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信用中国(广东)网站公开行政处罚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东虎罚〔2023〕第040号】,涉及东莞市虎门悦颜坊化妆品店。
行政相对人名称 | 东莞市虎门悦颜坊化妆品店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个体工商户 | ||||
行政相对人代码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2441900MACB38L783 | |||
组织机构代码 | 工商登记码 | 税务登记号 | 事业单位证书号 |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 |
- | |||||
法定代表人 | 王月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东虎罚〔2023〕第040号 | ||||
违法行为类型 | 东莞市虎门悦颜坊化妆品店未依法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 | ||||
违法事实 | 2023年6月15日,虎门镇综合行政执法队执法人员前往东莞市虎门镇树田路134号的东莞市虎门悦颜坊化妆品店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发现:你(单位〉门面悬挂“悦颜坊”招牌,店内面积60平方米,内设置2问美容房,每问美容房放置2张美容床;你(单位〉现场出示《营业执照》,核准名称:东莞市虎门悦颜坊化妆品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1900MACB38L783,现场未能出示《卫生许可证》;现场发现店内有一名工作人员王月(经营者)在岗,其未能出示有效的《健康证明》;对你(单位)经营者王月进行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其在《询问笔录》中供述你(单位)于2023年5月28日开始在未取得《卫生许可证》的情况下经营生活美容服务项目,其承认自己在未取得《健康证明》的情况下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 | ||||
处罚依据 | 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对未依法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公共场所经营者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的规定。 | ||||
处罚类别 | 警告;罚款 | ||||
处罚内容 | 1.警告;2.罚款人民币壹仟叁佰元整(¥1300.00) | ||||
罚款金额(万元) | 0.130000 |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 |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3-08-15 | ||||
处罚机关 | 东莞市虎门镇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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