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海越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4月28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海越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有关事项的监管工作函》(上证公函【2023】0406号),主要内容如下:
“海越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你公司披露的2022年年度报告、年审会计师出具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汇总表的专项审核报告等公告,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报告期内存在通过供应商转移资金至关联方形成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情形,2022年度累计发生额为5.54亿元,期末余额为3.56亿元,截至年报披露日已收回资金占用款项。因上述通过供应商转移资金至关联方等事项,公司2022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报告被出具否定意见。根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3.1.1条等规定,现提出如下监管要求:
一、公司全体董监高应当勤勉尽责,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应当立即整改,高度重视已发生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问题,切实落实整改措施,避免侵占上市公司利益的违规行为再次发生。本所将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对公司及相关责任人采取相应纪律处分或监管措施。
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全面核实目前及以前年度是否存在其他应披露未披露的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规事项,并充分评估可能对上市公司造成的影响,及时揭示风险,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请公司收到本函后立即披露。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本着对投资者负责的态度,尽快妥善处理上述事项,认真落实本工作函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收到上述监管工作函后高度重视,后续将按照相关要求,认真落实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信息披露报刊及网站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有关公司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海越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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