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概述
浙江博菲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3月15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2023年3月31日召开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拟签署投资协议并设立子公司的议案》,公司设立了全资子公司浙江博菲光伏材料有限公司,并与海宁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完成签署《年产70000吨新能源复合材料制品建设项目(一期)及总部项目投资协议书》。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分别于2023年3月16日、2023年3月30日、2023年4月3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拟签署投资协议并设立子公司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05)、《关于全资子公司工商登记注册完成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09)、《关于与浙江省海宁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签署投资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11)。现将该投资事项进展情况披露如下:
二、进展情况
为更好地推进项目落地,更快地满足客户订单需求,快速进入光伏领域,近日,公司全资子公司浙江博菲光伏材料有限公司与海宁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完成签署《年产3000吨新能源复合材料制品项目投资协议书》。
三、签署合同的主要内容
甲方:浙江省海宁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乙方:浙江博菲光伏材料有限公司
2023年3月公司与甲方签署《年产70000吨新能源复合材料制品建设项目(一期)及总部项目投资协议书》。乙方系公司在海宁经济开发区投资设立的项目公司。为更好地推进项目落地,更快地满足客户订单需求,快速进入光伏领域,甲方同意提供过渡厂房用于乙方建设期新能源复合材料制品的测试、生产、批量交付。过渡期结束后,双方按照《年产70000吨新能源复合材料制品建设项目(一期)及总部项目投资协议书》约定执行。
(一)项目概况
1.项目内容
乙方拟租赁海宁经济开发区双联路130号联创产业园5幢厂房第四、五层作为过渡厂房,用于厂房建设期新能源复合材料制品的测试、生产、批量交付等。
2.项目投资
本项目总投资为1200万元,固定资产投入750万元人民币。
(二)相关优惠政策
甲方基于以上情况,同意在乙方符合相关政策条件和要求时,给予本项目优惠政策。
(三)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有义务全面履行本协议书内各项优惠政策。
2.甲方有义务为乙方做好项目落地的协调、服务工作。
3.甲方有义务为项目公司申报高新技术企业等资质提供必要的协助。
4.甲方有义务协助乙方对接相关金融机构进行合作。
5.甲方有义务保障乙方的合法权益,提供良好的投资环境和一流的服务,协调落实好国家、省以及包括但不限于本协议约定的各项优惠政策(政策有变化的,以各级政府制定并对外公布的相关文件为准),并协助乙方和项目公司争取国家、省级和市级重点项目扶持资金。
6.甲方有权按海宁市政府项目准入标准审核项目公司。
(四)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须依法建设、依法经营,企业建设和生产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等有关规定,并服从相关部门的管理。
2.乙方项目装修设计方案应符合规划、消防、安全生产等相关规定。
3.乙方须在签订本投资协议书后三个月内进场装修。
4.乙方承诺项目公司拥有的自主知识产权的专利技术优先在海宁市转化和产业化。
5.乙方承诺整合人才、技术、资金等方面的优质资源,全力推进本项目建设。
6.本项目须引进国内外先进设备,工艺流程确保环保生态,废水、粉尘、废气等污染物排放符合环保标准要求,不影响周边环境。项目能耗综合水平应符合海宁市准入要求。
7.乙方承诺该厂房仅为其生产和经营目的使用,不得擅自转租。
8.在租赁期限内,乙方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和相关主管机关的批准不得改变厂房的用途。
(五)、其他
1.本协议书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协议壹式贰份,双方各持壹份。各方应积极并全面履行本协议书。
2.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限期改正,该违约方应改正违约行为,并应向守约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赔偿守约方因此而产生的全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直接及间接经济损失,以及诉讼费、保全费、律师代理费等实现债权费用。
3.本协议书未尽事宜,可由双方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书,补充协议书与本协议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因本协议履行产生的纠纷,双方应该友好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双方均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四、备查文件
1.《年产3000吨新能源复合材料制品项目投资协议书》
特此公告。
浙江博菲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6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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