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华仪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仪电气”或“公司”)于2023年4月10日收到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2023)浙0382民初1847号之一至之四民事判决书,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2023年2月28日,公司收到乐清市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材料,公司因银行借款逾期,被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市支行诉至乐清市人民法院,具体详见公司于2023年3月1日发布的《关于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3-011)。
二、本次收到的《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
1、(2023)浙0382民初1847号之一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1)被告华仪电气应偿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市支行借款本金6400000元、逾期利息(截至2023年3月8日为237226.67元,之后以64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9.6%自2023年3月9日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款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本院转付。
2)若被告华仪电气未按期偿付上述第一项债务,则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市支行对被告华仪电气提供质押6400000元的保证金(账号:19270162700001879、19270162500001875)享有优先受偿权。
3)被告华仪风能有限公司、陈道荣、浙江华仪电器科技有限公司各自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华仪电气追偿。
4)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市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8105元,由被告华仪电气、华仪风能有限公司、陈道荣、浙江华仪电器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2023)浙0382民初1847号之二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1)被告华仪电气应偿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市支行借款本金45900000元、逾期利息(截至2023年3月8日为1701360元,之后以459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9.6%自2023年3月9日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款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本院转付。
2)若被告华仪电气未按期偿付上述第一项债务,则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市支行有权拍卖或变卖被告华仪电气所有的坐落于乐清市经济开发区中心大道228号华仪电气的办公楼【房权证号:温房权证乐清市字第212035号;土地证号:乐政国用(2015)第001852号】,所得价款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市支行在7476万元的最高抵押限额内优先受偿。
3)被告华仪风能有限公司、陈道荣各自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华仪电气追偿。
4)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市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9011元,由被告华仪电气、华仪风能有限公司、陈道荣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3、(2023)浙0382民初1847号之三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1)被告华仪电气应偿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市支行借款本金24000000元、逾期利息(截至2023年3月8日为889600元,之后以240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9.6%自2023年3月9日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款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本院转付。
2)若被告华仪电气未按期偿付上述第一项债务,则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市支行有权拍卖或变卖被告华仪电气所有的坐落于乐清市经济开发区中心大道228号华仪电气的办公楼【房权证号:温房权证乐清市字第212035号;土地证号:乐政国用(2015)第001852号】,所得价款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市支行在7476万元的最高抵押限额内优先受偿。
3)被告浙江伊赛科技有限公司、华仪风能有限公司、陈道荣各自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华仪电气追偿。
4)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市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5832元,由被告华仪电气、浙江伊赛科技有限公司、华仪风能有限公司、陈道荣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4、(2023)浙0382民初1847号之四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1)被告华仪电气应偿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市支行借款本金52330000元、逾期利息(截至2023年3月8日为1939698.67元,之后以5233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9.6%自2023年3月9日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款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本院转付。
2)若被告华仪电气未按期偿付上述第一项债务,则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市支行有权拍卖或变卖被告华仪电气所有的坐落于乐清市经济开发区中心大道228号华仪电气的办公楼【房权证号:温房权证乐清市字第212035号;土地证号:乐政国用(2015)第001852号】,所得价款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市支行在7476万元的最高抵押限额内优先受偿。
3)被告华仪风能有限公司、陈道荣、浙江华仪电器科技有限公司各自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华仪电气追偿。
4)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市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2241元,由被告华仪电气、华仪风能有限公司、陈道荣、浙江华仪电器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三、案件进程情况
上述一审判决尚未生效,公司将在上诉期限内决定是否提起上诉。
四、诉讼对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
本次诉讼对应的借款本金及相应利息公司已在负债中相应列示,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数或期后利润数的影响较小,主要为诉讼费用的影响。
五、公司已披露诉讼、仲裁进展情况
■
以上为已披露案件的进展情况,除上述进展外,已披露案件无新进展。
六、其他说明
本公司将对本次诉讼进展情况及时履行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风险。
特此公告。
华仪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4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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