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网北京6月6日讯 证监会新疆监管局网站近日公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2号)显示,证监会新疆监管局对赵明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及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决定书显示,赵明于2011年6月22日入职华龙证券乌鲁木齐扬子江路证券营业部(现红山路营业部),历任华龙证券客户经理、投资顾问、投顾部经理、营业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等职务。赵明于2022年9月13日从华龙证券离职。
经查,赵明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赵明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
2016年10月28日至2022年9月13日,赵明私下接受客户廖某蓉委托,使用廖某蓉华龙证券账户交易“华能水电”等19只股票,使用廖某蓉期权账户交易“50ETF购7月2650”等个股期权。赵明没有违法所得。具体情况如下:
(一)廖某蓉账户基本情况
1.廖某蓉普通证券账户。廖某蓉于2014年4月15日在华龙证券红山路营业部开立普通证券账户,资金账号913*****785,下挂一个上海股东账户A47****450和一个深圳股东账户010****946。
2.廖某蓉期权证券账户。廖某蓉于2017年1月16日开立股票期权账户,期权资产账号913*****246,下挂一个上海股东账户A47*******888。
(二)廖某蓉账户资金划转情况
廖某蓉名下证券账户的资金来源于廖某蓉本人。廖某蓉账户对应的三方存管同名建设银行账户为454**************634,2014年4月15日开户至今廖某蓉累计通过银证转账存入资金29,942,203元,累计取出资金26,414,203元。
(三)赵明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股票情况
2016年10月以来,廖某蓉通过微信将其账户和交易密码发送给赵明,赵明使用本人手机通过135*****930、130*****577两个号码帮廖某蓉操作证券账户,交易“华能水电”等共计19只股票,累计买入金额8,618,509.48元,累计卖出金额8,491,173.5元,共计亏损144,787.41元。
(四)赵明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股票期权情况
2017年1月16日廖某蓉开立股票期权账户,主要通过电脑和手机委托下单,其中电脑经比对MAC地址为红山营业部现场演示机。手机经比对手机序列号(IMEI)硬件信息为赵明本人手机。经统计,2017年1月16日至2022年9月13日,赵明通过本人手机使用廖某蓉股票期权账户下单交易“50ETF购7月2650”等个股期权,累计买入开仓金额565,125元,累计卖出平仓金额386,962元,亏损199,979元。
二、赵明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情况
(一)杨某萍账户基本情况
杨某萍于2011年6月23日在华龙证券红山路营业部开立普通证券账户,资金账号913******011,下挂一个上海股东账户A36****919和一个深圳股东账户014****179。
(二)杨某萍账户资金划转情况
杨某萍名下证券账户资金来源及去向均指向赵明,杨某萍账户对应的三方存管同名银行账户为农业银行622*************615和工商银行621*************803。
杨某萍农业银行账户在2015年1月9日至2018年11月28日期间由赵明交通银行账户、赵明工商银行账户合计转入资金236,500元后通过银证转账方式转入杨某萍名下证券账户,2020年3月20日至2022年3月17日通过银证转账转出738,541.84元至赵明前述银行账户。
杨某萍工商银行账户在2019年2月27日至2021年8月26日由赵明工商银行账户转入580,000元后通过银证转账方式转入杨某萍证券账户,2020年3月20日至2022年3月21日杨某萍证券账户通过银证转账方式合计转出738,535.33元至赵明账户。
(三)账户控制使用情况
杨某萍证券账户及三方存管银行账户均由赵明实际控制,赵明主要通过本人手机委托下单,涉案手机号为135*****930、130*****577。
(四)认定期间股票交易及盈亏情况
经统计,杨某萍证券账户自2011年6月23日开立以来,由赵明实际控制使用,交易“浦发银行”“美丽生态”等146只股票,累计买入金额9,316,247.22元,累计卖出金额9,313,111.74元,盈利25,961.4元。
证监会新疆监管局指出,赵明作为证券从业人员,在任职期间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二百一十条所述行为。赵明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七条所述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一十条、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证监会新疆监管局决定:对赵明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行为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处以3万元罚款;对赵明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的行为,责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股票,没收违法所得25,961.4元,并处以3万元罚款。
《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七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人员,违反本法第四十条的规定,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的,责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股票、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买卖证券等值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处分。
《证券法》第二百一十条:证券公司的从业人员违反本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以下为原文:
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2号
当事人:赵明,男,1987年10月出生,住址: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
依据2019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赵明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及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赵明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赵明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赵明任职情况
赵明于2011年6月22日入职华龙证券乌鲁木齐扬子江路证券营业部(现红山路营业部),历任华龙证券客户经理、投资顾问、投顾部经理、营业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等职务。赵明于2022年9月13日从华龙证券离职。
二、赵明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
2016年10月28日至2022年9月13日,赵明私下接受客户廖某蓉委托,使用廖某蓉华龙证券账户交易“华能水电”等19只股票,使用廖某蓉期权账户交易“50ETF购7月2650”等个股期权。赵明没有违法所得。具体情况如下:
(一)廖某蓉账户基本情况
1.廖某蓉普通证券账户。廖某蓉于2014年4月15日在华龙证券红山路营业部开立普通证券账户,资金账号913*****785,下挂一个上海股东账户A47****450和一个深圳股东账户010****946。
2.廖某蓉期权证券账户。廖某蓉于2017年1月16日开立股票期权账户,期权资产账号913*****246,下挂一个上海股东账户A47*******888。
(二)廖某蓉账户资金划转情况
廖某蓉名下证券账户的资金来源于廖某蓉本人。廖某蓉账户对应的三方存管同名建设银行账户为454**************634,2014年4月15日开户至今廖某蓉累计通过银证转账存入资金29,942,203元,累计取出资金26,414,203元。
(三)赵明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股票情况
2016年10月以来,廖某蓉通过微信将其账户和交易密码发送给赵明,赵明使用本人手机通过135*****930、130*****577两个号码帮廖某蓉操作证券账户,交易“华能水电”等共计19只股票,累计买入金额8,618,509.48元,累计卖出金额8,491,173.5元,共计亏损144,787.41元。
(四)赵明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股票期权情况
2017年1月16日廖某蓉开立股票期权账户,主要通过电脑和手机委托下单,其中电脑经比对MAC地址为红山营业部现场演示机。手机经比对手机序列号(IMEI)硬件信息为赵明本人手机。经统计,2017年1月16日至2022年9月13日,赵明通过本人手机使用廖某蓉股票期权账户下单交易“50ETF购7月2650”等个股期权,累计买入开仓金额565,125元,累计卖出平仓金额386,962元,亏损199,979元。
三、赵明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情况
(一)杨某萍账户基本情况
杨某萍于2011年6月23日在华龙证券红山路营业部开立普通证券账户,资金账号913******011,下挂一个上海股东账户A36****919和一个深圳股东账户014****179。
(二)杨某萍账户资金划转情况
杨某萍名下证券账户资金来源及去向均指向赵明,杨某萍账户对应的三方存管同名银行账户为农业银行622*************615和工商银行621*************803。
杨某萍农业银行账户在2015年1月9日至2018年11月28日期间由赵明交通银行账户、赵明工商银行账户合计转入资金236,500元后通过银证转账方式转入杨某萍名下证券账户,2020年3月20日至2022年3月17日通过银证转账转出738,541.84元至赵明前述银行账户。
杨某萍工商银行账户在2019年2月27日至2021年8月26日由赵明工商银行账户转入580,000元后通过银证转账方式转入杨某萍证券账户,2020年3月20日至2022年3月21日杨某萍证券账户通过银证转账方式合计转出738,535.33元至赵明账户。
(三)账户控制使用情况
杨某萍证券账户及三方存管银行账户均由赵明实际控制,赵明主要通过本人手机委托下单,涉案手机号为135*****930、130*****577。
(四)认定期间股票交易及盈亏情况
经统计,杨某萍证券账户自2011年6月23日开立以来,由赵明实际控制使用,交易“浦发银行”“美丽生态”等146只股票,累计买入金额9,316,247.22元,累计卖出金额9,313,111.74元,盈利25,961.4元。
以上事实,有相关人员询问笔录、劳动合同、证券账户委托记录、银行账户资料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赵明作为证券从业人员,在任职期间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二百一十条所述行为。赵明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七条所述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一十条、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我局决定:对赵明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行为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处以3万元罚款;对赵明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的行为,责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股票,没收违法所得25,961.4元,并处以3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交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新疆监管局
2023年6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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