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350 证券简称:北京科锐 公告编号:2023-040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担保情况概述
北京科锐配电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第七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度担保计划的议案》,同意公司为全资子公司郑州空港科锐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空港科锐”)、北京科锐博华电气设备有限公司、北京科锐博润电力电子有限公司的银行综合授信和流动资金贷款分别新增20,000万元、6,000万元、5,000万元担保额度。本次新增担保总额度31,000万元已经公司202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有效期1年。详见公司于2023年4月26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2023年度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编号:2023-025)。
二、担保进展情况
因经营需要,公司为全资子公司空港科锐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绿城支行连续办理发放人民币/外币贷款、承兑商业汇票、开立信用证、跨境代付通授信业务在2023年6月30日至2024年6月29日期间(即债权确定期间)签订的相关法律性文件项下的一系列债务提供最高额保证,本最高额保证项下保证责任的最高限额为5,000万元。公司于2023年6月30日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绿城支行签署了《最高额保证合同》。本次公告披露前公司对空港科锐的可用担保额度为16,000万元;本次公告披露后公司对空港科锐可用担保额度为11,000万元。
三、担保具体情况
保证人:北京科锐配电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债权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绿城支行(以下简称“乙方”)
债务人:郑州空港科锐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债务人”)
1、保证范围与最高债权限额:
本最高额保证的担保范围为主合同项下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全部本金、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判决书或调解书等生效法律文书迟延履行期间应加倍支付的债务利息、债务人应向乙方支付的其他款项(包括但不限于乙方垫付的有关手续费、电讯费、杂费、信用证项下受益人拒绝承担的有关银行费用等)、乙方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等)。
本最高额保证项下保证责任的最高限额为(币种)人民币 (金额大写)伍仟万元整。如甲方根据本合同履行担保义务的,该最高额按履行的金额相应递减。
主合同项下的贷款、垫款、利息、费用或乙方的任何其他债权的实际形成时间即使超出债权确定期间,仍然属于本最高额保证的担保范围。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日不受债权确定期间届满日的限制。
2、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3、保证期间: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按乙方为债务人办理的单笔授信业务分别计算,即自单笔授信业务的主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债务人在该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日后三年止。
乙方与债务人就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期间至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止。展期无需经保证人同意,保证人仍需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主合同约定的事项,乙方宣布债务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至债务提前到期之日后三年止。
四、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2023年7月3日,公司及子公司对外担保余额为7,69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4.12%,全部为公司对子公司的担保,不存在对合并报表外单位提供担保的情况。公司及子公司无逾期对外担保、无涉及诉讼的对外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损失的情形。
五、备查文件
1、《最高额保证合同》。
特此公告。
北京科锐配电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二三年七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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