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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红星新闻报道,近日“索要千万逼死老公案”在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进行一审宣判,法院判决翟欣欣退还苏享茂家属现金、汽车共近千万,撤销翟欣欣海南、北京两套房产的个人所有权。
这是一段闪婚与闪离的婚姻:认识3个月后领证,结婚后1个半月离婚。这也是一段令人唏嘘的悲剧:曾经的丈夫已经撒手人寰,曾经的妻子沦为千夫所指。法院一审判决一公开,即赢得不少网民的点赞,大快人心!
进入司法程序的个案,不独要有常理和情理的支撑,更重要的,还得有法律和事实的支持。“死者为大”并不是裁判的依据。
跳出婚恋视角,从法理上讨论此案,仍需回到一个基本共识:婚姻是建立在平等、互相尊重和信任的基础上的。一方利用自己的感情优势地位与手段,强迫另一方将财产转移给他/她是不道德的,这违背了“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的法律义务。
一审判决恰恰是基于对事实的认定才做出赠与撤销的裁判结果的。判决书显示,翟欣欣在离婚中为取得高额补偿,对苏享茂实施了胁迫,未顾及苏享茂赠与其财产、希望与其共同生活、维系感情的初衷以及苏享茂受胁迫下的主观感受和客观经济情况,是造成苏享茂自杀的重要因素。
因此,翟欣欣与苏享茂婚恋,以增加自身财产为目的受赠取得的大额婚前婚后财产,均属可撤销范围。
赠与是单向的民事法律行为,其前提是基于赠与人完全自主、自愿的意思表示。若在结婚或离婚过程中采取胁迫手段,使另一方陷于恐惧而作出非自愿意思表示,符合可撤销行为法律特征。
这既不是舆论裹胁,也不是“死者为大”,从公开的裁判文书看,据以认定的事实的证据材料极为具体而细致。这也说明,在大多数时候,情与法并不冲突。
因此,人们乐意看到这样的“大快人心”:当一宗个案的司法裁判结果,既体现了情理与法理的融合,也体现了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的统一。
□顾左右(法律学者)
责任编辑:李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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