某此后多次询问周霨宁追问钱款去向,周霨宁承诺自己将在2015年年底前将贷款还清。在多次讨要下,周霨宁只给许某某转账了20万元。
据文书显示,被周霨宁欺骗的人不止许某某一人。2015年初,周霨宁与马文江密谋以他人名义贷款,由周霨宁操作将贷款用于炒股,利润平分。马文江以自己需要资金为由找到杨某某,以其名义帮忙贷款80万元,并让其再找其他人帮忙贷款,杨某某又以同样的理由找李某帮忙贷款80万元。据悉,杨某某、李某提供了本人的身份证复印件等,到周霨宁所在银行,在周霨宁提供的贷款合同上签署了本人姓名,其他内容均由周霨宁事后填写。
事后,周霨宁伙同马文江分别伪造部分虚假贷款资料及证明文件。当年7月6日,周霨宁利用贷款的办理及发放等相关环节的职责权限,在操作农行信贷C3系统过程中,将两笔贷款金额共计160万元转入到由周霨宁控制的马文江的某公司账户内。此后,周霨宁通过多次倒账,将60万元转入由其控制的郭某名下的证券交易账户用于炒股,股市所得本金及收益共计614869.84元,被马文江使用。其余100万元被周霨宁使用或转借他人。
有关部门认定涉案金额达220万
2016年8月,当地检察机关获取了相关线索,开始对周霨宁进行调查。同年8月29日检察机关对周霨宁进行立案侦查;当年9月4日,周霨宁在其母亲的规劝下投案。9月5日,其被刑事拘留。一天之后,马文江也被刑事拘留。
2015年11月,上级部门免去周霨宁职务,离岗专门负责不良贷款清收工作;2016年7月1日,周霨宁被中国农业银行某支行给予开除处分。
最终,有关部门查明,2015年5月至7月,周霨宁利用担任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支行副行长(主持工作)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单独或伙同马文江挪用公款220万元,数额较大,情节严重,并将挪用的公款用于炒股等营利活动或个人使用超过三个月未还,行为符合挪用公款罪的构成要件,应认定为挪用公款罪。
最终,当地法院判定,周霨宁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马文江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值得注意的是,一审判决后,周霨宁、马文江不服判决,申上述。在二审中,两人认为自己所犯罪行应是骗取贷款罪,而不是挪用公款罪。
但二审法院指出,挪用公款罪是以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骗取贷款罪则是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贷款。周霨宁充分利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支行副行长主持支行工作的便利条件,为达到挪用公款的目的,违规伪造虚假贷款材料,利用C3系统擅自改变贷款的支付方式,使银行对贷款的审查、支付已失去了监督管理,故银行对贷款的发放不是因受到欺骗而放贷,而是由于周霨宁不履行岗位职责导致。
最终,二审依旧维持原判。
责任编辑:李琳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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