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没有增加、否决或变更议案的情况发生。
2、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二、会议召开的基本情况
1、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2、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23年8月16日(星期三)13:00
网络投票时间:2023年8月16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8月16日的交易时间,即9:15-9:25,9:30一11:30和13:00一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8月16日9:15-15:00。
3、会议召开方式: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本次股东大会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公司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进行投票表决。
4、参加股东大会的方式:
公司股东只能选择现场投票、网络投票中的一种表决方式。如同一股东账户通过以上两种方式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5、会议召开地点:公司会议室(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银湖街道交界岭99号公司一楼3号会议室)。
6、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楼月根先生。
本次会议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41名,代表股份 139,674,47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5.5371%。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12 人,代表股份 138,527,87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5.1633%。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29人,代表股份 1,146,60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738 %。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 29人,代表股份 1,146,60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738%。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0 人,代表股份 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29 人,代表股份 1,146,60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738%。
3、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列席本次股东大会。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四、会议表决情况
1、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回购数量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37,046,81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841%;反对849,24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15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97,36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股东股份总数的25.9340%;反对849,24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股东股份总数的74.066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股东股份总数的0.0000%。
关联股东回避表决。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
2、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38,681,53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891%;反对991,84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101%;弃权1,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8%。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
3、审议通过了《关于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38,570,93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099%;反对1,103,54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90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4、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38,530,57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810%;反对1,142,80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182%;弃权1,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8%。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认为,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杭州星帅尔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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