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自: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辽金复〔2023〕22号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分行:
你行《关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汇泉东路支行变更名称的请示》(沈邮银请〔2023〕12号)收悉。根据《中国银保监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汇泉东路支行更名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浑南区支行,简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沈阳市浑南区支行。
二、你行应自批复之日起10日内向我局申请换发金融许可证,并及时予以公告。
三、你行应在6个月内完成该机构变更事项并向我局报告。涉及工商、税务登记变更等法定程序的,你行应在完成相关变更手续后1个月内向我局报告。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变更的,本批复文件失效,由我局办理行政许可注销手续,收回金融许可证,并予以公告。
此复。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辽宁监管局
2023年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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