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3年5月16日(星期二)上午10:00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5月16日上午9:15至9:25,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5月16日9:15至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地点: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黄海南路仙城工业园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冷志斌先生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含股东代表)共32名,代表股份151,474,62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2864%;其中中小股东24名,代表股份34,170,75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1555%。
公司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列席会议。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现场会议出席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共21名,代表股份145,469,22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2046%;其中中小股东13名,代表股份28,165,35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0737%。
3、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1名,代表股份6,005,4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818%;其中中小股东11名,代表股份6,005,4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818%。
三、议案审议及表决情况
1、审议通过了《2022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151,231,47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99.8395%;反对243,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1604%;弃权15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1%。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33,927,609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的99.2884%;反对243,000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的0.7111%;弃权150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的0.0004%。
2、审议通过了《2022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151,231,47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99.8395%;反对243,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1604%;弃权15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1%。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33,927,609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的99.2884%;反对243,000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的0.7111%;弃权150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的0.0004%。
3、审议通过了《2022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151,231,47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99.8395%;反对243,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1604%;弃权15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1%。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33,927,609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的99.2884%;反对243,000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的0.7111%;弃权150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的0.0004%。
4、审议通过了《2022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151,231,47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99.8395%;反对243,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1604%;弃权15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1%。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33,927,609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的99.2884%;反对243,000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的0.7111%;弃权150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的0.0004%。
5、审议通过了《关于2022年度利润分配的预案》
表决结果:同意151,231,47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99.8395%;反对243,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1604%;弃权15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1%。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33,927,609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的99.2884%;反对243,000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的0.7111%;弃权150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的0.0004%。
6、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度申请银行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51,231,47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99.8395%;反对243,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1604%;弃权15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1%。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33,927,609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的99.2884%;反对243,000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的0.7111%;弃权150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的0.0004%。
7、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子公司使用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51,231,47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99.8395%;反对243,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1604%;弃权15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1%。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33,927,609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的99.2884%;反对243,000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的0.7111%;弃权150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的0.0004%。
上述议案已经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四、独立董事述职情况
在本次股东大会上,公司独立董事向大会作了2022年度独立董事工作的述职报告。公司独立董事2022年度述职报告全文见巨潮资讯(http://www.cninfo.com.cn)。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的律师事务所名称: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二)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的律师:侍文文、焦成倩
(三)结论性意见:“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和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一)江苏亚威机床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二)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关于江苏亚威机床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江苏亚威机床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二三年五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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