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子公司诉讼案件进展的公告

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子公司诉讼案件进展的公告
2023年04月12日 05:05 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阶段:执行阶段

  ●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的损益产生影响:本次诉讼案件已进入执行阶段。案件的执行将对公司的损益产生不利影响,具体影响情况,将以经审计确认后的数据为准。

  关于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庞大集团”)、廊坊市庞大冀龙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冀龙公司”)、唐山市是冀东物贸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冀东物贸”)与廊坊京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御公司”)因股权转让发生纠纷一案(公告编号:2019-044),近日,收到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2023)冀10执恢64号恢复案件执行通知,现将案件进展公告,如下:

  一、本次案件的基本情况

  (一)案件当事人

  原告:廊坊京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廊坊市庞大冀龙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二)案件基本情况

  1、事实与理由(原告诉称):

  2016年9月19日原告与庞大集团、冀龙公司共同签署了《关于廊坊市庞大冀龙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及合作协议》(简称《股权转让协议》),原告受让庞大集团持有的冀龙公司44%股权,并向庞大集团支付股权对价人民币2.2921975亿。原告与庞大集团拟合作目标地块总面积合计178,750平方米,合作面积106,020.13平方米。合作方式为在《股权转让协议》签订后2年内将目标地块从原有土地证中进行独立分割,并由国土部门重新收储、出让。《股权转让协议》第8.2条规定,如果目标地块未能在协议签订后2年内由国土部门重新收储、发布正式的出让公告,原告与庞大集团均有权解除《股权转让协议》且庞大集团退还原告已支付的全部款项,庞大集团与冀龙公司对此承担连带责任。冀东物贸于2016年9月19日向原告出具《履约担保函》,为庞大集团和冀龙公司履行《股权转让协议》义务承担连带责任。以上《股权转让协议》及《履约担保函》是原被告各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依法有效,协议各方应严格履行。

  截至2018年9月19日,目标地块未被国土部门收储、出让,达到《股权转让协议》第8.2条约定的协议解除条件。原告多次与被告联系,协商解决方案无果。2019年3月19日,原告向庞大集团发送《解除协议通知》,要求退还原告已支付的款项。故,申请法院依法裁判,支持原告的诉求,维护原告合法利益。

  2、诉讼请求:

  (1)判令冀龙公司向京御公司支付股权转让款人民币229,219,750元,并以上述金额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2019年8月20日前)和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2019年8月20日之后)支付自2019年3月31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损失。

  (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财产保全担保费等由冀龙公司承担。

  三、诉讼案件进展

  (一)一审判决

  2019年12月26日,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一审判决((2019)冀10民初205号),如下:

  1、廊坊市庞大冀龙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廊坊京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支付的股权转让对价款人民币229,219,750元及利息(以229,219,750元为基数,自2019年4月26日至2019年8月20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2019年8月21日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2、驳回廊坊京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二)二审判决

  冀龙公司不服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结果,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20年5月9日,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具二审判决((2020)冀民终154号),如下:

  1、维持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冀10民初205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即:驳回廊坊京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2、变更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冀10民初205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廊坊市庞大冀龙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廊坊京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支付的股权转让对价款人民币229,219,750元及利息,利息的计算方法为:以229,219,750元为基数,自2019年4月26日至2019年8月20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2019年8月21日至2019年9月5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当事人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执行通知

  2020年7月27日,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向冀龙公司下发执行通知书((2020)冀10执238号),要求冀龙公司执行二审判决结果。

  (四)申请再审

  2020年11月10日,冀龙公司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提起再审;2020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具民事裁定书((2020)最高法民申5926号):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执行。

  (五)恢复执行

  再审过程中,庞大集团、冀龙公司与京御公司拟庭外和解,冀龙公司撤销了再审申请。现庭外和解未达成,近日,冀龙公司收到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出的恢复执行通知((2023)冀10执恢64号)。

  三、本次案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次诉讼案件已进入执行阶段。案件的执行将对公司的损益产生不利影响,具体影响情况,将以经审计确认后的数据为准。

  特此公告。

  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4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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