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立实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回复的公告

恒立实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回复的公告
2023年06月06日 02:23 证券时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恒立实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恒立实业”)于2023年5月26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下发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恒立实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公司部关注函〔2023〕第247号)(以下简称《关注函》)。收到《关注函》后,公司董事会高度重视,认真落实函件要求,安排相关回复工作。公司及聘请的法律顾问对《关注函》所关注的相关问题进行了认真核查,现就相关情况回复说明如下:

  一、问题及回复

  问题1.在函询相关股东的基础上,逐项说明相关股东对议案投出反对票或弃权票的具体原因。

  回复:

  经公司核实,出席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持股占比5%以上股东中,厦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厦门农商行”)对股东大会第(一)项议案《2022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含独立董事述职报告)》、第(二)项议案《2022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投了弃权票、对第(六)项议案《关于续聘财务审计和内控审计机构的议案》投了反对票;揭阳市中萃房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萃房产”)对股东大会第(一)项议案《2022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含独立董事述职报告)》、第(二)项议案《2022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第(三)项议案《2022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第(四)项议案《2022年度财务工作报告》投了反对票。

  厦门农商行回复如下:(1)对股东大会第(一)项议案《2022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含独立董事述职报告)》、第(二)项议案《2022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投弃权票的原因为:“我司关注到在恒立实业原第一大股东中国华阳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所持7,600万股恒立实业股票处于司法拍卖公示期间(2022年9月28日-2022年10月29日)内,恒立实业董事会在知晓恒立实业第一大股东即将变更的情况下,在2022年10月20日-27日8天时间内,快速审议通过多项重大议案,包括但不限于在年度内第二次修订《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会设置的核心条款;与公司董事长控制或一致行动的投资人签署带有“需承担巨额违约和赔偿责任”的股份认购协议;对股东临时提案不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等。上述事项对上市公司经营及我司行使股东权利都存在重大影响。遵循审慎原则,我司认为不能对本年度董事会决议的合法性及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忠实勤勉义务履行情况发表同意意见,经集体审慎决策后,我司最终投出弃权票。”;(2)对第(六)项议案《关于续聘财务审计和内控审计机构的议案》投了反对票的原因为:“我司关注到,恒立实业于2023年4月21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关于对恒立实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并对马伟进、吕友帮、张华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2023〕16号),该警示函主要提及恒立实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有两起会计处理违规行为,彼时恒立实业的财务审计机构及内控审计机构即为永拓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基于上述情况,我司认为,永拓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不适合继续作为恒立实业2023年度财务审计和内控审计机构。”

  中萃房产回复如下:中萃房产对相关议案投出反对票的主要原因为:(1)公司2022年经营业绩不佳,业绩为近五年来最差且首次出现亏损,管理层经营成果不能获得认可;(2)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省证监局(以下简称“湖南证监局”)对公司及董事会就相关公司治理和规范运作等方面,多次出具关注函及监管函对公司及相关管理人员进行问询及监管提示,2023年4月25日,公司公告《恒立实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湖南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湖南证监局对公司及相关管理人员马伟进、吕友帮、张华出具警示函。中萃房产不认可董事会对上述关注函和监管函、警示函的回复;(3)公司于2023年4月公告董事会、监事会延期换届的提示,本届董事会、监事会任期已于2023年5月19日到期,但为实现对公司董事会内部控制及通过向关联特定对象定向增发方式取得上市公司控制权的目的,故意拖延换届事宜,中萃房产对此不认可;(4)本届董事会使股东无法行使对公司进行有效监管和管理,上市公司管理存在缺位,中萃房产不认可董事会之行为;(5)本届监事会未能勤勉尽职,有效维护上市公司及股东利益。

  公司经自查,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合法合规,未发现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情形。

  问题2.说明你公司2022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监事会工作报告内容是否真实、准确、完整,你公司审计机构在2022年年审工作中是否勤勉尽责、你公司与审计机构在年审过程中是否存在分歧;在此基础上说明《2022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2022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关于续聘财务审计和内控审计机构的议案》议案内容是否存在需补充、更正之处,如是,及时进行补充、更正。

  回复:

  公司经自查,公司2022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监事会工作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未发现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情形。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永拓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永拓会计”)的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独立性和诚信状况等进行了充分的了解和审查,并对其2022年度审计工作情况及质量进行了综合评估,认为永拓会计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审计从业资格和执业经验,自被聘任为公司2022年度审计机构以来,能够勤勉尽责,遵循客观、独立、公正的执业准则,较好地完成了公司委托的各项审计工作,具备作为上市公司审计机构所需的独立性与专业性。根据公司2022年度审计报告签字会计师出具的说明并经公司自查,公司与审计机构永拓会计在年审过程中不存在分歧。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2022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2022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关于续聘财务审计和内控审计机构的议案》的议案内容不存在需补充、更正之处,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问题3.请结合问题1的回复,说明你公司是否存在股权之争,相关事项是否将导致你公司股东大会无法形成有效决议,并说明可能存在的风险及你公司的应对措施(如适用)。

  回复:

  (1)公司股东是否存在关于公司实际控制权之争

  A.根据厦门农商行于2023年1月出具的《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厦门农商行无未来12个月内增持公司股票的计划。

  B.根据中萃房产于2021年12月出具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中萃房产无未来12个月内增持公司股票的计划。

  根据公司发布的中萃房产减持股票公告,自2022年起,中萃房产减持情况为:2022年2月至3月,中萃房产累计减持其持有的公司股票850万股,中萃房产于2023年3月16日至2023年3月20日通过大宗交易方式累计减持公司股份456万股,共计减持1,306万股。期间,中萃房产未增持公司股票。

  C.根据公司发布的《关于收到董事长提议筹划非公开发行股票事宜告知函的提示性公告》《关于股东权益拟变动暨筹划控制权变更的提示性公告》及公司2022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公告,马伟进作为公司董事长及傲盛霞实际控制人拟通过其控制的有限合伙企业认购公司2022年度非公开发行的股票,发行完成后,马伟进将成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公司2022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已由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相关工作正在推进中,公司尚未向相关部门呈报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事宜的相关文件。

  D.经公司自查,除马伟进权益拟发生变动筹划控制权变更外,截至目前,公司未收到其他股东拟增持公司股票的通知。

  综上,厦门农商行无未来12个月内增持公司股票的计划,中萃房产自2022年起均在减持公司股票、未有增持行为或计划,马伟进作为公司董事长拟筹划公司控制权变更,公司亦未收到其他股东拟增持股票的通知,因此,公司股东不存在关于公司实际控制权之争。

  (2)公司股东是否存在关于公司股权权属的争议或纠纷

  A.根据厦门农商行出具的说明,厦门农商行投出反对票或弃权票所依据的各项原因均未提及其与公司其他股东存在涉及公司股权权属的争议或纠纷。

  B.傲盛霞与中萃房产、华嘉通电子存在股权权属的纠纷。

  根据傲盛霞、中萃房产的说明,傲盛霞提供的诉讼资料,中萃房产与傲盛霞、华嘉通电子之间存在股权纠纷,具体情况如下:(1)傲盛霞与中萃房产股权转让纠纷一案,(2016)粤民初2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傲盛霞将持有的5,213万股恒立实业股票转回至中萃房产名下,其中4,000万股已划转给中萃房产;(2)中萃房产与华嘉通电子合同纠纷一案,(2020)深国仲裁7050号裁决书裁决中萃房产向华嘉通电子返还4,000万元及律师费20万元;(3)中萃房产、傲盛霞与华嘉通电子三方于2021年12月签署《和解协议》,约定傲盛霞划转1,213万股恒立实业股票给华嘉通电子;(4)2022年2月,因傲盛霞、中萃房产未能将傲盛霞持有恒立实业1,213万股股票划转给华嘉通电子,华嘉通电子遂向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案号2022粤0304民初14291号),要求中萃房产、傲盛霞向华嘉通电子划转1,213万股股票,中萃房产向华嘉通电子支付违约金5,000万元;(5)2022年4月,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裁定冻结傲盛霞所持1,213万股股票,其中11,784,500股为司法标记,345,500股为司法冻结;(6)2023年3月,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作出(2022)粤0304民初1429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华嘉通电子全部诉讼请求。

  根据截至本次股东大会之股权登记日2023年5月19日的《前N名证券持有人名册》、傲盛霞的说明,截至股权登记日,傲盛霞持有公司17,695,500股股票,傲盛霞仍然为公司股东;根据截至2023年5月29日的《证券质押及司法冻结明细表》,傲盛霞所持11,784,500股股票仍处于司法标记状态,345,500股为司法冻结状态。

  根据中萃房产出具的说明,中萃房产投出反对票所依据的各项原因均未提及上述股权纠纷。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出席并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已形成有效决议。

  综上所述,厦门农商行投出反对票或弃权票所依据的各项原因均未提及与公司其他股东存在涉及公司股权权属的争议或纠纷;中萃房产与傲盛霞、华嘉通电子之间存在涉及公司股权权属的纠纷,但中萃房产对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部分议案投出反对票所依据的各项原因均未提及上述股权纠纷;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已形成有效决议,前述股权纠纷未导致公司股东大会无法形成有效决议。

  问题4.说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充分答复股东的质询(如适用)。

  回复: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记录、签到表、股东授权委托书、现场出席股东的表决票及股东大会决议,本次股东大会现场出席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共有4人,分别是厦门农商行、中萃房产、傲盛霞及岳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其中厦门农商行的股东代理人为李洪如、吴春庆,中萃房产的股东代理人为林榜昭,傲盛霞的股东代理人为马伟进,岳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股东代理人为黎英。公司经自查,会上,前述股东(股东代理人)未提出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相关审议议案的口头质询,亦未向公司董事会提出书面质询意见。

  问题5.说明你公司董事会对上述未通过议案的后续安排及具体解决措施。

  回复:

  为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已积极与厦门农商行、中萃房产进行充分沟通,逐一解释了相关议案的内容以及公司目前的生产经营情况和发展战略规划,后续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监管规则的要求推进召开股东大会审议相关议案。

  问题6.结合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投票情况,核实你公司前十大股东中是否存在一致行动关系或其他利益安排,在此基础上核实说明你公司认为不存在实际控制人的原因及合理性。

  回复:

  (1)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投票情况

  根据截至本次股东大会之股权登记日2023年5月19日的《前N名证券持有人名册》,截至股权登记日,公司前十大股东及其持股数量的情况如下: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结果统计表,公司前十大股东中,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光大证券(维权)股份有限公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未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且未进行投票表决,公司前十大其余股东投票表决情况如下:

  (2)关于前十大股东中是否存在一致行动关系或其他利益安排

  根据前十大股东厦门农商行、中萃房产、傲盛霞分别出具的书面确认,厦门农商行、中萃房产、傲盛霞各自确认其与其他前十大股东不存在一致行动关系或其他利益安排。

  (3)公司不存在实际控制人的原因及合理性

  A.公司股权结构较为分散,不存在持股50%以上的控股股东以及可以实际支配公司表决权超过30%的股东。

  根据截至本次股东大会之股权登记日2023年5月19日的《前N名证券持有人名册》,截至股权登记日,公司前十大股东中仅有厦门农商行、中萃房产持股比例超过5%。

  截至本回复出具日,公司未收到持股5%以上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拟增加或减少公司股份达到或超过5%的通知,亦未收到相关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达到或超过5%的通知。

  根据厦门农商行出具的说明,厦门农商行与其他前十大股东不存在一致行动关系或其他利益安排。

  根据中萃房产出具的说明,中萃房产与其他前十大股东不存在一致行动关系或其他利益安排。

  据此,公司股权结构较为分散,持股5%以上的股东为厦门农商行、中萃房产。第一大股东厦门农商行持股17.87%、第二大股东中萃房产持股6.34%,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之间不存在一致行动关系或其他利益安排。公司目前不存在持股50%以上的控股股东以及可以实际支配公司表决权超过30%的股东。

  B.现有单一股东目前不能通过实际支配公司股份表决权决定公司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选任。

  根据《恒立实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公司董事会由6名董事组成,其中职工董事3名,独立董事3名。截至本回复出具日,公司董事会成员组成如下:

  根据公司公告(公告编号:2023-21号),第九届董事会的任期于2023年5月19日届满。因公司2022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事项尚未完成,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将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鉴于目前公司新一届董事会的候选人提名工作尚未进行,为保持董事会工作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公司董事会将延期换届,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成员的任期亦相应顺延。

  公司第一大股东厦门农商行、第二大股东中萃房产未推荐非独立董事,公司非独立董事均为职工董事,据此,现有单一股东目前不能通过实际支配公司股份表决权决定公司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选任。

  C.公司章程对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程序的规定。

  根据《恒立实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1/2以上通过;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根据公司现有股东的持股情况以及董事会成员的组成和提名选任情况,现有单一股东目前依其可实际支配的公司股份表决权不足以对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或董事会决议产生重大影响。

  综上所述,截至本回复出具日,公司不存在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足以对股东大会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单一股东;亦不存在虽不是公司股东,但通过一致行动关系或其他利益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自然人或其他实体。截至本回复出具日,公司无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问题7.结合你公司近期情况,核查说明你公司“三会”机制能否正常运行,是否影响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会否导致公司信息披露或规范运作方面存在重大缺陷;如是,请说明详情及你公司已采取或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回复:

  公司严格按照《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恒立实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恒立实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恒立实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恒立实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的规定,设立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总裁、副总裁、董事会秘书、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等健全的组织机构。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按照《恒立实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行使职权、履行义务。公司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监事会对董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监督,高级管理人员负责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公司组织架构清晰,各组织机构的人员及职责明确,并具有规范的运行制度,“三会”机制运行正常。

  公司2022年董事会工作报告、监事会工作报告均已披露,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反映了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在2022年度执行工作职责的情况,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情形。经公司自查,截至目前,不存在导致公司发生重大缺陷的情形,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结果未对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造成实质性影响,公司治理不存在重大缺陷。

  二、备查文件

  1.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对恒立实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相关问题的专项核查意见》;

  2.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恒立实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6月5日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关于《关于对恒立实业发展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的关注函》相关问题的

  专项核查意见

  国枫律证字[2023]AN085-1号

  释义

  本专项核查意见中,除非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注:由于四舍五入原因,本专项核查意见中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致:恒立实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恒立实业”或“公司”)

  根据本所与恒立实业签署的《法律服务协议》,本所接受恒立实业的委托,就深交所下发的“公司部关注函[2023]第247号”《关于对恒立实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以下简称“《关注函》”)相关问题进行专项核查,并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

  本专项核查意见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对本专项核查意见的出具,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 本所律师仅就与《关注函》有关的法律问题、针对本专项核查意见出具日之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且仅根据中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并不依据任何中国境外法律发表法律意见,其中涉及到必须援引境外法律的,均引用中国境外法律服务机构提供的法律意见。

  2. 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针对本专项核查意见出具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查验,保证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 对于本专项核查意见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有关政府部门、司法机关、恒立实业或者其他有关人士出具或提供的证明、证言或文件出具法律意见。

  对于从国家机关、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资信评级机构、公证机构等公共机构直接取得的报告、意见、文件等文书,本所律师履行了《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规定的相关义务,并将上述文书作为出具法律意见的依据;本所律师不对有关会计、验资、审计及资产评估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就本专项核查意见中涉及的前述非法律专业事项内容,本所律师均严格引用有关机构出具的专业文件和公司或有关人士出具的说明,前述引用不视为本所律师对引用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对于该等内容本所律师并不具备查验和作出判断的合法资格;

  在查验过程中,本所律师已特别提示恒立实业及其他接受本所律师查验的机构和人员,其所提供的证明或证言均应真实、准确、完整,所有的复印件或副本均应与原件或正本完全一致,并无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其应对所作出的任何承诺或确认事项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恒立实业已保证,其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了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所必需的全部有关事实材料、批准文件、证书和其他有关文件,并确认:恒立实业提供的所有文件均真实、准确、合法、有效、完整,并无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文件上所有的签名、印鉴均为真实,所有的复印件或副本均与原件或正本完全一致。

  4.本专项核查意见仅供恒立实业就《关注函》所涉事项向深交所报送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同意将本专项核查意见作为恒立实业本次回复深交所《关注函》的法定文件,随同其他申请材料一起上报,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对《关注函》所涉相关事项进行了查验,现出具核查意见如下:

  一、请结合问题1的回复,说明你公司是否存在股权之争,相关事项是否将导致你公司股东大会无法形成有效决议,并说明可能存在的风险及你公司的应对措施(如适用)。(《关注函》问题3)

  回复:

  (一)公司股东是否存在关于公司实际控制权之争

  1.根据厦门农商行于2023年1月出具的《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厦门农商行无未来12个月内增持公司股票的计划。

  2.根据中萃房产于2021年12月出具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中萃房产无未来12个月内增持公司股票的计划。

  根据公司发布的中萃房产减持股票相关公告,自2022年1月起,中萃房产减持情况为:2022年2月至3月,中萃房产累计减持其持有的公司股票850万股,2023年3月16日至2023年3月20日通过大宗交易方式累计减持公司股份456万股,共计减持1,306万股。前述期间,中萃房产未增持公司股票。

  3.根据公司发布的《关于收到董事长提议筹划非公开发行股票事宜告知函的提示性公告》《关于股东权益拟变动暨筹划控制权变更的提示性公告》及公司2022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公告,马伟进作为公司董事长及傲盛霞实际控制人拟通过其控制的有限合伙企业认购公司2022年度非公开发行的股票,发行完成后,马伟进将成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公司2022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议案已由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相关工作正在推进中,公司尚未向相关部门呈报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事宜的相关文件。

  4.根据公司的说明,自公司公告筹划2022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起,除马伟进权益拟发生变动筹划控制权变更外,公司未收到持股5%以上股东拟增持公司股票的计划。

  综上所述,厦门农商行无未来12个月内增持公司股票的计划,中萃房产自2022年起均在减持公司股票、未有增持行为或计划,马伟进作为公司董事长拟筹划公司控制权变更,公司未收到持股5%以上股东拟增持股票的计划,因此,公司股东不存在关于公司实际控制权之争。

  (二)公司股东是否存在关于公司股权权属的争议或纠纷

  1.根据厦门农商行出具的说明,厦门农商行投出反对票或弃权票所依据的各项原因均未提及其与公司其他股东存在涉及公司股权权属的争议或纠纷。

  2.傲盛霞与中萃房产、华嘉通电子存在股权权属的纠纷

  根据傲盛霞、中萃房产的说明,傲盛霞提供的诉讼资料,中萃房产与傲盛霞、华嘉通电子之间存在股权权属纠纷,具体情况如下:(1)傲盛霞与中萃房产股权转让纠纷一案,(2016)粤民初2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傲盛霞将持有的5213万股恒立实业股票转回至中萃房产名下,其中4000万股已划转给中萃房产;(2)中萃房产与华嘉通电子合同纠纷一案,(2020)深国仲裁7050号裁决书裁决中萃房产向华嘉通电子返还4,000万元及律师费20万元;(3)中萃房产、傲盛霞与华嘉通电子三方于2021年12月签署《和解协议》,约定傲盛霞划转1,213万股恒立实业股票给华嘉通电子;(4)2022年2月,因傲盛霞、中萃房产未能将傲盛霞持有恒立实业1213万股股票划转给华嘉通电子,华嘉通电子遂向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案号2022粤0304民初14291号),要求中萃房产、傲盛霞向华嘉通电子划转1213万股股票,中萃房产向华嘉通电子支付违约金5000万元;(5)2022年4月,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裁定冻结傲盛霞所持1,213万股股票,其中11,784,500股为司法标记,345,500股为司法冻结;(6)2023年3月,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作出(2022)粤0304民初1429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华嘉通电子全部诉讼请求。

  根据截至本次股东大会之股权登记日2023年5月19日的《前N名证券持有人名册》、傲盛霞的说明,截至股权登记日,傲盛霞持有公司17,695,500股股票,傲盛霞仍然为公司股东;根据截至2023年5月29日的《证券质押及司法冻结明细表》,傲盛霞所持11,784,500股股票仍处于司法标记状态,345,500股为司法冻结状态。

  根据中萃房产出具的说明,中萃房产投出反对票所依据的各项原因均未提及上述股权纠纷。

  (三)本所律师出席并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已形成有效决议。

  根据公司的回复,为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已积极与厦门农商行、中萃房产进行充分沟通,逐一解释了相关议案的内容以及公司目前的生产经营情况和发展战略规划,后续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监管规则的要求推进召开股东大会审议相关议案。

  综上所述,厦门农商行投出反对票或弃权票所依据的各项原因均未提及与公司其他股东存在涉及公司股权权属的争议或纠纷;中萃房产与傲盛霞、华嘉通电子之间存在涉及公司股权权属的纠纷,但中萃房产对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部分议案投出反对票所依据的各项原因均未提及上述股权纠纷;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已形成有效决议,前述股权纠纷未导致公司股东大会无法形成有效决议。

  二、说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充分答复股东的质询(如适用)。(《关注函》问题4)

  回复: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记录、签到表、股东授权委托书、现场出席股东的表决票及股东大会决议,本次股东大会现场出席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共有4人,分别是厦门农商行、中萃房产、傲盛霞及岳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其中厦门农商行的股东代理人为李洪如、吴春庆,中萃房产的股东代理人为林榜昭,傲盛霞的股东代理人为马伟进,岳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股东代理人为黎英。

  根据公司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现场见证,会上,前述股东(股东代理人)未提出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相关审议议案的口头质询,亦未向公司董事会提出书面质询意见。

  三、结合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投票情况,核实你公司前十大股东中是否存在一致行动关系或其他利益安排,在此基础上核实说明你公司认为不存在实际控制人的原因及合理性。(《关注函》问题6)

  回复: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投票情况

  根据截至本次股东大会之股权登记日2023年5月19日的《前N名证券持有人名册》,截至股权登记日,公司前十大股东及其持股数量的情况如下: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结果统计表,公司前十大股东中,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未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且未进行投票表决,公司前十大其余股东投票表决情况如下:

  (二)关于前十大股东中是否存在一致行动关系或其他利益安排

  根据前十大股东厦门农商行、中萃房产、傲盛霞分别出具的书面确认,厦门农商行、中萃房产、傲盛霞各自确认其与其他前十大股东不存在一致行动关系或其他利益安排。

  (三)公司不存在实际控制人的原因及合理性

  1.公司股权结构较为分散,不存在持股50%以上的控股股东以及可以实际支配公司表决权超过30%的股东

  根据截至本次股东大会之股权登记日2023年5月19日的《前N名证券持有人名册》,截至股权登记日,公司前十大股东中仅有厦门农商行、中萃房产持股比例超过5%。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公司未收到持股5%以上股东拟增持公司股票的计划。

  根据厦门农商行出具的说明,厦门农商行与其他前十大股东不存在一致行动关系或其他利益安排。

  根据中萃房产出具的说明,中萃房产与其他前十大股东不存在一致行动关系或其他利益安排。

  据此,公司股权结构较为分散,持股5%以上的股东为厦门农商行、中萃房产。第一大股东厦门农商行持股17.87%、第二大股东中萃房产持股6.34%,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之间不存在一致行动关系或其他利益安排。公司目前不存在持股50%以上的控股股东以及可以实际支配公司表决权超过30%的股东。

  2. 现有单一股东目前不能通过实际支配公司股份表决权决定公司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选任

  根据《恒立实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公司董事会由6名董事组成,其中职工董事3名,独立董事3名。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公司董事会成员组成如下:

  根据公司公告(公告编号:2023-21号),第九届董事会的任期于2023年5月19日届满。因公司2022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事项尚未完成,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将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鉴于目前公司新一届董事会的候选人提名工作尚未进行,为保持董事会工作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公司董事会将延期换届,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成员的任期亦相应顺延。

  公司第一大股东厦门农商行、第二大股东中萃房产未推荐非独立董事,公司非独立董事均为职工董事,据此,现有单一股东目前不能通过实际支配公司股份表决权决定公司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选任。

  3. 公司章程对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程序的规定

  根据《恒立实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1/2以上通过;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根据公司现有股东的持股情况以及董事会成员的组成和提名选任情况,现有单一股东目前依其可实际支配的公司股份表决权不足以对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或董事会决议产生重大影响。

  综上所述,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公司不存在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足以对股东大会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单一股东;亦不存在虽不是公司股东,但通过一致行动关系或其他利益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自然人或其他实体。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公司无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本专项核查意见一式叁份。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张利国

  经办律师:殷长龙

  柏婧

  2023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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