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法院裁定受理控股股东重整暨指定管理人的公告

西宁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法院裁定受理控股股东重整暨指定管理人的公告
2023年06月22日 00:35 证券时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西宁中院”)于2023年6月20日裁定受理债权人天正集团青海电气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请人”或“天正销售”)对西宁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宁特钢”或“公司”)控股股东西宁特殊钢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西钢集团”)的重整申请,并于同日指定西钢集团清算组担任西钢集团管理人。

  ● 西宁中院已裁定西钢集团进入重整程序,但西钢集团尚存在因重整失败而被宣告破产的风险。西钢集团进入重整程序,将可能对公司股权结构等产生影响。

  ● 法院裁定的类型:受理重整。

  2023年5月23日,公司发布了《西宁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被申请重整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临2023-035),披露了债权人天正销售向法院申请对公司控股股东西钢集团进行重整的相关事宜。2023年6月20日,公司收到控股股东西钢集团转发的《民事裁定书》及《决定书》,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法院裁定受理重整申请概述

  (一)重整申请简述

  申请人:天正集团青海电气销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金强

  住所: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朝阳东路34-2号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电气设备销售;配电开关控制设备销售;电子元器件批发;电力电子元器件销售;液气密元件及系统销售;机械电气设备销售;电器辅件销售;仪器仪表销售;电力设施器材销售;五金产品批发;电线、电缆经营;发电机及发电机组销售;轮胎销售;日用百货销售;服装服饰批发;建筑材料销售;家用电器销售;塑料制品销售;消防器材销售;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电气设备修理;灯具销售;配电开关控制设备研发;充电桩销售;劳动保护用品销售;风动和电动工具销售;普通机械设备安装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申请事由:2023年5月22日,申请人以西钢集团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但具备重整价值为由,向西宁中院申请对西钢集团进行重整。

  (二)《民事裁定书》的主要内容

  2023年6月20日,公司收到控股股东西钢集团转发的《民事裁定书》,西宁中院裁定受理债权人天正销售对西钢集团的重整申请,裁定书主要内容如下:

  2023年5月22日,申请人天正销售以西钢集团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为由,向本院申请对西钢集团公司进行破产重整。本院于2023年5月23日通知了西钢集团,该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

  本院查明:自2021年以来,天正销售与青海西钢自动化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钢自动化公司”)签订18份买卖合同,约定天正销售供应自动化备件等货物,截至天正销售已经履行完毕供货义务之日,西钢自动化公司支付部分款项后尚欠合同款为1128891元。2023年1月15日,因西钢自动化公司资金紧张,为改善财务状况,西钢自动化公司与天正销售签订《债权转让协议》,西钢自动化公司向天正销售转让应收西钢集团债权1128891元,并于同日通知西钢集团。截至目前,西钢集团公司仍未向天正销售公司清偿前述债务。

  本院认为:天正销售系西钢集团合法债权人,可以依法申请对西钢集团进行破产重整。西钢集团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符合破产重整条件。如对西钢集团实施破产重整,将更有利于保护债权人、债务人及企业职工的共同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二款、第三条、第七条第二款、第七十条第一款、第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受理天正集团青海电气销售有限公司对西宁特殊钢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破产重整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二、法院指定管理人情况

  2023年6月20日,公司收到控股股东西钢集团转发的《决定书》,西宁中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三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第十八条、第十九条之规定,指定西钢集团清算组担任西宁特殊钢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管理人负责人为姜军。

  三、本次事项对公司的影响及相关说明

  公司控股股东西钢集团能否重整成功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及时披露其重整的进展情况。西钢集团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以及公司违规对其提供担保等侵害公司利益的情形。公司具有独立完整的业务及自主经营能力,在业务、人员、资产、机构、财务等方面与控股股东相互独立。上述事项不会对公司日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截至本公告日,西钢集团直接持有公司股份369,669,184股,占公司总股本35.37%。西钢集团进入重整程序,将可能对本公司股权结构等产生影响。

  四、其他说明

  公司将持续关注相关事项的后续进展并严格按照规定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同时提醒广大投资者:公司指定信息披露报刊为《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为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有关公司的信息均以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信息披露,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西宁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6月21日

  证券代码:600117 证券简称:*ST西钢 编号:临2023-048

  西宁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法院裁定受理参股公司重整

  暨指定管理人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西宁中院”)于2023年6月20日裁定受理债权人青海大千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请人”或“大千运输”)对西宁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宁特钢”或“公司”)参股公司青海西钢矿冶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矿冶科技”)的重整申请,并于同日指定矿冶科技清算组担任矿冶科技管理人。

  ● 公司参股公司矿冶科技能否重整成功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及时披露其重整的进展情况。矿冶科技重整事项将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暂时无法判断,公司将根据破产重整结果,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

  ● 法院裁定的类型:受理重整。

  2023年5月23日,公司发布了《西宁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重要子公司及参股公司被申请重整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临2023-034),披露了债权人向法院申请对矿冶科技进行重整的相关事宜。2023年6月20日,公司收到矿冶科技转发的《民事裁定书》及《决定书》,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 法院裁定受理重整申请概述

  (一) 重整申请简述

  申请人:青海大千运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韩吉祥

  住所: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大众街86号1号楼1单元1251室

  经营范围:普通货物运输(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申请事由:2023年5月22日,申请人以矿冶科技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但具备重整价值为由,向西宁中院申请对矿冶科技进行重整。

  (二)《民事裁定书》主要内容

  2023年6月20日,公司收到矿冶科技转发的《民事裁定书》,西宁中院裁定受理债权人大千运输对矿冶科技的重整申请,裁定书主要内容如下:

  2023年5月22日,申请人大千运输以矿冶科技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本院申请对矿冶科技进行破产重整。本院于2023年5月23日通知了矿冶科技,该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

  本院查明:2023年1月11日至2023年2月9日,大千运输与矿冶科技签订了系列运输合同,约定大千运输向矿冶科技提供承揽铁燃物料的运输服务。相关合同签订后,大千运输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如期履行了相应的合同义务,但截至2023年5月22日,矿冶科技仍欠付大千运输合同款4790578.42元。截至目前,矿冶科技仍未向大千运输清偿前述债务。

  本院认为:矿冶科技已经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符合法定的重整受理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二款、第三条、第七条第二款、第七十条第一款、第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受理青海大千运输有限公司对青海西钢矿冶科技有限公司的破产重整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二、法院指定管理人情况

  2023年6月20日,公司收到矿冶科技转发的《决定书》,西宁中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三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第十八条、第十九条之规定,指定青海西钢矿冶科技有限公司清算组担任青海西钢矿冶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管理人负责人为姜军。

  三、本次事项对公司的影响及相关说明

  公司参股公司矿冶科技能否重整成功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及时披露其重整的进展情况。矿冶科技重整事项将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暂时无法判断,公司将根据破产重整结果,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

  四、其他说明

  公司将持续关注相关事项的后续进展并严格按照规定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同时提醒广大投资者:公司指定信息披露报刊为《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为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有关公司的信息均以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信息披露,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西宁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6月21日

  证券代码:600117 证券简称:*ST西钢 编号:临2023-049

  西宁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重整启动债权申报及召开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2023年6月20日,西宁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宁特钢”或“公司”)收到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西宁中院”)送达的(2023)青01破申8号《民事裁定书》及(2023)青01破3号《决定书》,裁定受理债权人青海骏佰商贸有限公司对公司的重整申请,并于同日指定西宁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清算组担任西宁特钢管理人(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6月21日披露的《关于法院裁定受理公司重整暨股票被叠加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3-045)。

  ● 债权人应在2023年7月20日(含当日)前向公司管理人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金额、有无财产担保、是否属于连带债权、是否超过诉讼时效等,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管理人将根据有关规定开展公司重整工作,通知各债权人及时申报债权并参加债权人会议。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债权申报通知

  (一)债权申报期限

  债权人应在2023年7月20日(含当日)前向公司管理人申报债权,说明债权金额、有无财产担保、是否属于连带债权、是否超过诉讼时效等,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二)债权申报主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的规定,法院受理公司重整之日(2023年6月20日)对公司享有债权的债权人,均可以向公司管理人申报债权。未到期的债权,在重整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相关债权人可向管理人申报债权。附条件、附期限的债权和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债权人可以向管理人申报。

  (三)管理人工作地点及债权申报方式

  1、管理人的工作地点及联系方式

  地 址: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柴达木西路52号西钢建安办公楼

  联系人:井漫、汪舒楠

  电 话:15297160856、15297166731

  邮 编:810005

  为提高债权申报工作效率、节省债权申报的交通出行时间和成本,本次债权申报支持线上网络申报。债权人需通过债权申报网址(https://lawporter.com/)申报债权。债权人完成线上网络提交后,管理人将尽快进行材料的形式审查,为避免、减少反复邮寄、多次补充的情况,降低各债权人负担,完成线上网络申报的债权人待收到管理人电话通知后,将所有材料盖章/签字捺印后邮寄至管理人处。

  2、具体债权申报指引及相关示范文本可以通过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https://pccz.court.gov.cn)查阅和下载,也可通过上述联系方式与管理人联系获取。

  3、如债权人对债权申报事宜有任何疑问,请于工作日上午9:30-12:00,下午14:00-18:00拨打管理人联系电话进行咨询。

  二、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通知

  西宁特钢重整案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定于2023年7月27日上午9:30采取网络方式召开,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具体操作细节,管理人将另行通知。

  三、风险提示

  (一)公司股票存在终止上市风险

  西宁中院已裁定公司进入重整程序,但公司仍存在因重整失败被宣告破产的风险。如果公司被宣告破产,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9.4.13条第六款的规定,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公司股票交易已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及“其他风险警示”处理,如果公司出现《股票上市规则》中规定的退市情形,公司股票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二)重整执行完毕后仍可能存在的风险

  如果公司顺利实施重整并执行完毕,将有助于改善公司资产负债结构,提高公司的盈利能力。但公司后续经营和财务指标如果不符合《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监管法规要求,公司股票仍存在被继续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或终止上市的风险。

  公司将依法配合法院及管理人开展相关重整工作,积极做好日常运营管理工作,并将严格按照规定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同时提醒广大投资者:公司指定信息披露报刊为《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为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有关公司的信息均以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信息披露,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特此公告。

  西宁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6月21日

  证券代码:600117 证券简称:*ST西钢 编号:临2023-050

  西宁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重整启动债权申报

  及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2023年6月20日,西宁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宁特钢”或“公司”)收到控股股东西宁特殊钢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西钢集团”)转发的(2023)青01破申7号《民事裁定书》及(2023)青01破2号《决定书》,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西宁中院”)裁定受理债权人天正集团青海电气销售有限公司对西钢集团的重整申请,并于同日指定西宁特殊钢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清算组担任西钢集团管理人(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6月2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证券时报》披露的《关于法院裁定受理控股股东重整暨指定管理人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3-046)。

  ● 债权人应在2023年7月20日(含当日)前向西钢集团管理人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金额、有无财产担保、是否属于连带债权、是否超过诉讼时效等,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西钢集团管理人将根据有关规定开展西钢集团重整工作,通知各债权人及时申报债权并参加债权人会议。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债权申报通知

  (一)债权申报期限

  债权人应在2023年7月20日(含当日)前向西钢集团管理人申报债权,说明债权金额、有无财产担保、是否属于连带债权、是否超过诉讼时效等,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二)债权申报主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的规定,法院受理西钢集团重整之日(2023年6月20日)对公司享有债权的债权人,均可以向公司管理人申报债权。未到期的债权,在重整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相关债权人可向管理人申报债权。附条件、附期限的债权和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债权人可以向管理人申报。

  (三)管理人工作地点及债权申报方式

  1、管理人的工作地点及联系方式

  地 址: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柴达木西路52号西钢建安办公楼

  联系人:井漫、汪舒楠

  电 话:15297165502、15297163628

  邮 编:810005

  为提高债权申报工作效率、节省债权申报的交通出行时间和成本,本次债权申报支持线上网络申报。债权人需通过债权申报网址(https://lawporter.com/)申报债权。债权人完成线上网络提交后,管理人将尽快进行材料的形式审查,为避免、减少反复邮寄、多次补充的情况,降低各债权人负担,完成线上网络申报的债权人待收到管理人电话通知后,将所有材料盖章/签字捺印后邮寄至管理人处。

  2、具体债权申报指引及相关示范文本可以通过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https://pccz.court.gov.cn)查阅和下载,也可通过上述联系方式与管理人联系获取。

  3、如债权人对债权申报事宜有任何疑问,请于工作日上午9:30-12:00,下午14:00-18:00拨打管理人联系电话进行咨询。

  二、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通知

  西钢集团重整案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定于2023年7月27日上午9:30采取网络方式召开,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具体操作细节,管理人将另行通知。

  三、其他说明

  公司将持续关注西钢集团的后续进展情况,并将严格按照规定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同时提醒广大投资者:公司指定信息披露报刊为《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为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有关公司的信息均以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信息披露,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特此公告。

  西宁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6月21日

  证券代码:600117 证券简称:*ST西钢 编号:临2023-051

  西宁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重整启动债权申报

  及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2023年6月20日,西宁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宁特钢”或“公司”)收到子公司青海江仓能源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江仓能源”)转发的(2023)青01破申9号《民事裁定书》及(2023)青01破4号《决定书》,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西宁中院”)裁定受理债权人青海大千运输有限公司对江仓能源的重整申请,并于同日指定青海江仓能源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清算组担任江仓能源管理人。江仓能源进入重整程序后,将由法院指定的管理人接管,公司失去对江仓能源的控制,不再将江仓能源纳入合并报表范围(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6月2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证券时报》披露的《关于法院裁定受理子公司重整暨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化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3-047)。

  ● 债权人应在2023年7月20日(含当日)前向江仓能源管理人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金额、有无财产担保、是否属于连带债权、是否超过诉讼时效等,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江仓能源管理人将根据有关规定开展江仓能源的重整工作,通知各债权人及时申报债权并参加债权人会议。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债权申报通知

  (一)债权申报期限

  债权人应在2023年7月20日(含当日)前向江仓能源管理人申报债权,说明债权金额、有无财产担保、是否属于连带债权、是否超过诉讼时效等,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二)债权申报主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的规定,法院受理江仓能源重整之日(2023年6月20日)对江仓能源享有债权的债权人,可以向管理人申报债权。未到期的债权,在重整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相关债权人可向管理人申报债权。附条件、附期限的债权和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债权人可以向管理人申报。

  (三)管理人工作地点及债权申报方式

  1、江仓能源管理人的工作地点及联系方式

  地 址: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柴达木西路52号西钢建安办公楼

  联系人:井漫、汪舒楠

  电 话:15297161903、15297169951

  邮 编:810005

  为提高债权申报工作效率、节省债权申报的交通出行时间和成本,本次债权申报支持线上网络申报。债权人需通过债权申报网址(https://lawporter.com/)申报债权。债权人完成线上网络提交后,管理人将尽快进行材料的形式审查,为避免、减少反复邮寄、多次补充的情况,降低各债权人负担,完成线上网络申报的债权人待收到管理人电话通知后,将所有材料盖章/签字捺印后邮寄至管理人处。

  2、具体债权申报指引及相关示范文本可以通过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https://pccz.court.gov.cn)查阅和下载,也可通过上述联系方式与管理人联系获取。

  3、如债权人对债权申报事宜有任何疑问,请于工作日上午9:30-12:00,下午14:00-18:00拨打管理人联系电话进行咨询。

  二、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通知

  江仓能源重整案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定于2023年7月27日上午9:30采取网络方式召开,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具体操作细节,管理人将另行通知。

  三、其他说明

  公司将持续关注江仓能源的后续进展情况,并将严格按照规定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同时提醒广大投资者:公司指定信息披露报刊为《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为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有关公司的信息均以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信息披露,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特此公告。

  西宁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6月21日

  证券代码:600117 证券简称:*ST西钢 编号:临2023-054

  西宁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法院准许控股股东在重整期间继续营业及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西宁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宁特钢”或“公司”)于2023年6月21日收到控股股东西宁特殊钢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西钢集团”)转发的(2023)青01破2号《复函》及(2023)青01破2号之一《复函》,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西宁中院”)同意西钢集团在重整期间继续营业,并准许西钢集团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

  2023年6月20日,西宁中院裁定受理控股股东西钢集团破产重整一案,并于同日指定西钢集团清算组担任西钢集团管理人(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6月2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证券时报》披露的《关于法院裁定受理控股股东重整暨指定管理人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3-046)。

  公司于2023年6月21日收到西钢集团转发的(2023)青01破2号《复函》及(2023)青01破2号之一《复函》,西宁中院许可西钢集团在重整期间继续营业,并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复函》的主要内容

  (一)(2023)青01破2号《复函》的主要内容

  本院于2023年6月20日收到《西宁特殊钢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在重整期间继续营业的请示》,西宁特殊钢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在重整期间继续营业有利于维护公司的运营价值,实现债权人、职工与股东利益最大化且在重整期间继续营业具有可行性为由,申请本院批准其在重整期间继续营业。经本院研究,答复如下:

  同意西宁特殊钢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在重整期间继续营业。西宁特殊钢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应该严格执行公司各项制度,确保安全生产与环保合规,依法接受管理人的监督与指导,若有问题应及时向本院报告。

  (二)(2023)青01破2号之一《复函》的主要内容

  本院于2023年6月20日收到《西宁特殊钢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在重整期间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请示》,西宁特殊钢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重整期间由其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有利于重整工作顺利推进、公司具备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能力为由,请求本院准许其在重整期间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经本院研究,答复如下:

  西宁特殊钢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既有利于实现公司资产保值、增值,又有利于管理人开展工作,可以有效确保重整程序高效推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准许西宁特殊钢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管理人要依法履行监督职责,重整期间若有问题及时向本院报告。

  二、其他提示

  公司将持续关注西钢集团的后续进展情况,并将严格按照规定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同时提醒广大投资者:公司指定信息披露报刊为《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为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有关公司的信息均以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信息披露,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特此公告。

  西宁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6月21日

  证券代码:600117 证券简称:*ST西钢 编号:临2023-055

  西宁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法院准许子公司在重整期间

  继续营业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西宁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宁特钢”或“公司”)于2023年6月21日收到子公司青海江仓能源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江仓能源”)转发的(2023)青01破4号《复函》,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西宁中院”)同意江仓能源在重整期间继续营业。

  2023年6月20日,西宁中院裁定受理子公司江仓能源破产重整案,并于同日指定江仓能源清算组担任江仓能源管理人(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6月2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证券时报》披露的《关于法院裁定受理子公司重整暨指定管理人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3-047)。

  公司于2023年6月21日收到江仓能源转发的(2023)青01破4号《复函》,西宁中院同意江仓能源在重整期间继续营业,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2023)青01破4号《复函》的主要内容

  本院于2023年6月20日收到《青海江仓能源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在重整期间继续营业的请示》,青海江仓能源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以在重整期间继续营业有利于维护公司的运营价值,实现债权人、职工与股东利益最大化且在重整期间继续营业具有可行性为由,申请本院批准其在重整期间继续营业。经本院研究,答复如下:

  同意青海江仓能源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在重整期间继续营业。青海江仓能源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应该严格执行公司各项制度,确保安全生产与环保合规,依法接受管理人的监督与指导,若有问题应及时向本院报告。

  二、其他提示

  公司将持续关注江仓能源的后续进展情况,并将严格按照规定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同时提醒广大投资者:公司指定信息披露报刊为《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为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有关公司的信息均以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信息披露,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特此公告。

  西宁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6月21日

  证券代码:600117 证券简称:*ST西钢 编号:临2023-057

  西宁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开招募重整投资人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023年6月20日,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西宁中院”)裁定受理西宁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宁特钢”或“公司”)破产重整案,并于同日指定西宁特钢清算组担任西宁特钢管理人。详情参见西宁特钢于2023年6月21日发布的《西宁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法院裁定受理公司重整暨股票被叠加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3-045)。

  为依法统筹推进西宁特钢重整工作,实现企业运营价值最大化,管理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及相关法律规定,面向全国公开招募重整投资人。现就招募具体事项公告如下:

  一、西宁特钢概况

  西宁特钢于1997年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是中国西部地区最大的特殊钢生产基地,是国家级创新型企业、国家军工产品配套企业。经过多年发展,公司现已形成年产钢160万吨、钢材200万吨的综合生产能力,是集“钢铁制造、焦化生产、地产开发”三大产业板块为一体的综合开发型钢铁企业。

  二、招募目的和原则

  本次招募重整投资人旨在引入实力雄厚的重整投资人在资金、生产、技术和市场等方面为西宁特钢综合赋能,全面优化公司的资产负债结构,化解公司债务危机和退市风险,维护全体债权人的合法利益。通过有效整合产业资源,最终实现公司股权结构优化、资产质量优良、具备可持续盈利能力。

  本次招募工作将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通过公平、公正、公开的方式对全体意向重整投资人开展。

  三、招募须知与条件

  (一)意向重整投资人须知

  1. 本公告内容对全体意向重整投资人同等适用,西宁特钢管理人有权根据重整工作需要,决定继续、中止或终止重整投资人招募及延长招募时间等事项。

  2. 本公告所述信息不替代意向重整投资人尽职调查,意向重整投资人如需开展尽职调查或进一步了解西宁特钢的有关情况,需向管理人提交报名申请并与管理人签署《保密协议》。

  3. 本公告不构成要约,不具有重整投资协议的约束效力。

  (二)重整投资人条件

  1. 意向重整投资人应当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或非法人组织,且应具有较高的社会责任感和良好的商业信誉,同时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2. 本次招募原则上不限行业,但意向重整投资人或其出资方具备产业协同、产业资源,或者拥有钢铁行业并购整合经验的,或者拥有大中型国有企业生产经营管理经验的,同等条件下将被优先考虑。

  3. 意向重整投资人进行重整投资应拥有足够的资金实力,能够出具相应的资产证明或其他履约能力证明,且能够保证其资金来源合法合规。

  4. 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意向重整投资人可组成联合体参与投资,该方式需明确联合体牵头投资人,并说明每个成员前述基本情况及联合体的角色分工、权利义务安排等情况,各联合体成员需要在重整投资方案中承诺,发生联合体成员退出的情况时,其他联合体成员将按照投资份额的相对比例或内部协商一致的比例承接退出成员的投资份额。联合体中牵头投资人应符合上述全部资格条件。联合体牵头投资人一经确定后,未经管理人许可不能更换,如牵头投资人未通过管理人初步审查或未经管理人许可退出招募的,视为联合体未通过初步审查或退出招募。

  5. 如法律法规、监管政策对意向投资人的主体资格有相关规定的,意向投资人应确保符合该等要求。

  6. 管理人根据重整工作需要认为意向重整投资人需符合的其他条件。

  四、招募流程

  (一)报名

  1. 报名时间

  意向重整投资人应于2023年7月5日前(含当日)向管理人提交报名材料,对逾期提交报名材料的意向重整投资人,管理人对其提交的报名材料有权不予接收和认可,该等意向重整投资人将无法作为重整投资人参与本次重整工作。报名材料纸质版一式四份,同时发送报名材料电子版至管理人邮箱。

  意向重整投资人以组成联合体方式报名的,各成员均需准备报名材料并确定牵头投资人,各成员应分别将报名材料提交至牵头投资人处,由牵头投资人汇总提交。

  2. 报名地点及联系人

  (1)报名地点: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柴达木西路52号西钢建安办公楼

  (2)联系人:井漫、汪舒楠

  (3)联系电话:15297167256、15297160967

  (4)电子邮箱:xntgglr@163.com

  3. 报名时需提交的材料

  (1)报名意向书(见附件1);

  (2)意向重整投资人未被人民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证明材料;

  (3)意向重整投资人或其实际控制人简介(含主体资格、股权结构、主营业务、历史沿革、组织机构、资产负债等信息);

  (4)企业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应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文件(见附件2)、授权委托书原件(见附件3)、最近三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表,若报名主体存续时间不足三年,应提供出资方最近三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表;

  (5)资产证明或其他履约能力证明;

  (6)同意对知悉的西宁特钢及其下属企业情况予以保密并愿意签署保密协议的承诺函(见附件4);

  (7)载明联系人、联系电话、电子邮箱、通信地址等文件材料。

  (8)如意向投资人以组成联合体方式报名的,由牵头投资人提供一份关于联合体的介绍文件及联合体成员之间的协议,除前述基本内容外,还应当介绍联合体成员的角色分工、权利义务、投资比例等,以及联合体在为西宁特钢提供资金支持、开展合作和助力业务发展等方面的综合优势,并承诺联合投资人相互之间应承担连带责任。

  上述报名材料每份均应加盖意向重整投资人公章和骑缝章;如意向投资人为联合体的,则联合体成员需加盖公章,联合体成员及牵头投资人均加盖骑缝章。意向重整投资人未按本公告要求提交完整报名材料的,管理人有权不予接收。意向重整投资人应确保提交的报名材料和相关信息真实准确,不得提供虚假材料。意向重整投资人报名参与遴选的,视为已经获得内部有权机关的决策批准。意向重整投资人提交的报名材料存在虚假情况或实际未获内部有权机关决策批准的,管理人有权取消其参与投资资格并依法追究其对重整工作造成的实际损失责任。

  (二)初步资格审查

  管理人将对意向重整投资人提交的资料进行形式审查,形式审查通过的,即为通过初步筛选;提交的材料存在缺失、遗漏的,管理人将当天通知补正,并给予3天的补正期。

  合格意向重整投资人应当及时与管理人签署《保密协议》,并在与管理人签署《保密协议》前缴纳报名保证金人民币1,000万元(大写:壹仟万元整)至管理人账户。合格意向重整投资人应当在《保密协议》签署当天将报名保证金缴纳凭证提交至管理人处,保证金缴纳凭证需备注“西宁特钢投资意向保证金”。管理人账户信息如下:

  账户名称:西宁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账户号码:0607201000485896

  开户银行:青海银行西钢支行

  (三)尽职调查

  成功报名的合格意向重整投资人可以自行或委托中介机构开展尽职调查工作。管理人将协调西宁特钢及其下属企业积极配合。意向重整投资人开展尽职调查所需的费用由其自行承担。

  (四)提交方案

  合格意向重整投资人应当按照管理人要求及规定的时间内提交具有可操作性的《重整投资方案》,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意向投资范围、拟投入的资金/资源、债务调整和清偿方案、经营方案、职工安置方案等。

  (五)遴选阶段

  《重整投资方案》提交期限届满后,管理人将通过商业谈判或竞争性遴选的方式,确定最终的重整投资人。

  (六)签署协议阶段

  重整投资人确定后,其应根据管理人的要求签订相应的《重整投资协议》,并根据管理人的要求提供相应的履约担保。

  (七)保证金的处理

  对于未通过初步审查的意向投资人以及通过初步审查但未入围后续遴选轮次的意向投资人,管理人将在相应结果通知发出之日起5日内无息返还已缴纳的保证金;对于入选的重整投资人,已缴纳的保证金将转化为投资保证金(不计息),待重整计划获得法院裁定批准后转为投资价款。

  五、其他事项

  本公告由西宁特钢管理人编制,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解释权归属于西宁特钢管理人。由于各种因素可能导致的不可预期变化,管理人可以根据需要变更本公告的有关内容及时间安排,参与招募的意向重整投资人需无条件接受可能的变化,并根据管理人的安排配合相关招募工作。如有变化,以管理人的通知为准。

  热忱欢迎社会各界报名参与本重整投资项目。

  特此公告。

  2、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范本);

  3、授权委托书(范本);

  4、保密承诺函(范本)。

  西宁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6月21日

  证券代码:600117 证券简称:*ST西钢 编号:临2023-045

  西宁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法院裁定受理公司重整暨

  股票被叠加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西宁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宁特钢”或“公司”)于2023年6月20日收到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西宁中院”)送达的(2023)青01破申8号《民事裁定书》及(2023)青01破3号《决定书》,裁定受理债权人青海骏佰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请人”或“骏佰商贸”)对公司的重整申请,并指定西宁特钢清算组担任西宁特钢管理人。

  ● 公司股票因2022年度期末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为负值,及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2022年度为公司出具了对持续经营重大不确定性进行解释性说明的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9.3.2条及第9.8.1条的相关规定,公司股票已于2023年5月5日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叠加其他风险警示。公司因被法院裁定重整,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9.4.1条的规定,公司股票将继续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股票简称为“*ST西钢”,股票价格的日涨跌幅限制为5%。

  ● 西宁中院已裁定公司进入重整程序,但公司尚存在因重整失败而被宣告破产的风险。如果公司被宣告破产,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9.4.13条的规定,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 公司股票交易已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及“其他风险警示”处理,如果公司出现《股票上市规则》中规定的退市情形,公司股票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 法院裁定的类型:受理重整。

  2023年5月23日,公司发布了《西宁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债权人申请公司重整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临2023-033),披露了申请人骏佰商贸申请对公司进行重整的相关事宜。2023年6月20日,公司收到西宁中院送达的(2023)青01破申8号《民事裁定书》及(2023)青01破3号《决定书》,西宁中院裁定受理申请人骏佰商贸对公司的重整申请,并指定西宁特钢清算组担任西宁特钢管理人。现根据《股票上市规则》有关规定,就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法院裁定受理公司破产重整申请概述

  (一)重整申请简述

  申请人:青海骏佰商贸有限公司

  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文汇路5号3号楼1-102号

  法定代表人:张军仁

  经营范围:建筑材料、五金工具、五金交电、橡胶制品、钢材、板材、塑料制品、水泥制品、润滑油、汽车配件、农副产品、日用百货、矿产品、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化学品及一类易制毒化学品)、冶金炉料、劳保用品、办公用品、预包装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散装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销售;建筑劳务(涉及许可经营项目,应取得相关部门许可后方可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申请事由:2023年5月22日,申请人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但具备重整价值为由,向西宁中院申请对西宁特钢进行重整。

  (二)《民事裁定书》的主要内容

  2023年6月20日,公司收到西宁中院送达的(2023)青01破申8号《民事裁定书》,受理申请人骏佰商贸对西宁特钢的重整申请,裁定书的主要内容如下:

  2023年5月22日,申请人骏佰商贸以被申请人西宁特钢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为由,向本院申请对西宁特钢进行破产重整。本院于2023年5月23日通知了西宁特钢,该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同时认为对其进行破产重整具有可行性,“西钢品牌”已是业内知名品牌,拥有较为齐备的生产资质及成熟的生产技术且已建立起较为完整的产业链体系,其销售网络遍及全国,并培育了一大批成熟的产业工人。虽目前陷入财务及运营困境,但其仍有较高的破产重整价值,在困境化解后仍有较强的恢复生产经营及盈利的能力。

  本院查明:自2020年9月5日以来,骏佰商贸与西宁特钢签订了系列非标件加工采购合同,约定骏佰商贸向西宁特钢供应非标件。相关合同签订后,骏佰商贸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如期履行了相应的合同义务,但截至2023年5月22日,西宁特钢仍欠付骏佰商贸合同款4531373.46元。截至目前,西宁特钢仍未向骏佰商贸清偿前述债务。

  本院认为:骏佰商贸系西宁特钢合法债权人,可以依法申请对西宁特钢进行破产重整。西宁特钢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符合破产重整条件。对西宁特钢实施破产重整,将更有利于保护债权人、债务人及企业职工的共同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二款、第三条、第七条第二款、第七十条第一款、第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受理青海骏佰商贸有限公司对西宁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的破产重整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二、法院指定管理人情况

  (一)《决定书》的主要内容

  2023年6月20日,公司收到西宁中院送达的(2023)青01破3号《决定书》,西宁中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三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第十八条、第十九条之规定,指定西宁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清算组担任西宁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管理人负责人为姜军。

  管理人应当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管理人的各项职责,向人民法院报告工作,并接受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管理人职责如下:

  1、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2、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

  3、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

  4、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

  5、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6、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

  7、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

  8、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9、法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二)管理人联系方式

  地 址: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柴达木西路52号西钢建安办公楼

  联系人:井漫、汪舒楠

  联系电话:15297160856、15297166731

  (三)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管理模式

  基于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已向西宁中院提交关于重整期间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申请。该等申请已获得法院批准,公司重整期间将采取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模式。

  三、重整对公司的影响

  (一)股票交易

  公司股票因2022年度期末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为负值,及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2022年度为公司出具了对持续经营重大不确定性进行解释性说明的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股票上市规则》第9.3.2条及第9.8.1条的相关规定,公司股票已于2023年5月5日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叠加其他风险警示。公司因被法院裁定重整,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9.4.1条的相关规定,公司股票将继续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股票简称为“*ST西钢”,股票价格的日涨跌幅限制为5%。

  (二)停复牌事项安排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4号一一停复牌》第十八条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一一破产重整等事项》第六条的相关规定,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期间原则上股票不停牌。公司将积极配合法院及管理人开展重整各项工作,及时披露重整事项的进展,并充分提示相关风险。

  (三)信息披露责任人

  公司已向西宁中院法院提交关于重整期间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申请。该等申请已获得西宁中院批准,公司在重整期间的信息披露责任人为公司董事会。

  信息披露责任人:公司董事会

  董事会秘书:焦付良

  联系电话:0971-5299673

  联系传真:0971-5218389

  四、风险提示

  (一)公司股票存在终止上市风险

  法院已裁定公司进入重整程序,但公司仍存在因重整失败被宣告破产的风险。如果公司被宣告破产,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9.4.13条的规定,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公司股票交易已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及“其他风险警示”处理,如果公司出现《股票上市规则》中规定的退市情形,公司股票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二)重整执行完毕后仍可能存在的风险

  如果公司顺利实施重整并执行完毕,将有助于改善公司资产负债结构,提高公司的盈利能力。但公司后续经营和财务指标如果不符合《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监管法规要求,公司股票仍存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或终止上市的风险。

  公司将依法配合法院及管理人开展相关重整工作,积极做好日常运营管理工作,并将严格按照规定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同时提醒广大投资者:公司指定信息披露报刊为《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为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有关公司的信息均以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信息披露,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五、备查文件

  (一)(2023)青01破申8号《民事裁定书》。

  (二)(2023)青01破3号《决定书》。

  特此公告。

  西宁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6月21日

  证券代码:600117 证券简称:*ST西钢 编号:临2023-047

  西宁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法院裁定受理子公司重整暨

  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化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西宁中院”)于2023年6月20日裁定受理债权人青海大千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请人”或“大千运输”)对西宁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宁特钢”或“公司”)子公司青海江仓能源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江仓能源”)的重整申请,并于同日指定江仓能源清算组担任江仓能源管理人。

  ● 江仓能源进入重整程序后将由法院指定的管理人接管,公司失去对江仓能源的控制,不再将江仓能源纳入合并报表范围。公司将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江仓能源能否重整成功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及时披露其重整的进展情况。

  ● 法院裁定的类型:受理重整。

  2023年5月23日,公司发布了《西宁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重要子公司及参股公司被申请重整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临2023-034),披露了债权人向法院申请对江仓能源进行重整的相关事宜。2023年6月20日,公司收到江仓能源转发的《民事裁定书》及《决定书》,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 法院裁定受理重整申请概述

  (一) 重整申请简述

  申请人:青海大千运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韩吉祥

  住所: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大众街86号1号楼1单元1251室

  经营范围:普通货物运输(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申请事由:2023年5月22日,申请人以江仓能源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但具备重整价值为由,向西宁中院申请对江仓能源进行重整。

  (二)《民事裁定书》主要内容

  2023年6月20日,公司收到江仓能源转发的《民事裁定书》,西宁中院裁定受理债权人大千运输对江仓能源的重整申请,裁定书主要内容如下:

  2023年5月22日,申请人大千运输以江仓能源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为由,向本院申请对江仓能源进行破产重整。本院于2023年5月23日通知了江仓能源,该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

  本院查明:2022年7月12日至2022年9月30日,大千运输公司与江仓能源签订了系列运输合同,约定大千运输向江仓能源运输原煤。相关合同签订后,大千运输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如期履行了相应的合同义务,但截至2023年5月22日,江仓能源仍欠付大千运输合同款2306569.28元。截至目前,江仓能源公司仍未向大千运输公司清偿前述债务。

  本院认为:大千运输系江仓能源合法债权人,可以依法申请对江仓能源进行破产重整。江仓能源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符合破产重整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二款、第三条、第七条第二款、第七十条第一款、第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受理青海大千运输有限公司对青海江仓能源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的重整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二、法院指定管理人情况

  2023年6月20日,公司收到江仓能源转发的《决定书》,西宁中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三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第十八条、第十九条之规定,指定青海江仓能源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清算组担任青海江仓能源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管理人负责人为姜军。

  三、本次事项对公司的影响及相关说明

  江仓能源进入重整程序后,将由法院指定的管理人接管,公司失去对江仓能源的控制,不再将江仓能源纳入合并报表范围。目前公司持有江仓能源35%股权,此外截至2022年末公司对江仓能源的应收账款原值为14.31亿元。公司将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公司对江仓能源的长期股权投资、应收账款存在全部或部分减值的风险。

  江仓能源能否重整成功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及时披露其重整的进展情况。

  四、风险提示

  法院已裁定公司进入重整程序,公司存在因重整失败被宣告破产的风险。如果公司被宣告破产,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9.4.13条的规定,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具体情况详见公司披露的《关于法院裁定受理公司重整暨股票被叠加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3-045)。

  公司将持续关注相关事项的后续进展并严格按照规定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同时提醒广大投资者:公司指定信息披露报刊为《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为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有关公司的信息均以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信息披露,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西宁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6月21日

  证券代码:600117 证券简称:*ST西钢 编号:临2023-052

  西宁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参股公司重整启动债权申报

  及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2023年6月20日,西宁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宁特钢”或“公司”)收到参股公司青海西钢矿冶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矿冶科技”)转发的(2023)青01破申10号《民事裁定书》及(2023)青01破5号《决定书》,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西宁中院”)裁定受理债权人青海大千运输有限公司对矿冶科技的重整申请,并于同日指定青海西钢矿冶科技有限公司清算组担任矿冶科技管理人(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6月2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证券时报》披露的《关于法院裁定受理参股公司重整暨指定管理人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3-048)。

  ● 债权人应在2023年7月20日(含当日)前向矿冶科技管理人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金额、有无财产担保、是否属于连带债权、是否超过诉讼时效等,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矿冶科技管理人将根据有关规定开展矿冶科技的重整工作,通知各债权人及时申报债权并参加债权人会议。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债权申报通知

  (一)债权申报期限

  债权人应在2023年7月20日(含当日)前向矿冶科技管理人申报债权,说明债权金额、有无财产担保、是否属于连带债权、是否超过诉讼时效等,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二)债权申报主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的规定,法院受理矿冶科技重整之日(2023年6月20日)对矿冶科技享有债权的债权人,可以向管理人申报债权。未到期的债权,在重整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相关债权人可向管理人申报债权。附条件、附期限的债权和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债权人可以向管理人申报。

  (三)管理人工作地点及债权申报方式

  1、矿冶科技管理人的工作地点及联系方式

  地 址: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柴达木西路52号西钢建安办公楼

  联系人:井漫、汪舒楠

  电 话:15297167307、15297166875

  邮 编:810005

  为提高债权申报工作效率、节省债权申报的交通出行时间和成本,本次债权申报支持线上网络申报。债权人需通过债权申报网址(https://lawporter.com/)申报债权。债权人完成线上网络提交后,管理人将尽快进行材料的形式审查,为避免、减少反复邮寄、多次补充的情况,降低各债权人负担,完成线上网络申报的债权人待收到管理人电话通知后,将所有材料盖章/签字捺印后邮寄至管理人处。

  2、具体债权申报指引及相关示范文本可以通过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https://pccz.court.gov.cn)查阅和下载,也可通过上述联系方式与管理人联系获取。

  3、如债权人对债权申报事宜有任何疑问,请于工作日上午9:30-12:00,下午14:00-18:00拨打管理人联系电话进行咨询。

  二、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通知

  矿冶科技重整案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定于2023年7月27日上午9:30采取网络方式召开,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具体操作细节,管理人将另行通知。

  三、其他说明

  公司将持续关注矿冶科技的后续进展情况,并将严格按照规定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同时提醒广大投资者:公司指定信息披露报刊为《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为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有关公司的信息均以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信息披露,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特此公告。

  西宁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6月21日

  证券代码:600117 证券简称:*ST西钢 编号:临2023-053

  西宁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法院准许公司在重整期间继续营业及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西宁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宁特钢”或“公司”)于2023年6月21日收到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西宁中院”)送达的(2023)青01破3号《复函》及(2023)青01破3号之一《复函》,西宁中院同意公司在重整期间继续营业,并准许西宁特钢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

  ● 因西宁中院已经许可公司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自2023年6月21日起,公司信息披露责任人由管理人变更为公司董事会。公司存在因重整失败而被宣告破产的风险。如果公司被宣告破产,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 公司股票已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如上市公司出现《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9.3.11条规定的相关情形,公司股票将可能被终止上市。

  2023年6月20日,西宁中院裁定受理公司破产重整一案,并于同日指定西宁特钢清算组担任西宁特钢管理人,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6月21日披露的《关于法院裁定受理公司重整暨股票被叠加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3-045)。

  2023年6月21日,公司收到西宁中院送达的(2023)青01破3号《复函》及(2023)青01破3号之一《复函》,西宁中院同意公司在重整期间继续营业,并准许西宁特钢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

  根据《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一一破产重整等事项》的相关规定,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复函》的主要内容

  (一)(2023)青01破3号《复函》的主要内容

  本院于2023年6月20日收到《西宁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在重整期间继续营业的请示》,西宁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以在重整期间继续营业有利于维护公司的运营价值,实现债权人、职工与股东利益最大化且在重整期间继续营业具有可行性为由,申请本院批准其在重整期间继续营业。经本院研究,答复如下:

  (下转B10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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