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星科技5月25日公告,近日,公司收到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裁定书》。
公司于2017年4月11日与扬州尚德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扬州尚德将其持有的股权以5200万元转让给恒星科技。后扬州尚德被扬州荣德吸收合并,扬州荣德与常州顺风签署债权转让协议,将上述股权转让款转让给常州顺风。常州顺风于2022年9月20日起诉公司,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令恒星科技支付5200万元及利息。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于4月17日作出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常州顺风的诉讼请求;于4月18日作出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按扬州荣德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撤诉处理。常州顺风不服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进行了审理。因上诉人常州顺风收到人民法院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仍不予缴纳。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5月23日作出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常州顺风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5月25日,公司收到巩义市人民法院证明书:本院作出的(2022)豫0181 民初6754号原告常州顺风光电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恒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第三人河南恒成通科技有限公司、扬州荣德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已于5月24日生效。
公司将上述款项由负债转入营业外收入,预计将增加公司本期利润总额5200万元,最终对公司的影响以审计机构审计结果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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