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东华铁通达高铁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以下简称“广东证监局”) 下发《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3] 39号),青岛恒超机械有限公司等九家关联方公司及实际控制人宣瑞国先生及于近日收到广东证监局下发《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3] 38号),现将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3] 39号)主要内容
广东华铁通达高铁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宣瑞国、韩文麟、张璇、王颖:
根据《上市公司现场检查规则》(证监会公告[2022]21号)等规定,我局对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公司存在以下违规问题:
(一)信息披露方面存在的问题
1、未充分披露关联方关系及关联交易
经查,青岛恒超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岛恒超)、中科恒丰(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中科恒通(宁夏)新能源储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科恒通)、伊犁远音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伊犁远音)、北京纽瑞特科贸有限公司等5家公司由华铁股份实际控制人宣瑞国委托他人代持股权,构成公司关联方;华铁股份与上述青岛恒超、中科恒通等关联方公司开展的购销交易构成关联交易。华铁股份在2020年、2021年年报中未将上述5家公司作为关联方披露,且未对相关关联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并对外披露。华铁股份上述行为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一一关联方披露》第二条、第十条等相关规定,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四十八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四十一条等相关规定。
2、未及时披露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往来及资金占用情况
经查,2018年至2022年期间,华铁股份与实际控制人宣瑞国控制的关联方公司存在非经营性资金往来,相关关联方公司大额占用上市公司资金。上述事项未经华铁股份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且未在公司临时报告及2018年至2022年上半年各期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截至2022年12月31日,华铁股份仍有13.38亿元资金被占用,尚未收回。华铁股份上述行为违反了《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会公告[2017]16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一一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监管要求》(证监公告[2022]26号)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同时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十九条、第三十条、第四十八条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十二条、第二十二条、第四十一条等相关规定。
3、未披露大额银行定期存单对外质押担保情况
经查,华铁股份于2021年12月29日将在富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办理的2.5亿元定期存单为重庆擎帛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承兑汇票提供质押担保,直至2022年7月29日解除质押。上述质押担保事项未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公司未将质押担保事项进行临时公告披露,也未在2021年年报及2022年半年报中披露,华铁股份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的规定。
(二)财务核算方面的问题
1、通过虚构业务虚增收入
经查,华铁股份通过虚构与伊犁远音、中科恒通等关联方公司开展太阳能电池贸易业务的方式虚增营业收入,导致公司2020年、2021年财务报告分别虚增营业收入19360万、13504.88万元,虚增利润总额2160万元、2204.88万元。华铁股份上述行为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一一基本准则》(2014年修订)第十二条的规定。
2、部分业务采用的收入确认方法不恰当
华铁股份2020年、2021年将应采取净额法确认收入的贸易业务按总额法确认收入,导致2020年、2021年财务报告分别虚增营业收入17688.05万元、4535.4万元,相应分别虚增营业成本17688.05万元、4535.4万元。华铁股份上述行为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一一收入》(2017年修订)第三十四条的规定。
3、商誉减值准备计提不充分
华铁股份在商誉减值测试过程中,对商誉所在相关资产组的收入增长预测依据不充分、对同行业可比公司选取不合理、未考虑相关并购子公司虚构业务虚增收入对商誉减值的影响,导致公司2020年、2021年财务报告分别少计提商誉减值准备3064.95万元、10993.84万元。华铁股份上述行为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一一资产减值》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4、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不充分
一是未恰当识别、调整应收账款风险组合。华铁股份在计量应收账款预期信用损失时,未充分考虑客户的类型、历史回款情况等信息,同一账龄组合中个别客户信用风险特征存在明显差异,公司未恰当识别、调整应收账款组合并恰当计量预期信用损失。二是个别应收账款账龄不准确。2021年末华铁股份对某客户应收账款账龄划分不准确,导致公司2021年财务报告少计提坏账准备82.52万元。华铁股份上述行为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一一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2017年修订)第四十八条的规定。
5、无形资产初始计量不准确
华铁股份子公司华铁西屋法维莱(青岛)交通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屋法维莱”)于2018年与某客户签订《技术许可合同》,西屋法维莱按支付的技术许可费确认无形资产一一技术使用权。同年,双方签署《备忘录》,约定技术许可费减少330万元人民币,但西屋法维莱未及时进行会计处理,而是在2021年才冲减无形资产一一技术使用权原值,导致华铁股份在2018年至2020年财务报告分别虚增无形资产330万元,华铁股份上述行为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一一无形资产》第十二条的相关规定。
6、存货跌价准备计提不充分
华铁股份部分存货库龄较长且当期无收发,存在明显减值迹象,但华铁股份未及时对账龄较长且流转呆滞的存货充分计提跌价准备。华铁股份上述行为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一一资产减值》第五条的相关规定。
7、所得税费用计算不准确
华铁股份在计提2020年所得税费用时存在计算错误,导致2020年财务报告所得税费用少计642.09万元。华铁股份上述行为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一一基本准则》(2014年修订)第十二条的相关规定。
华铁股份上述不当会计处理导致公司2018年至2021年财务报告披露的相关财务信息不准确,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第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的规定。
华铁股份董事长宣瑞国、董事兼总经理韩文麟、副总经理兼财务总监张璇、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王颖,未能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三条、第四十八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四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公司相关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一一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26号)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的相关规定,我局决定对华铁股份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对宣瑞国、韩文麟、张璇、王颖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们应认真吸取教训,举一反三,限期清收被占用的资金,及时更正会计差错,加强内幕信息及知情人管理;切实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依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限期改正信息披露中与实际不符的情形。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3] 38号)主要内容
青岛恒超机械有限公司、伊犁远音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吴忠仪表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康吉森自动化设备技术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兆盈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北京中腾物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宁夏朗盛精密制造技术有限公司、宁夏中自投资有限公司、宁夏中自实业有限公司、宣瑞国:
经查,上述青岛恒超机械有限公司等九家公司(以下简称青岛恒超等九家公司)作为华铁股份的关联方公司,于2018年至2022年期间持续非经营性占用华铁股份资金,截至2022年12月31日,相关关联方公司占用华铁股份资金余额为13.38亿元。
青岛恒超等九家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四十八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四十一条和《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一一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26号)第四条、第五条的相关规定。
宣瑞国作为华铁股份及上述关联方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决策并安排了上述资金占用事宜,且未按规定告知华铁股份及时进行公告并在相关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是相关违规问题的主要责任人。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九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和《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一一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26号)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青岛恒超等九家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对宣瑞国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们应认真吸取教训,对占用华铁股份资金的情况进行全面自查,限期返还占用的资金;切实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配合上市公司依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三、其他说明与风险提示
1、本次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管理活动。
2、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关联方公司及实际控制人收到上述决定书后,高度重视决定书中指出的问题并深刻反思,将严格按照广东监管局的要求进行整改,并依法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将以本次整改为契机,全面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提升规范运作意识,提高内部控制管理水平,及时更正会计差错,加强内幕信息及知情人管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杜绝类似事件再次发生,切实维护公司及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媒体披露的信息为准,公司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做好信息披露工作。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四、备查文件
1、《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3〕38号);
2、《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3〕39号)。
特此公告。
广东华铁通达高铁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6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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