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每经热评丨对科创板公司欺诈发行 应严厉惩处、全方位追责
每经特约评论员 熊锦秋
近日,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答记者问,就科创板首批欺诈发行案件(泽达易盛案、紫晶存储案)如何立体化追责等作出回答。笔者认为,应坚持“零容忍”要求,对欺诈发行予以严惩、全方位追责。
欺诈发行、财务造假等资本市场“毒瘤”严重损害广大投资者合法权益,两家公司均有欺诈发行行为以及上市后的造假行为,目前两家公司均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两家公司及相关责任人行政罚款金额合计超过2亿元,一些人员还被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追责主体,除了上市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当然也包括提供保荐、承销服务的证券公司、出具审计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的证券服务机构及其责任人员。追究的法律责任,除了行政责任,当然也包括可能的刑事责任,对涉嫌刑事犯罪的当事人,证监部门可依法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根据规则,上交所将依法对泽达易盛、紫晶存储启动重大违法强制退市。
目前投资者亏损严重,欺诈发行、财务造假的追责重点,应是造假主体的民事责任。
对于泽达易盛案,已有投资者提起诉讼,经过若干法律程序,未来可能转换为特别代表人诉讼,也即集体诉讼,这可一揽子解决泽达易盛案的民事赔偿问题。当然,要落实民事赔偿金还有很长的路要走。而对于紫晶存储案,中信建投作为紫晶存储保荐机构和主承销商,与其他中介机构拟共同出资10亿元设立先行赔付专项基金(初步估算结果、可能调整),用于先行赔付适格投资者的投资损失;同时中信建投也提出向证监会提交证券期货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申请。
此前证监局对泽达易盛和紫晶存储所涉中介机构开展“一案双查”。2019年修订的证券法新增了证券领域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制度,证监机构调查期间,被调查的当事人书面申请,承诺在相应期限内纠正涉嫌违法行为,赔偿有关投资者损失,消除损害或者不良影响的,证监机构可决定中止调查;履行承诺的,可决定终止调查。而按《证券期货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制度实施规定》,对于未经必要的调查的案件,以及存在“当事人涉嫌证券期货犯罪,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等六种情形,当事人提交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申请材料的,证监会不予接收。
如果证监机构经过必要调查,没有发现中信建投以及其他中介机构的涉嫌犯罪线索,或可实施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制度,在当事人对投资者赔偿完毕之后,证监会或可终止调查。证券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制度作为中国式证券和解的有益探索,对及时赔偿投资者损失具有积极意义;而先行赔付制度与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制度的结合,应该是解决证券市场投资者赔偿问题的一个重要方向。
证监机构与当事人签署承诺认可协议,一般只涉及涉嫌违法行为的主要事实,不对涉嫌违法行为的法律性质作出判断和评价,这对证券公司、中介机构先行赔付行动应是不错的回报。但欺诈发行被追责,若证券公司、中介机构只是简单揽下全部民事赔偿,也并不可取。
证券法的先行赔付制度规定,先行赔付后,可以依法向发行人以及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证券公司等进一步追究发行人以及实控人等的民事赔偿责任,是让欺诈发行“首恶”付出应有代价的必要法律程序。证券公司拥有足够法务资源,通过法律诉讼可厘清欺诈发行各责任主体的民事赔偿比例,并采取法律手段有效落实,减少自身损失。
科创板作为A股试点注册制的试验田,从一开始就释放出从严监管、从严执法的信号,并为此配套出台多项创新制度。对于顶风欺诈发行的主体当然要严惩不贷,要让各责任主体付出应有代价,切实推动市场各参与主体权责对等。
责任编辑:何松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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