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长春英利汽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通知于2023年3月15日以电子邮件及电话方式送达各位董事。并于2023年3月17日以通讯方式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应出席本次会议的董事7人,实际出席本次会议的董事7人。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林上炜先生主持,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经与会董事认真讨论,审议并通过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总经理辞职及聘任公司总经理的议案》
公司总经理吴庭波先生因个人原因申请辞去总经理职务,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的规定,经公司董事长提名,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任职资格审查,决定聘任林上炜先生为公司总经理。任期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四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
表决结果: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公司总经理辞职及聘任公司总经理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10)。
公司独立董事对本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披露的《长春英利汽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长春英利汽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3月18日
证券代码:601279 证券简称:英利汽车 公告编号:2023-010
长春英利汽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总经理辞职及聘任公司
总经理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关于公司总经理辞职情况
长春英利汽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于近日收到公司总经理吴庭波先生提交的书面辞职申请,吴庭波先生因个人原因,申请辞去公司总经理职务。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吴庭波先生辞去总经理职务的申请自送达公司董事会之日起生效。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吴庭波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亦不存在应履行而未履行的承诺,其辞职不会影响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
吴庭波先生在公司任职期间恪尽职守、勤勉尽责,公司董事会对吴庭波先生在任职期间所做的工作及贡献表示衷心的感谢!
二、关于公司总经理聘任情况
为保证公司日常运作及经营管理工作的正常开展,经董事长提名,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核,公司于2023年3月17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总经理辞职及聘任公司总经理的议案》,同意聘任林上炜先生(简历附后)为公司总经理,任期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四届董事会届满为止。
公司独立董事对聘任总经理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长春英利汽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3月18日
林上炜先生简历
林上炜先生:男,1982年8月出生,中国台湾籍,本科学历。自2008年起任职于公司,2018年7月至2020年5月任公司董事、总经理,2020年5月至2022年8月任公司副董事长,2022年8月至今任公司董事长。
林上炜先生不存在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的惩戒,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且尚未有明确结论的情况。林上炜先生未直接持有公司股份,不是失信被执行人。林上炜先生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股票上市规则》及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等要求的任职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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