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自:中国教育报
本报讯(记者 张贺)近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特级教师评定与管理办法(试行)》印发。
《办法》明确,特级教师应是师德的表率、育人的模范、教学的专家,是“四有”好老师的示范与标杆。特级教师每3年评定一次。特级教师通过师德考核、讲课答辩、材料评议等方式进行考察考核,逐级进行差额推荐。特级教师评定条件要求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的相应教师资格,课时量达到规定标准。
《办法》对特级教师的管理和考核也提出了明确要求,特级教师的日常管理由所在学校(单位)和教育主管部门负责,每年结合年终总结对特级教师考核。被评定为特级教师之日起,须在其所在学校(单位)教育主管部门辖区范围内服务满3年(不含正常退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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