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自:南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中直、区直驻邕单位,南宁市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公租房和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完善住房保障体系的实施意见》(桂政办发〔2021〕127号)文件要求,我市正在积极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帮助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解决住房困难问题。为进一步畅通保障性租赁住房房源筹集渠道,鼓励社会主体积极参与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运营管理工作,增加实物供给。现面向首府南宁全域广泛征集保障性租赁住房意向项目,具体事项通告如下:
一、征集范围
(一)拟利用企事业单位自有土地建设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
(二)拟利用产业园区配套用地建设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
(三)拟利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建设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
(四)拟利用新供应国有建设用地建设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
(五)拟利用闲置和低效的商业办公、旅馆、厂房、仓储、科研教育等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
(六)面向单位职工、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供应的存量公寓或宿舍。
二、相关要求
(一)保障性租赁住房应当为集中式租赁住房,房源规模原则上不少于50套(间)或建筑面积不低于2000平方米;
(二)保障性租赁住房以户型面积不超过70平方米的小户型为主,最大不超过90平方米。其中70平方米以下户型套数原则上不少于80%;
(三)2022年7月29日前开工建设的项目,可以适当放宽户型面积标准;
(四)存量房屋转化的项目,不受户型面积标准限制;
(五)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标准按不高于项目周边市场评估租金的90%执行。
三、申报主体
(一)土地使用权人或土地使用权人委托的单位;
(二)房屋所有权人或房屋所有权人委托的单位。
四、政策支持
(一)建设项目有补助
一是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主体工程可按规定获得中央、自治区财政补助资金支持。
二是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配套工程可按规定获得中央预算内补助资金支持,政府投资项目按项目总投资的30%补助,企业投资项目按配套工程总投资的50%补助。
(二)融资贷款有支持
一是新建、改建、购买等方式筹集保障性租赁住房的自持主体,可按规定获得银行业金融机构提供的贷款支持,利率有优惠。
二是改建、改造存量房屋形成非自有产权保障性租赁住房的住房租赁企业,可按规定获得银行业金融机构提供的贷款支持,利率有优惠。
三是保障性租赁住房有关贷款不纳入房地产贷款集中度管理。
(三)税费减免有优惠
一是住房租赁企业向个人出租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缴纳增值税;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向个人、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出租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
二是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可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已缴纳的可退回。
三是保障性租赁住房用水、用电、用气价格按照居民标准执行。
(四)土地利用有突破
一是集体土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土地使用权可办理抵押贷款。
二是企事业单位自有土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可变更土地用途,不补交补缴土地价款。
三是产业园区配套用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配套用地面积比例上限由7%提高到15%,建筑面积占比上限提高到30%。
四是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可不变更土地使用性质,不补缴土地价款。
(五)投资收益有保障
按照“谁投资、谁所有”原则,建设单位享有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房屋所有权、租金收益权、运营管理权等。
(六)职工住房有着落
建设单位可将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定向出租给符合条件的本单位职工及产业园区员工,同时面向社会的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出租。
五、征集方式
公开征集工作分为集中征集和常态化征集两个阶段,即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为集中征集阶段,2023年12月31日后进入常态化征集阶段。申报主体可下载登记表(详见附件),填写好登记表后发送至邮箱nnzjbzk@126.com。
对于集中征集阶段申报的项目,市住建部门将主动服务对接,符合条件的项目,优先发放认定书、优先纳入年度计划、优先予以资金支持。
对于常态化征集阶段申报的项目,根据项目建设情况,逐步纳入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储备库和年度计划。
本通告发布前已纳入储备库的项目,不在公开征集范围内。
六、联系方式
欢迎社会各方主体积极主动申报项目,共同参与到首府南宁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建设工作中来,帮助更多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解决住房困难问题。
征集工作咨询电话:0771-5865142、0771-2850283。
南宁市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
及住房租赁市场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3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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