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晚报讯 生父与继母离婚后,孩子还能跟随继母生活吗?近日,甘肃高院发布了这样一起稍显特殊的判例。
2012年7月,丁先生与小美登记结婚,二人均是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与二人共同生活的还有丁先生的女儿小丁。结婚初期双方感情尚可,后因生活琐事致夫妻感情不睦。2016年丁先生前往非洲打工,2021年6月回国。丁先生在非洲打工期间,小丁由小美及小美的父母抚养。丁先生回国后,小美拒绝与其共同生活,双方自此开始分居。2022年1月,小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丁先生离婚,法院一审作出民事判决,驳回原告小美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但双方感情并未得到改善,始终分居。2023年,小美再次提出离婚,法院根据原、被告婚后感情,及有无和好的可能、能否继续共同生活等方面情况,判决二人离婚。
婚是离了,可未成年的小丁该跟随谁一起生活呢?
审理中,法院征询了小丁的意见,她说:“爷爷奶奶(原告的父母)、妈妈(指原告)对我很好,平时也是他们照顾我的生活。我和妈妈关系也很好,如果爸爸妈妈离婚,我愿意随妈妈一起生活。”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小丁与原告小美共同生活将近10年,原告对小丁尽到了抚养教育的义务,双方已形成稳定的继父母与继子女关系。审理中,法院征询小丁意见,其表示愿意随原告共同生活,原告也表示尊重孩子意见,同意继续承担教育抚养小丁的义务。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小丁与原告之间已形成的继父母子女关系,并不会因继母与其生父离婚而自动消除,故法院在充分尊重孩子意愿情况下,判决被告的未成年孩子小丁由原告抚养。
法官说,继父母与继子女已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不能自然终止。一方起诉要求解除这种权利义务关系的,人民法院应视具体情况作出是否准许解除的调解或者判决。反之,如果继父母之间的婚姻关系解除,已经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仍愿意承担抚养、教育继子女的义务,法院可以根据未成年人利益保护最大化的原则裁量由继父母继续抚养继子女。
兰州日报社全媒体记者 许沛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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