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信用中国(广东)网站公开行政处罚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台市监处罚〔2023〕252号】,涉及台山市冲蒌镇冲洋酒楼。
行政相对人名称 | 台山市冲蒌镇冲洋酒楼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个体工商户 | ||||
行政相对人代码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2440781L12084523E | |||
组织机构代码 | 工商登记码 | 税务登记号 | 事业单位证书号 |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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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陈立初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台市监处罚〔2023〕252号 | ||||
违法行为类型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三)项 | ||||
违法事实 | 1.当事人在经营期间于2022年9月14日从台山市台城新桥副食品批发市场10号波利杂货店以10元/瓶购进辉食佳牌野山椒(生产厂家:台山市水步源昌农副产品加工厂,净含量:≥1.6kg,生产日期:2022年04月11日,保质期:12个月)1瓶和4元/袋购进裕景五香粉(生产厂家:江门市裕景食品有限公司,净含量:400克,生产日期:2022年01月11日,保质期:12个月)1袋。至2023年5月5日检查日上述剩余食品原料已超过保质期,但当事人仍摆放在酒店厨房内继续使用。2.江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江门市食品检验所于2023年6月5日对当事人加工的食品(炒斋面)进行抽样检验,2023年6月12日经江门市食品检验所检验,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DBS 44/006-2016《广东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非预包装即食食品微生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3年6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前往该酒楼,向酒楼送达《江门市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JM2023012)和《检验报告》(No: DBJ23440700598030702)。并告知被检出的是微生物指标不合格,是不受理复检申请的。该(炒斋面)的原料手拉碗面是于2023年6月3日从台山市华星批发部以35元/箱的单价购进5箱,当事人提供了原料手拉碗面供货商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进货凭证,履行了进货查验制度。(炒斋面)是为了抽检专门当场制作封装的,未销售给其他顾客,无销售收入和违法所得。 |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二款 | ||||
处罚类别 | 没收非法财物;罚款 | ||||
处罚内容 | 1.没收辉食佳牌野山椒(生产厂家:台山市水步源昌农副产品加工厂,净含量:≥1.6kg,生产日期:2022年04月11日,保质期:12个月)1瓶和裕景五香粉(生产厂家:江门市裕景食品有限公司,净含量:400克,生产日期:2022年01月11日,保质期:12个月)1袋。 2.罚款人民币12000元。 | ||||
罚款金额(万元) | 1.200000 |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0.001400 |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3-08-18 | ||||
处罚机关 | 台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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