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 涉案的金额:3,232.99万元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案判决为一审判决,由于本案处于一审判决后的上诉期内,后续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目前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损益的影响。
近日,江苏南方卫材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南卫股份”)收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2)苏0412民初1815号,现将本次诉讼案件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1)案件当事人
原告方:王顺华
被告方:江苏南方卫材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一)、李平(被告二)
(2)案件基本情况、诉讼请求
王顺华主张及事由:根据原告提供被告于2012年2月23日签署的《承诺书》中描述:“鉴于江苏中优投资有限公司此次将所持有的常州市南方卫生器材厂有限公司5%的股权按照原账面价让转让给李平。南卫公司(李平)在公司上市前后及有新股东进入或股改时、本公司(李平)承诺不稀释王顺华在南卫公司持有的股份,若有稀释部分由南卫公司(李平)补足给王顺华。”
原告认为《承诺书》中的“南卫公司”即2012年的常州市南方卫生器材厂有限公司,现更名为江苏南方卫材医药股份有限公司,李平自1993年起即为江苏南方卫材医药股份有限公司(曾用名“武进县滆湖卫生器材厂、常州市南方卫生器材厂”)的法定代表人。
根据工商登记信息显示,2012年3月6日常州市南方卫生器材厂有限公司原股东江苏中优投资有限公司退出、新增股东王顺华时,股权结构变更为:李平71.72%、李永平6.64%、李永中6.64%、徐东10%、王顺华5%。如股权不被稀释,则王顺华现持有的股权仍应当为5%,但经南卫股份上市、定向增发后,委托人王顺华现持有的股权已不足5%,被告应当履行《承诺书》,无偿补足原告王顺华相应股权或赔偿原告相应损失。
原告据此提起诉讼,请求判令:①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补足原告应持有股权对应的直接损失3,232.99万元;②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二、诉讼案件的进展情况
公司近日收到关于该案件的民事判决书,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针对上述案件作出(2022)苏0412民初1815号民事判决,内容如下:
驳回原告王顺华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03,450元,由原告王顺华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案判决为一审判决,由于本案处于一审判决后的上诉期内,后续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目前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损益的影响。如有进展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风险,谨慎投资。
特此公告。
江苏南方卫材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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