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跑腿之为民解忧
超市员工口头请假后被解职
王女士:这种做法不合情理 超市:属于“自动离职”
每日甘肃网7月24日讯 据兰州晚报报道 7月20日,市民王女士向本报“记者跑腿”栏目反映,两个多月前,因母亲病重,她向超市店长口头请假后回老家照看母亲,孰料没过几天被店长移出工作群,后来还扣除她8天的工资,她认为超市的做法不合情理。而超市方面称,员工请假二十多天无音讯,属于“自动离职”。对此,律师认为,用人单位的这种做法可能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质疑
明明是请假,怎么就成“自动离职”了?
据王女士讲,她在大教梁“村里村外”超市打工两年多,5月11日,由于母亲病危,她向店长口头请假后便匆匆回了老家。过了几天,她被店长移出了工作群。当时因为母亲病情还没有好转,她也没太在意。上个月发工资时,她向店长询问自己上班8天的工资。店长称,她属于“自动离职”,不发工资。王女士认为超市的做法不合情理,明明是请假,怎么就成“自动离职”了?
就此事,记者采访了“村里村外”超市负责人朱女士。朱女士称,王女士是向她打电话请假的,考虑到王女士家中事情紧急,她就批准了。可是王女士走后杳无音信,二十多天也没有给她打电话,到发工资时才打电话询问工资的事。王女士走后,除了没有来电话,也没有书面请假条,她无法向公司交代。而不来上班的员工,公司就要以“自动离职”处理。
律师
用人单位可能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甘肃勇盛律师事务所田子琛律师说,通过超市负责人的陈述可以确定,王女士确因母亲病危向超市店长提出了请假申请,店长也批准了王女士的请假。虽然王女士没有提交书面假条,但用人单位不能仅以此认为王女士没有请假并按旷工处理。其次,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并未对旷工员工可解除劳动合同作出直接性规定,但同时赋予了用人单位自行制定规章制度的权利。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为排除员工确因不可抗拒的因素或其他原因无法到岗的情况,用人单位应及时向员工送达敦促函,要求其及时返岗,并就其旷工行为作出合理说明。如员工既未在用人单位规定期限内返岗,又未对其旷工行为作出合理解释的,用人单位可以按照规章制度和法律规定行使单方解除权。本案中,用人单位在明知且同意王女士请假的情况下,未经敦促催告、未要求王女士作出合理解释就擅自解除与王女士的劳动合同关系、扣除工资的行为可能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可能需承担向王女士支付赔偿金的法律后果。
兰州日报社全媒体记者 桑杰才让
记者 桑杰才让
责任编辑:任彩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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