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自:上观新闻
征收土地预公告
沪金预征地告〔2023〕第12号
金山区金山卫镇金卫村拟征地范围内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
根据沪金规划资源选预〔2023〕11号,国家拟征收金山区金山卫镇金卫村6组范围内集体土地。
一、位置
金山区金山卫镇东至金卫城河,南至金山大道,西至加油站,北至金卫城河。
二、用途
公共绿地(金山大道金卫城河公共绿地新建工程)
三、补偿标准
土地补偿费按《上海市征地土地补偿费标准(2020)》(沪规划资源规〔2020〕20号)进行补偿;
青苗补偿按《上海市征地青苗补偿标准(2020)》(沪规划资源规〔2020〕20号)进行补偿;
附着物补偿按《上海市征地财物补偿标准(2020)》(沪规划资源规〔2020〕20号)进行补偿;
房屋补偿按《上海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规定》(沪府规〔2021〕13号)执行;
被征地农业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按照《上海市被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农业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办法》(沪府规〔2022〕3号)执行。
四、调查确认
本公告发布后,上海市金山区征地和房屋征收补偿事务中心会同镇(乡)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以及镇(乡)规划资源所、村(居)民委员会、用地单位等在拟征地范围内组织开展下列调查确认工作:
(一)对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等现状进行调查。
(二)对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进行调查。
(三)对房屋及宅基地的权属、面积、房屋用途等情况进行调查。
五、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使用权人、宅基地使用人和房屋所有人,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金山区金山卫镇金卫村确认调查结果、办理补偿登记,办理期限至2023年04月27日。
六、本公告公布后,拟征地范围内应当执行下列限制性规定,限制期限为一年:
(一)不得抢栽、抢种农作物;
(二)不得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
(三)不得突击装修房屋;
(四)拟征地范围内已取得建房批准文件但新房尚未开工的,不得开工;
(五)不得从事其他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
违反上述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七、拟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本公告内容有意见的,可向上海市金山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反映。
联系人:居明华、陆强
联系电话:67326082
联系地址:山阳镇海丰路506号
联系人:丁寅
联系电话:57953012
联系地址:金山大道1800号
监督电话:57952955
金山区人民政府
2023年4月13日
编辑 | 俞萝寅
责编 | 刘家园 干钰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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