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紫鑫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新增诉讼及累计诉讼、仲裁情况的公告

吉林紫鑫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新增诉讼及累计诉讼、仲裁情况的公告
2023年07月06日 02:06 证券时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新增诉讼:

  公司于近日收到长春新区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起诉状》,吉林九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吉林德惠农村商业锻行股份有限公司诉吉林紫鑫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已经开庭审理尚未宣判。公司及子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为被告,涉案金额为 20000 万元本金、利息及逾期利息。

  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本案目前正处于审理阶段,尚未判决,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暂无法准确估计具体影响金额。

  累计诉讼进展情况

  1、公司于近日收到了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2)吉0102民初6550号,吉林农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卫星广场支行与公司子公司吉林紫鑫医药有限公司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向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起诉。详见公司于 2022 年 9 月 17 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披露的《关于公司新增诉讼、诉讼进展及累计诉讼、仲裁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87);公司于 2023 年 1 月31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披露的《关关于累计诉讼、仲裁进展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15),司于 2023 年 4 月18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披露的《关于新增诉讼及累计诉讼、仲裁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25)。

  判决如下:

  (1)吉林紫鑫医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偿还吉林农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卫星广场支行截至2023年2月8日尚欠的借款本金28707582.16元、期内利息1672647.59元罚息 3293329.59元、复利360696元及之后的罚息、复利(罚息以本金28707582.16元为基数,复利以利息1672647.59元为基数,从2023年2月9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均按年利率5.8%再上浮50%计算);

  (2)吉林紫鑫医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支付吉林农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卫星广场支行律师代理费100000元;

  (3)敦化市康平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对吉林紫鑫医药有限公司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吉林紫鑫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对吉林紫鑫医药有限公司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5)边振利对吉林紫鑫医药有限公司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6)封有顺对吉林紫鑫医药有限公司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7)郭春辉对吉林紫鑫医药有限公司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8350元,由吉林紫鑫医药有限公司、敦化市康平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吉林紫鑫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边振利、封有顺、郭春辉负担。

  2、公司于近日收到了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2)吉0102民初6551号,吉林农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卫星广场支行与公司子公司吉林草还丹药业有限公司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向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起诉。详见公司于 2022 年 9 月 17 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披露的《关于公司新增诉讼、诉讼进展及累计诉讼、仲裁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87);公司于 2023 年 1 月31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披露的《关关于累计诉讼、仲裁进展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15),司于 2023 年 4 月18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披露的《关于新增诉讼及累计诉讼、仲裁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25)。

  判决如下:

  (1)吉林草还丹药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偿还吉林农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卫星广场支行截至2023年2月8日尚欠的借款本金60000000元 期内利息1008752.4元、罚息18374380元、复利3165051.85元及之后的罚息、复利(罚息以本金60000000元为基数,复利以利息1008752.4元为基数,从2023年2月9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均按年利率6.96%再上浮50%计算);

  (2)吉林草还丹药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支付吉林农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卫星广场支行律师代理费400000元;

  (3)吉林紫鑫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对吉林草还丹药业有限公司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刘晓歆对吉林草还丹药业有限公司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15300元,由吉林草还丹药业有限公司、吉林紫鑫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刘晓歆负担。

  3、公司于近日收到了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2)吉0102民初6553号,吉林农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卫星广场支行与公司子公司吉林紫鑫初元药业有限公司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向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起诉。详见公司于 2022 年 9 月 17 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披露的《关于公司新增诉讼、诉讼进展及累计诉讼、仲裁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87);公司于 2023 年 1 月31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披露的《关关于累计诉讼、仲裁进展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15),司于 2023 年 4 月18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披露的《关于新增诉讼及累计诉讼、仲裁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25)。

  判决如下:

  (1)吉林紫鑫初元药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偿还吉林农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卫星广场支行截至2023年2月8日尚欠的借款本金45000000元、期内利息704498.61元、罚息13885200元、复利239439989元及之后的罚息、复利(罚息以本金45000000元为基数,复利以利息704498.61元为基数,自2023年2月9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均按年利率6.96%再上浮50%计算);

  (2)吉林紫鑫初元药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支付吉林农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卫星广场支行律师代理费300000元;

  (3)吉林紫鑫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对吉林紫鑫初元药业有限公司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郭春林对吉林紫鑫初元药业有限公司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22254元,由吉林紫鑫初元药业有限公司、吉林紫鑫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郭春林负担。

  目前上述判决书均已生效尚未申请执行 ,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

  一、新增诉讼的情况

  公司于近日收到长春新区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起诉状》,吉林九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吉林德惠农村商业锻行股份有限公司起诉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目前正处于审理阶段,尚未判决。

  《民事起诉状》

  原告:吉林九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吉林德惠农村商业锻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吉林紫鑫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敦化市康平投资有限责任公司、郭春生。

  1、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吉林紫鑫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立即偿还 原告一借款本金15200万元及合同期内利息22,646,100元(2020.06.17-2022.05.03 @定利率,年利率 7.83%);复 利(以合同期内尚欠利息22,646,100元为基数,以罚息利 率即年利率7. 83%上浮50%为标准计算,自2022年05月04 日起至被告实际给付之0止);逾期利息(以贷款本金15200 万元为基数,以罚息利率即年利率7. 83%上浮50%为标准计 算,自2022年05月04日起至被告实际给付之日止);截 至2023年2月27日,本息暂计191,682,609元。

  (2)请求判令被告吉林紫鑫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立即偿还 原告二借款本金4800万元及合同期内利息7,172,280元 (2020. 06.17-2022. 05. 03 固定利率,年利率 7. 83%);复 利(以合同期内尚欠利息7,172,280元为基数,以罚息利率 即年利率7.83%上浮50%为标准计算,自2022年05月04日 起至被告实际给付之日止);逾期利息(以贷款本金4800 万元为基数,以罚息利率即年利率7. 83%上浮50%为标准计 算,自2022年05月04日起至被告实际给付之日止);截 至2023年2月27日,本息暂计60,735,479. 96元。

  (3)请求判令被告敦化市康平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 全部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4)请求判令被告郭春生对上述全部款项承担连带保证 责任。

  (5)本案诉讼费及其他一切费用均由三被告负担。

  2、事实与理由:2020年6月9日,原告吉林九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长春分行(以下简称九台农商行长春分行)、吉林德惠农 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惠农商行)与借款人 吉林紫鑫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人民币银团借款合同》(合 同编号为JTYT2020年借字第021号),合同约定:银团向借 款人吉林紫鑫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提供借款人民币2亿元,其 中九台农商行长春分行提供人民币1.52亿元,德惠农商行提供人民币4800万元,贷款期限为12个月,自2020年06 月09日起至2021年06月08日止。贷款利率为固定利率: 固定年利率7. 83%0贷款逾期的罚息利率为贷款利率上浮50% 即年利率11. 745%0贷款的结息方式为利随本清。

  同日,九台农商行长春分行、德惠农商行与敦化市康平 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保证担保合同》(合同编号为 JTYT2020年保字第021号),敦化市康平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自愿为吉林紫鑫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在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承 担连带保证责任,同意债务展期,保证期间至展期协议重新 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两年止,担保责任的范围包 括:主债权(包括全部本金)及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违 约金、损害赔偿金、被告应向原告支付的其他款项(包括但 不限于主合同涉及的安排费、代理费)以及原告为实现债权 而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财产保全费、评 估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差旅费、律师费 等)。

  同日,九台农商行长春分行、德惠农商行分别与郭春生 签订了个人保证担保合同,合同编号分别为JTYT202。年保 字第021号-1、JTYT2020年保字第021号-2,郭春生自愿为 吉林紫鑫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在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承担连带 保证责任,担保责任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包括全部本金) 及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被告应向 原告支付的其他款项(包括但不限于有关手续费、电讯费、 杂费等)和原告为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 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评估费、公证费、送达 费、公告费、差旅费、律师费等)。

  上述合同签订后,九台农商行长春分行于2020年6月 17日向吉林紫鑫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发放贷款1.52亿元,德 惠农商行于2020年6月17日向吉林紫鑫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发放贷款4800万元。

  吉林紫鑫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因不能按期偿还编号为 JTYT2020年借字第021号的《人民币银团借款合同》项下的 借款,2021年6月4日,九台农商行长春分行、德惠农商行 与吉林紫鑫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敦化市康平投资有限责任公 司签订借款展期协议,合同编号:JTYT2021年展字第009号, 展期金额为2亿元,展期期限为11个月,展期后,借款到 期日为2022年5月3日。展期期间的贷款利率为固定利率: 固定年利率7. 83%o贷款逾期的罚息利率为贷款利率上浮50% 即年利率11.745%o敦化市康平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同意为该 展期后的借款提供担保。 .“

  合同到期后经我行多次催收仍未偿还剩余借款本息,截 至起诉之日,被告尚欠原告利息共计52,418,088. 96元,本 金利息共计252,418,088. 96元。故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诉 讼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该金融借款合同具体情况已于2020年6月10日在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开披露了《吉林紫鑫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号:2020-046)。

  上述贷款逾期情况公司已于 2022 年 5 月 13 日在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开披露了《关于公司及子公司部分债务逾期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32),于 2021 年 8 月 13 日在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开披露了《关于公司及子公司部分债务逾期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79),于 2022 年 12 月 31 日在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开披露了《关于公司及子公司部分债务逾期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105),于 2023 年 3 月 1 日在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开披露了《关于公司及子公司部分债务逾期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20) ,于 2023 年 5 月 9 日在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开披露了《关于公司及子公司部分债务逾期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47)。

  鉴于上述情况,原告向长春新区人民法院分别提起民事诉讼,目前案件目前正处于审理阶段,尚未判决,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

  二、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累计诉讼、仲裁事项

  (一)其他累计诉讼、仲裁事项的基本情况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累计诉讼、仲裁事项涉案金额合计约为人民币2,878,533,577.14元,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183.72%,均为被诉案件。其中:

  1、2023年4月18日,公司披露了《吉林紫鑫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新增诉讼及累计诉讼、仲裁情况的公告》(2023-025),吉林九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诉吉林紫鑫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5,000 万元金融合同纠纷案,吉林九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东辽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辽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吉林紫鑫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子公司20,000万元金融合同纠纷案,目前正处于审理阶段,尚未判决。

  2、2022年8月13日,公司披露了《吉林紫鑫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涉及诉讼的公告》(2022-077),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瑞祥支行50,000万元金融合同纠纷案。目前正处于审理阶段,尚未判决。

  3、2021年11月11日,公司披露了《吉林紫鑫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涉及诉讼的公告》(2021-069),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8,720万元金融合同纠纷案。目前正处于执行阶段。

  4、2021年1月9日,公司披露了《吉林紫鑫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2021-002),中国工商银行柳河支行61,683.95万元金融合同纠纷案。目前该案件已判决,正处于执行阶段。

  除上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和今日披露的诉讼案件外,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单项涉案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 1,000 万元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具体情况详见下表:

  (二)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鉴于部分案件处于开庭审理阶段、判决结果尚未执行等,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依据有关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并及时按照规则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1、目前新增诉讼案正处于审理阶段,尚未判决,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高度重视,将根据进展情况按照法律法规及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2、其他诉讼案件,鉴于部分案件处于开庭审理阶段、判决结果尚未执行等,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依据有关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并及时按照规则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s://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风险。

  四、备查文件

  1、《民事起诉状》

  2、《民事判决书》(2022)吉0102民初6550号

  3、《民事判决书》(2022)吉0102民初6551号

  4、《民事判决书》(2022)吉0102民初6553号

  吉林紫鑫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7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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