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工人日报报道,最近又有两起由查手机及聊天记录引发的纠纷受到关注。
一起是,湖北武汉一家公司在例会上以“找内奸”为由,提出要查看员工手机。员工林女士拒绝配合,公司却以此认为林女士就是“内奸”,强行将其辞退,并拒绝给予赔偿。另一起是,马某与某环保公司在第二次劳动合同期满前,该公司通过恢复马某工作电脑上已删除的数据,认定马某存在伪造病假、骗取休假等违纪行为,决定不续合同。
要知道,公司并不是执法者,与员工之间只是劳动雇佣关系。其权利义务关系仅限定于劳务合作的范围之内。我国没有任何法律规定,公司一旦雇佣了员工,对方就要把全部信息上报。
当然,任何一个国家的法律都不会允许,公司可以无视群己权界,把员工当作“金鱼缸中的金鱼”,肆意对其个人信息上下其手。
因此,公司若侵犯员工个人信息,也得不到法律的支持。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定,“任何组织、个人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
这意味着就算是身为父母、监护人等特殊关系者,除非“取得个人的同意”,或者“为履行法定职责或者法定义务所必需”“为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紧急情况下为保护自然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所必需”等特殊情形,才能依法“处理个人信息”。
而公司查员工手机,很明显没有“必需性”“急迫性”,只是单方面的决定。很多员工接受了检查,也是“迫于无奈”。某环保公司暗中恢复员工工作电脑,为了拿到“证据”以处分员工,最后该公司败诉而归,也表明了司法机关保护个人信息的坚定态度。
随意查手机,恢复聊天记录等乱象背后,既是企业对劳动者权益的漠视,也是法治精神的缺失。这与保护劳动者的立法精神背道而驰,理应受到法律和市场法则的双重否定。
在法治社会,员工需依法维权,企业管理也该严守边界,免得一头撞在法律的“铜墙铁壁”上,后悔莫及。
□柳宇霆(法律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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