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自:中国网财经
中国网财经6月5日讯(记者 张增艳)日前,航天动力被证监会立案调查迎来最新进展。
6月2日,公司收到证监会出具的《行政处罚和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23】35号),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证监会对航天动力及相关责任人郭新峰、朱奇、周利民、谭永华、韩卫钊、任随安、金群等作出行政处罚,除警告外,共罚款1180万元,并对郭新峰采取10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多份年报及2020临时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早在2016年,航天动力为扭转业绩下滑,决定以贸易方式参与隋田力专网通讯业务。在2016-2020年,航天动力及其子公司陕西航天动力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下称“航天节能”)开展的智能数据模块业务属于专网通信贸易业务,该项业务属于隋田力专网通信自循环业务的一个环节。
经调查发现,航天动力开展的专网通信贸易业务,相关交易均为虚假、不具有业务实质,虚增收入、利润,导致2016-2020年报及2020年临时报告存在虚假记载。2016-2020年,航天动力智能数据模块贸易业务虚增营收分别为4.35亿元、8.54亿元、7.72亿元、16.60亿元和8217.08万元,分别占当期营收的24.09%、46.38%、40.92%、62.59%和6.58%;该项业务当期利润分别为788.03万元、1977.61万元、1871.30万元、1353.23万元和1223.17万元,分别占当期利润的20.66%、73.84%、50.38%、14.33%和36.01%。
此外,2020年7月18日,航天动力披露的《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2019年年度报告信息披露监管问询函的回复公告》也未能真实、准确、完整披露智能数据模块贸易业务供应商和交易定价来源于隋田力安排指定,以及航天动力未对全部交易进行现场验收等情况。
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均获罚单
由于航天动力披露的2016 -2020年报、2020年临时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该行为涉嫌违反了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六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
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证监会决定责令航天动力改正,并给予警告,罚款600万元;对时任航天动力董事长、董事、总经理朱奇,时任航天动力副总经理、工程开发中心副主任、航天节能总经理韩卫钊,时任航天动力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兼副总经理任随安,时任航天动力副总经理、财务总监金群,时任航天动力董事、总经理郭新峰,时任航天动力董事长周利民,时任航天动力董事长谭永华等多位负责人给予警告,并罚款200万元、150万元、100万元、80万元、30万元、15万元、5万元等。
与此同时,由于郭新峰组织、领导、实施了航天动力智能数据模块贸易业务造假事项,直接导致航天动力相关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发生,行为恶劣,情节较为严重。依据 2005年修订的《证券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和《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115号)第三条第一项、第五条的规定,对郭新峰采取10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航天动力表示,公司判断本次涉及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未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强制退市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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