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查债券发行环节各类违规行为两个月内交易商协会对15家金融机构启动自律调查

严查债券发行环节各类违规行为两个月内交易商协会对15家金融机构启动自律调查
2023年06月07日 08:47 金融时报

转自:金融时报-中国金融新闻网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近日最新披露了三则针对金融机构的自律处分信息,处分对象分别为吉林银行、吉林亿联银行和光大证券

  就在两个多月前,3月31日,交易商协会公告称,对4家涉及发行环节违规的金融机构启动自律调查,其中便有前述3家金融机构。如今,监管罚单“靴子落地”。

  近期,针对债券在发行环节可能存在的各类违规行为,严监管氛围越发浓厚。据《金融时报》记者统计,自3月末至5月末,共有15家金融机构因未合规开展发行承销相关工作而被交易商协会启动自律调查,主要涉及结构化发债、返费、低价包销等。

  人民银行在2023年金融市场工作会议上要求,“强化债券承销、做市、投资者合格性等市场机制建设”“提升债券市场韧性和市场化定价能力”。业内人士普遍认为,自律惩戒精准出手、迅猛落地,向市场源源不断传递出强有力的“零容忍”信号,有助于规范和约束机构从业行为,净化市场生态,推动形成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的市场环境。债市展业机构应牢记市场化准则,遵循市场秩序,推动债券发行规范化。

三家机构均涉及发行环节违规

  从最新披露的三份罚单来看,吉林银行、吉林亿联银行作为四平市城市发展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平城投”)相关债务融资工具的投资人,在债务融资工具票面利率之外,违规收取发行人大额财务资助,以达到预期投资收益。

  其中,吉林银行以“资金监管账户费”的名目收取四平城投提供的其他费用,吉林亿联银行另行收取四平城投提供的收益补差款。相关行为干涉了债务融资工具的发行利率,违背了发行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相关自律规定,经自律处分会议审议,对吉林银行、吉林亿联银行均予以通报批评,责令其针对本次事件中暴露出的问题进行全面深入地整改。

  光大证券作为四平城投相关债务融资工具的主承销商,存在四方面违规行为:一是明确知悉并具体参与两家投资人向四平城投收取大额财务资助的操作,推动相关债务融资工具的违规发行,干涉了债务融资工具的发行利率,违背了发行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二是自律问询阶段提供信息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三是发行定价工作未遵循公正原则,未同发行人签署簿记建档利率区间确认书;四是发行方案关于承销方式的披露不准确。

  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相关自律规定,经自律处分会议审议,交易商协会对光大证券予以严重警告,责令其针对本次事件中暴露出的问题进行全面深入地整改。

  从3月31日交易商协会公告对光大证券、吉林银行、吉林亿联银行启动自律调查,到6月1日处分下发,历时约两个月。三家金融机构此番被调查处分,正是源于交易商协会坚持“一案双查”“一案深查”原则。

  今年3月,交易商协会披露了对四平城投及相关责任人的自律处分信息。其中,四平城投作为债务融资工具发行人,存在三项违反银行间债券市场相关自律管理规则的行为:一是针对“20四平城投PPN001”“20四平城投PPN002”发行向投资者提供财务资助,两期债务融资工具发行利率未客观反映其实际利率水平;二是较大比例募集资金未按约定用途使用,且未提前披露募集资金用途变更公告;三是2020年、2021年年度报告中关于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信息披露不准确。

  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相关自律规定,经自律处分会议审议,交易商协会对四平城投予以警告,责令其针对本次事件中暴露出的问题进行全面深入地整改;对四平城投董事长、法定代表人、时任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

  公开资料显示,“20四平城投PPN001”“20四平城投PPN002”发行于2020年,均为定向发行,债券期限均为3年,发行总额分别为3.5亿元、4.5亿元,票面利率均为7.48%,兑付日分别为今年6月24日和12月16日。

结构化发债仍是“高发”风险点

  值得一提的是,3月31日,与前述三家金融机构一同被启动自律调查的还有富国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涉及结构化发债行为。交易商协会表示,在梳理其他案件线索时发现,富国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协助相关发行人直接或者间接认购自己发行的债券。截至目前,交易商协会尚未披露富国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的相关处分信息。

  就在5月31日,交易商协会公告称,对北方国际信托、中海外钜融资产管理集团、长城国瑞证券、渤海证券、国联证券、国融证券、国海证券7家金融机构启动自律调查,同样事涉债务融资工具违规“自融”。

  “部分发行人受自身信用资质等各方面因素影响,市场化发债存在较大困难,因此会选择以自有资金通过关联方等形式参与认购。”券商债券承销相关人士向《金融时报》记者表示。

  结构化发债有多种模式,最常见的有两种,一种是发行人通过认购劣后份额作为安全垫,从而吸引私募基金、银行等机构资金认购优先级、夹层级等份额完成发债;另一种是发行人与过桥资金通过资管产品认购债券,然后质押债券套取资金,偿还给过桥方,在债券存续期间,资管产品管理人采用回购方式循环滚动融资来弥补过桥资金缺口。

  “结构化发债看似帮助了发行人,但实际上,这种行为在扰乱市场秩序、扭曲市场定价的同时,还变相放大了发行人杠杆,增加了潜在的债务风险,此类债券一旦发生违约或风险事件,将严重损害投资人权益,对市场公平性造成恶劣影响。”前述券商债券承销相关人士强调。

  此外,承销环节存在的主承销商以畸低费率、低价包销等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以及簿记建档违规操作等,同结构化发债一样,也是存在于发行环节的债市痼疾。

  根据交易商协会公告,工商银行民生银行建设银行等多家金融机构也因承销业务涉嫌违规行为而被启动自律调查。其中,工商银行主承销的多期债务融资工具发行定价偏离市场合理水平;民生银行、建设银行所涉具体违规行为尚未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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