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23年05月25日 01:10 证券时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3.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2)会议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3年5月24日上午10:00

  网络投票时间:2023年5月24日-2023年5月24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5月24日上午9:15至9:25和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5月24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3)会议主持人:董事长许开华先生

  (4)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武汉动力电池再生技术有限公司会议室(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阳逻开发区格林美产业园)

  (5)召开方式:现场召开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6)本次会议的通知及相关文件刊登在2023年4月29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会议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67人,代表股份630,827,619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2.2835%。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0人,代表股份460,645,004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8.9697%;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57人,代表股份170,182,615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3138%。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58人,代表股份170,332,615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3167%。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1人,代表股份150,0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29%;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57人,代表股份170,182,615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3138%。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境外上市全球存托凭证持有人委托代表0人,代表股份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00%。

  3、公司全部董事、部分监事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部分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提案:

  1、审议通过了《2022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627,502,49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4729%;反对3,044,82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4827%;弃权280,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444%。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67,007,49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0479%;反对3,044,82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7876%;弃权280,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646%。

  2、审议通过了《2022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627,472,29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4681%;反对3,028,92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4802%;弃权326,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517%。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66,977,29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0301%;反对3,028,92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7782%;弃权326,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916%。

  3、审议通过了《2022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627,507,89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4738%;反对2,993,32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4745%;弃权326,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517%。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67,012,89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0510%;反对2,993,32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7573%;弃权326,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916%。

  4、审议通过了《2022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627,559,79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4820%;反对2,987,52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4736%;弃权280,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444%。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67,064,79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0815%;反对2,987,52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7539%;弃权280,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646%。

  5、审议通过了《关于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627,144,59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4162%;反对3,682,02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5837%;弃权1,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2%。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66,649,59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7.8377%;反对3,682,02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1617%;弃权1,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6%。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6、审议通过了《2022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627,471,69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4680%;反对3,075,62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4876%;弃权280,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444%。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66,976,69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0298%;反对3,075,62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8057%;弃权280,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646%。

  7、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下属公司拟向银行/融资租赁平台申请综合授信(含融资租赁)额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622,658,01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8.7049%;反对8,168,59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2949%;弃权1,003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2%。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62,163,01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5.2037%;反对8,168,59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7957%;弃权1,003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6%。

  8、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为下属公司拟向银行/融资租赁平台申请综合授信(含融资租赁)额度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588,838,18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3.3438%;反对41,988,43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6.6561%;弃权1,003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2%。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28,343,18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5.3486%;反对41,988,43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4.6508%;弃权1,003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6%。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三、独立董事述职情况

  公司独立董事在本次年度股东大会上进行了述职,《2022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详见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广东君信经纶君厚律师事务所邓洁律师与周佳律师就本次会议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广东君信经纶君厚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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