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659 证券简称:珠海中富 公告编号:2023-012
珠海中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第二大股东股份解押及质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珠海中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珠海中富”)近日收到第二大股东深圳市国青科技有限公司通知,获悉其将所持有的珠海中富全部股份办理了解除质押手续,并将部分股份办理了质押手续,具体事项如下:
一、股东股份解除质押的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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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股东股份质押的基本情况
1、本次股份质押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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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股东股份累计被质押的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上述股东所持质押股份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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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备查文件
1、《解除证券质押登记通知》;
2、《股份质押登记证明》。
特此公告。
珠海中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3月24日
珠海中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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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署日期: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三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本报告书系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编写。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珠海中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珠海中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信息披露义务人和所聘请的专业机构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及申报材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一节 释义
在本报告书中,除非文义载明,以下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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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深圳市国青科技有限公司基本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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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及其主要负责人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国青科技董事及其主要负责人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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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中国境内、境外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在中国境内或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及持股计划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本次权益变动是深圳国青科技有限公司自身资金需求。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12个月内的持股计划
上市公司于2023年2月28日披露《珠海中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东减持股份预披露公告》。信息披露义务人计划自减持计划公告之日起三个交易日后的六个月内拟通过集中竞价和大宗交易相结合的方式减持其所持有的珠海中富股份不超过77,142,100 股(占珠海中富总股本比例不超过 6.00%)。
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本次权益变动的方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之前,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珠海中富146,473,200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占珠海中富总股本的11.39%。本次权益变动后,国青科技持股比例将由11.39%减少至6.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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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次权益变动的基本情况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方式:协议转让
(二)股份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2023年3月22日,深圳国青与王宫傲签订了《深圳市国青科技有限公司与王宫傲关于珠海中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以下简称《股份转让协议》),拟将其持有的珠海中富64,285,2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无限售流通股份,以每股2.88元的价格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转让给王宫傲。《股份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
甲方(转让方):深圳市国青科技有限公司
乙方(受让方):王宫傲
1、转让价款:标的股份的转让价格为每股人民币 2.88 元,转让价款合计为人民币185,141,376.00 元(大写金额:人民币壹亿捌仟伍佰壹拾肆万壹仟叁佰柒拾陆元整)
2、转让价款支付:双方一致同意,自双方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办理完毕标的股份过户至乙方名下手续之日起180个工作日内,乙方以银行转账的方式将全部股份转让价款185,141,376.00 元(大写金额:人民币壹亿捌仟伍佰壹拾肆万壹仟叁佰柒拾陆元整)支付至甲方的银行账户。
3、双方的声明、保证及承诺
(1)甲方在此向乙方声明、保证及承诺如下:
①其具备签署本协议的资格和能力;
②其签署及履行本协议,不违反任何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不违反与第三人签署的何荣(已经取得第三人同意的除外)或国家司法机关、行政机关、监管机构、仲裁机构发出的判决、命令或裁决等;
③对其持有的标的股份拥有完全的所有权,标的股权为无限售流通股,不存在任何转让限制,且在标的股份上未设置任何权利负担;
④截止本协议签署之日,不存在任何针对标的股份的未决争议、诉讼、仲裁、司法或可能导致标的股份权利被限制之行政程序或政府调查,也不存在将要对标的股份提起诉讼、仲裁、司法或行政程序或政府调查并可能导致标的股份被冻结、查封的任何情形或者风险;
⑤自标的股份过户至乙方名下之日起,不会对标的股份进行任何处置(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或间接转让、质押或设定其他第三方权益等);
⑥其将积极签署一切其履行本协议的所有必要文件并采取必要行动,就本协议约定事宜积极办理及配合乙方办理向监管机构和相关部门申请、批准、备案等相关手续,并及时履行法定的信息披露义务。
(2)乙方在此向甲方声明、保证及承诺如下:
①其具备签署本协议的资格和能力;
②保证按照本协议的约定支付股份转让价款;
③其将积极签署一切其履行本协议的所有必要文件并采取必要行动,就本协议约定事宜积极办理及配合甲方办理向监管机构和相关部门申请、批准、备案等相关手续,并及时履行法定的信息披露义务;
④标的股份转让须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进行,非甲方原因导致标的股份无法转让的,甲方不承担相关责任。
4、协议的生效、修改及补充、解除
(1)本协议经甲乙双方有效签署后生效。
(2)甲乙双方同意,本协议签署后,双方对本协议任何条款作出的修改,或就本协议未尽事宜进行的协商补充,均应以书面形式作出,有关协议文件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3)甲乙双方同意,除双方达成一致意见或本协议另有约定外,任何一方均不得单方面解决本协议。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持有股份权利受限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公司股份 146,473,200 股,已质押股份数为 107,420,000 股,占其所持公司股份的 73.34%,占公司总股本的 8.35%。
第五节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除本报告书所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前六个月内不存在其他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行为。
第六节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根据法律及相关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第七节 备查文件
一、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 信息披露义务人主要负责人的名单及其身份证明文件。
三、 信息披露义务人与王宫傲签署的《深圳市国青科技有限公司与王宫傲关于珠海中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
本报告书全文及上述备查文件备置于珠海中富的所在地,供投资者查阅。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盖章):深圳市国青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名):李晓锐
日期:2023年3月23日
附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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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义务人(盖章):深圳市国青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名):李晓锐
日期:2023年3月23日
珠海中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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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署日期: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三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本报告书系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编写。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珠海中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珠海中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信息披露义务人和所聘请的专业机构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及申报材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
第一节 释义
在本报告书中,除非文义载明,以下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
第二节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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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及持股计划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本次权益变动系信息披露义务人基于对上市公司的投资价值和发展前景的信心。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12个月内的持股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次权益变动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12个月内暂无持股计划。
第四节本次权益变动的方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之前,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持有珠海中富股份。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比例由0%增加至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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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次权益变动的基本情况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方式:协议转让
(二)股份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2023年3月22日,深圳国青与王宫傲签订了《深圳市国青科技有限公司与王宫傲关于珠海中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以下简称《股份转让协议》),拟将其持有的珠海中富64,285,2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无限售流通股份,以每股2.88元的价格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转让给王宫傲。《股份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
甲方(转让方):深圳市国青科技有限公司
乙方(受让方):王宫傲
1、转让价款:标的股份的转让价格为每股人民币 2.88 元,转让价款合计为人民币185,141,376.00 元(大写金额:人民币壹亿捌仟伍佰壹拾肆万壹仟叁佰柒拾陆元整)
2、转让价款支付:双方一致同意,自双方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办理完毕标的股份过户至乙方名下手续之日起180个工作日内,乙方以银行转账的方式将全部股份转让价款185,141,376.00 元(大写金额:人民币壹亿捌仟伍佰壹拾肆万壹仟叁佰柒拾陆元整)支付至甲方的银行账户。
3、双方的声明、保证及承诺
(1)甲方在此向乙方声明、保证及承诺如下:
①其具备签署本协议的资格和能力;
②其签署及履行本协议,不违反任何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不违反与第三人签署的何荣(已经取得第三人同意的除外)或国家司法机关、行政机关、监管机构、仲裁机构发出的判决、命令或裁决等;
③对其持有的标的股份拥有完全的所有权,标的股权为无限售流通股,不存在任何转让限制,且在标的股份上未设置任何权利负担;
④截止本协议签署之日,不存在任何针对标的股份的未决争议、诉讼、仲裁、司法或可能导致标的股份权利被限制之行政程序或政府调查,也不存在将要对标的股份提起诉讼、仲裁、司法或行政程序或政府调查并可能导致标的股份被冻结、查封的任何情形或者风险;
⑤自标的股份过户至乙方名下之日起,不会对标的股份进行任何处置(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或间接转让、质押或设定其他第三方权益等);
⑥其将积极签署一切其履行本协议的所有必要文件并采取必要行动,就本协议约定事宜积极办理及配合乙方办理向监管机构和相关部门申请、批准、备案等相关手续,并及时履行法定的信息披露义务。
(2)乙方在此向甲方声明、保证及承诺如下:
①其具备签署本协议的资格和能力;
②保证按照本协议的约定支付股份转让价款;
③其将积极签署一切其履行本协议的所有必要文件并采取必要行动,就本协议约定事宜积极办理及配合甲方办理向监管机构和相关部门申请、批准、备案等相关手续,并及时履行法定的信息披露义务;
④标的股份转让须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进行,非甲方原因导致标的股份无法转让的,甲方不承担相关责任。
4、协议的生效、修改及补充、解除
(1)本协议经甲乙双方有效签署后生效。
(2)甲乙双方同意,本协议签署后,双方对本协议任何条款作出的修改,或就本协议未尽事宜进行的协商补充,均应以书面形式作出,有关协议文件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3)甲乙双方同意,除双方达成一致意见或本协议另有约定外,任何一方均不得单方面解决本协议。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持有股份权利受限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持有股份权利不存在受限情况。
第五节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除本报告书所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前六个月内不存在其他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行为。
第六节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根据法律及相关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第七节 备查文件
一、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二、 信息披露义务人与深圳市国青科技有限公司签署的《深圳市国青科技有限公司与王宫傲关于珠海中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
本报告书全文及上述备查文件备置于珠海中富的所在地,供投资者查阅。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姓名:王宫傲
签字:
日期:2023年3月23日
附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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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义务人姓名:王宫傲
签字:
日期:2023年3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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