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盐化工7月18日公告,公司于2017年7月24日向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简称原审法院)提起侵害技术秘密的诉讼,诉讼过程中,瑞信化工向原审法院提起反诉。原审法院于2021年1月4日作出(2018)青01民初14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为:四被告立即停止侵犯中盐化工商业秘密,并归还中盐化工阴极、电解槽、阳极、收集器对应的制造图纸;瑞信化工、众志信公司向中盐化工支付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517,091元。驳回瑞信公司反诉。
瑞信化工等向最高院提起上诉,最高人民法院作出(2021)最高法知民终1317号民事判决书。维持瑞信化工等四公司停止侵害中盐化工商业秘密,停止侵害的时间持续到案涉商业秘密已为公众知悉为止;维持瑞信化工、众志信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支付中盐化工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共计517,091元;将原审判决第三项“瑞信化工等四公司向中盐化工返还阴极、阳极、电解槽、收集器对应的图纸”改判为“瑞信化工等向中盐化工返还阴极、阳极、电解槽对应的图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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