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期间没有增加、否决或变更议案的情况发生;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3、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一、会议通知情况
公司于2023年3月7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站(http://www.cninfo.com.cn)刊登了《关于召开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二、会议召开情况
(一)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二)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1)现场会议:2023年3月23日(星期四)14:30开始
(2)网络投票时间: 2023年3月23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3月23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3月23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三)会议主持人:董事长褚浚。
(四)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江西省南昌县小蓝经济开发区小蓝中大道 66 号公司综合大楼三楼会议室。
(五)会议召开方式: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六)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会议出席情况
(一)会议出席总体情况
出席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18名,代表股份329,911,28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4.8691%,其中:
1、参加现场投票表决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投票代理人2名,代表股份1,880,69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698%。
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1名,代表股份1,665,80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275%。
(二)中小股东出席情况
出席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下同)共11名,代表股份1,665,80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3275%。
(三)其他人员出席情况
公司全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北京市盈科(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吴洪平先生和樊翔先生见证了本次会议,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四、会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进行了单独计票,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发行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煌上煌集团有限公司197,952,000 股、新余煌上煌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66,364,797股、褚建庚28,960,000 股、褚浚16,544,000 股、褚剑16,544,000 股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为:同意3,160,291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1104%;反对386,2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889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279,601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6.8160%;反对386,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184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审议通过。
2、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有关事宜的议案》。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煌上煌集团有限公司197,952,000 股、新余煌上煌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66,364,797股、褚建庚28,960,000 股、褚浚16,544,000 股、褚剑16,544,000 股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为:同意3,155,891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8.9863%;反对386,2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8896%;弃权4,4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41%。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275,201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6.5518%;反对386,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1840%;弃权4,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641%。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审议通过。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北京市盈科(南昌)律师事务所吴洪平先生和樊翔先生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见证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江西煌上煌集团食品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盈科(南昌)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西煌上煌集团食品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江西煌上煌集团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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