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自:劳动午报
编辑同志:
我向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后,双方经协商一致签订了解聘协议。随即,公司向我发放了全部工资、补偿金并与我办理了离职手续。可是,时隔一周,我发现自己已经怀孕。
请问:我能否要求撤销解聘协议,重新回公司上班?
读者:胡莉莉
胡莉莉读者:
你不能要求撤销解聘协议,重新回公司上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条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办理相关手续、支付工资报酬、加班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达成的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应当认定有效。前款协议存在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情形,当事人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与之对应,在你与公司经协商一致签订解聘协议,解聘协议内容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你已经依约领取全部工资、补偿金并办理完毕离职手续的情况下,你能否要求撤销解聘协议,取决于你是否存在重大误解或者解聘协议显失公平。
而本案并不具备这种情形:一方面,重大误解是指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行为的内容、对方当事人等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行为。对主观动机、客观环境、自身状态等因素是否存在认识偏差,并不构成法律意义中重大误解。具体到劳动合同,行为的内容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订立协议的内容。虽然你当时不知晓自己怀孕,甚至如果知晓自己怀孕则可能不会签订解聘协议,但这只是你对自身状况存在认识偏差,对解聘合同本身并没有误解之处,更不用说重大误解。
另一方面,显失公平是指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实施的民事行为。而你与公司签订解聘协议,是基于你自己提出,且经双方协商一致,公司既没有利用自身优势也没有利用你在劳动关系上缺乏经验,甚至协议已明确补偿金等,即没有违反公平、等价有偿的原则。
廖春梅 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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