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邓行长
6月2日,宋都股份发布了一则诉讼公告,其全资子公司杭州宋都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宋都集团”)向招商银行杭州分行提起诉讼,起因是招商银行以“宋都控股在他行贷款发生逾期”为由,通知借款提前到期、提前处置宋都集团质押存单,将3.23亿元划扣。
宋都集团认为,在案涉借款未到期、未逾期的情况下,招商银行杭州分行擅自处分质押存单的行为,给作为出质人的宋都集团造成了巨大经济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宋都集团请求法院判令招商银行杭州分行赔偿因擅自处分其存单而造成的损失2177.73万元,加上相关利息合计2177.97万元。
那么问题来了,招商银行杭州分行划扣出质人的质押存单是否违规呢?
邓行长认为:
从公告的内容以及银行实务来看,招商银行划扣质押存单,应该是有合同约定作为支撑依据。
首先是贷款合同,无论是招行的贷款合同,还是其他银行的贷款合同,应该都有明确的条款规定:
在贷款人有充足证据证明借款人出现严重经营情况恶化、转移资产、丧失商业信誉及可能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下,可以中止贷款合同的履行即宣布贷款加速到期。
这就是不安抗辩权(《民法典》第527条)。
其次质押合同,肯定也会有相关的条款约定:满足以下条件之一,招商银行有权划扣质押存单。
贷款到期,借款人出现违约;贷款人有权划扣的其他情形。
所以,招商银行划扣出质人的质押存单应该是有合同约定作为基础的。银行也不是傻子,岂能等着别人冻结划扣,自己的质押担保权利悬空?
有人可能会说,为什么会有这样的霸王条款?
其实,这些都是银行在业务开展过程中踩过的雷,正因为风险事件的发生,银行的合同才会不断完善,堵住了这种漏洞。
责任编辑:王进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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