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仲裁阶段:终局裁决。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美丽生态建设为被申请人。
3、涉案的金额:37,518,157.23元。
4、对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本次裁决对公司本期利润和期后利润无重大影响,具体数据以公司年度审计结果为准。
一、仲裁事项的基本情况
2023年4月,深圳美丽生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美丽生态”)及控股子公司福建美丽生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丽生态建设”)收到由厦门仲裁委员会发来的《仲裁通知书》、《仲裁申请书》、《增加仲裁请求仲裁通知书》、《增加仲裁请求申请书》等法律文件,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晋安支行(以下简称“华夏银行”)就其与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之间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向厦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及增加仲裁请求申请,请求仲裁委裁决美丽生态建设向其偿还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合计人民币37,095,377.77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4月20日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关于重大仲裁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12)。
二、上述仲裁案件的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厦门仲裁委员会出具的厦仲裁字20230370号《裁决书》,裁决内容如下:
1、确认6号、7号、8号、9号、12号《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于2023年4月14日提前到期。
2、美丽生态建设向华夏银行偿还借款本金37,000,000元及利息268,875.23元(截至2023年5月5日的欠息);自2023年5月6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罚息及复利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1年期限档次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加215基点上浮50%为标准计算,其中罚息以欠款本金为计算基数,复利以相应欠息为计算基数,且利率应当按照案涉5份《借款合同》约定的调整方式进行调整。
3、美丽生态建设向华夏银行赔偿保全费支出20,000元。
4、本案仲裁费229,282元,由美丽生态建设承担。
5、华夏银行对美丽生态建设提供的位于福州市台江区新港街道六一中路277号福满家园5#楼101单元、102单元、202单元、302单元的房产享有抵押权,有权就抵押物拍卖、变卖的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优先受偿权的范围包括上述第2项、第3项、第4项裁决确定的债权,且应以最高债权额13,613,154元为限。
6、华夏银行对美丽生态建设提供的位于福州市台江区新港街道五一南路1号联信中心主楼15层01室、06室、07室、08室、09室的房产享有抵押权,有权就抵押物拍卖、变卖的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优先受偿权的范围包括上述第2项、第3项、第4项裁决确定的债权,且应以最高债权额13,380,000元为限。
7、美丽生态对上述第2项、第3项、第4项裁决确定的债务向华夏银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以上确定的各项应付款项,美丽生态建设应自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5日内支付完毕。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除上述重大仲裁案件外,公司及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裁决对公司本期利润和期后利润无重大影响,具体数据以公司年度审计结果为准。公司将根据案件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裁决书》【厦仲裁字20230370号】。
特此公告。
深圳美丽生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5月24日
证券简称:美丽生态 证券代码:000010 公告编号:2023-034
深圳美丽生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大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案件一法院已受理,尚未开庭审理;案件二法院已开庭审理,尚未作出判决。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美丽生态建设均为被告。
3、涉案的金额:案件一:51,512,328.77元;案件二:15,229,948.01元。
4、对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目前案件一法院尚未开庭审理,案件二法院已开庭审理尚未作出判决,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案件一:珠海红信鼎通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信鼎通”)近日就其与深圳美丽生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美丽生态”)控股子公司福建美丽生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丽生态建设”)的借款合同纠纷向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截至本公告日,上述案件法院已受理,尚未开庭审理。
案件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市晋安支行(以下简称“中国银行”)近日就其与公司控股子公司美丽生态建设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向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已开庭审理,尚未作出判决。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案件一:
(一)诉讼各方当事人情况
原告(出借人、被保证人、质权人):珠海红信鼎通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一(借款人、应收账款出质人):福建美丽生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二(连带责任保证人):深圳美丽生态股份有限公司
(二)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借款本金人民币5,000万元;
2、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自2022年7月1日起按照年化24%的利率计算至借款本金实际偿还之日止的罚息,暂计至2022年8月15日为1,512,328.77元;
3、判令被告二对被告一应当向原告支付的上述借款本金及罚息承担连带保证清偿责任;
4、判令被告一立即办理应收账款质押登记手续,并以所质押应收账款回款优先偿还被告一欠付的借款本金5,000万元及相应罚息;
5、判令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等由被告承担。
以上列明金额,暂计至2022年8月15日,合计为人民币51,512,328.77元。
(三)事实和理由
2019年6月27日,红信鼎通与美丽生态建设签订《借款协议》,约定由红信鼎通向美丽生态建设提供借款总额最高限人民币2亿元,借款期限12个月,借款利率为0%/年。依照该协议约定,红信鼎通分别于2019年6月28日、2019年9月29日向美丽生态建设提供了1.2亿和8,000万两笔借款,共计人民币2亿元,借款期限为资金发放之日起12个月。
2020年6月26日,红信鼎通与美丽生态建设签订《借款协议之补充协议(一)》,约定将借款期限延长为资金发放之日起18个月。依此约定,第一笔1.2亿借款应于2020年12月27日到期,第二笔8,000万借款应于2021年3月28日到期。其后,美丽生态建设于2020年11月24日向红信鼎通指定主体还款5,000万元,于2020年11月25日偿还1亿元,剩余5,000万元借款本金。
2021年8月,红信鼎通与美丽生态建设签订《借款协议之补充协议(二)》,将借款的最后还款日确定为 2021年10月8日。2021年9月,红信鼎通与美丽生态建设再次签订《借款协议之补充协议(三)》,将借款的最后还款日确定为2022年6月30日。然而,截至原告提起本案诉讼之日,美丽生态建设未予偿还剩余5,000万元本金,已经构成违约。
依照借款协议约定,借款方未按协议约定偿还使用资本金、利息的,出借方有权对逾期使用资本金自借款方逾期之日(含该日)起按年化24%计收罚息。美丽生态建设未在约定期限内偿还剩余5,000万元本金,则应当按照协议约定,向红信鼎通支付罚息1,512,328.77元(暂计至2022年8月15日)。
2019年6月27日,被告二与红信鼎通签订《保证合同》,同意为美丽生态建设在《借款协议》项下的全部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2019年6月27日,美丽生态建设与红信鼎通签订《质押合同》,以其所有的美丽乡村工程应收账款及红桥东路二期工程应收账款担保其在《借款协议》项下的全部债务。
基于上述理由,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红信鼎通向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案件二:
(一)诉讼各方当事人情况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市晋安支行
被告一:福建美丽生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二:深圳美丽生态股份有限公司
(二)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一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1,500万元,暂计至2023年3月6日止的利息24,375元及罚息、复利合计160,573.01元);
2、判令被告一赔偿原告因本案而需支出的律师费45,000元;
3、判令原告有权以被告一提供的合同编号为:NYXM-LW-SD04【2019】003、云建投(路桥部)2020-GC-HJL-13-001、FB-2021-76#的应收账款质押优先偿还上述欠款;
4、依法判令原告有权以被告二提供的位于山东省威海市张村镇皂东塘村的抵押物折价或以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5、判令被告二在前述第1项、第2项诉讼请求范围内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6、判令被告一、被告二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而支出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等。
(以上暂合计人民币15,229,948.01元)
(三)事实和理由
2022年3月21日,美丽生态建设与中国银行签署《授信额度协议》,约定由中国银行向美丽生态建设提供2,000万元授信额度,授信额度使用期限为本协议生效之日起至2022年7月11日。2022年6月27日,中国银行与美丽生态建设签订了《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的借款金额为1,500万元,借款利率为浮动利率,以实际提款日为起算日。借款期限为6个月,自实际提款日起算;逾期贷款罚息利率为当期实际执行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50%。
2022年7月29日,中国银行与美丽生态建设签署《流动资金借款合同》补充协议,补充协议约定浮动利率以2022年7月29日为起算日,每12个月为一个浮动周期,重新定价一次。
2022年3月21日,中国银行与美丽生态签署《最高额抵押合同》、《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由美丽生态提供的位于山东省威海市张村镇皂东塘村在主债权及基于主债权之本金所发生的利息等提供抵押担保;美丽生态愿意就美丽生态建设的债务提供连带保证责任,保证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基于主债权之本金所发生的利息等,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2022年6月27日,中国银行与美丽生态建设签订了《最高额质押合同》,约定由美丽生态建设提供合同编号为:NYXM-LW-SD04【2019】003、云建投(路桥部)2020-GC-HJL-13-001、FB-2021-76#的应收账款在主债权及基于主债权之本金所发生的利息等提供质押担保。
上述合同及协议签订后,中国银行于2022年7月8日向美丽生态建设支付1,500万元借款。合同约定的借款期限届满后,美丽生态建设并未履行还款义务,鉴于此,中国银行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向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除上述重大诉讼案件外,公司及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鉴于案件一法院尚未开庭审理,案件二法院已开庭审理尚未作出判决,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密切关注该案件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民事起诉状、传票、应诉通知书。
特此公告。
深圳美丽生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5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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