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3、涉案的金额:2亿元
4、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暂无法判断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在收到相关现金补偿时,按实际发生金额计入当期收益。
中天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6月29日收到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嘉兴中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2023)浙04民初8号。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案受理的基本情况
公司诉中麦控股有限公司、王献蜀合同纠纷一案,嘉兴中院于2023年1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3年4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中麦控股有限公司、王献蜀经嘉兴中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本案基本情况
2023年1月31日,公司发布了《关于收到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04),详细披露了公司诉中麦控股有限公司、王献蜀合同纠纷一案。具体内容详见2023年1月31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和《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上的相关公告。
三、本次判决情况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五百八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中麦控股有限公司、王献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中天服务股份有限公司2亿元,并支付违约金(以2亿元为本金,自2022年12月2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每日万分之二的标准计算,但不得超过同期LPR的两倍)。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41,800元,由中麦控股有限公司、王献蜀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嘉兴中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四、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目前,公司(包括控股公司在内)不存在尚未披露的小额诉讼、仲裁事项;亦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判决为一审判决,被告是否上诉存在不确定性;同时,本判决若生效后的执行结果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在收到相关现金补偿时,按实际发生金额计入当期收益。公司将根据有关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1、《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23)浙04民初8号。
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为本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正式公告为准,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中天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七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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