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经记者 涂颖浩 每经编辑 廖丹
2月20日,全国首例由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投服中心”)代表上市公司向董监高追偿的案件顺利调解,大智慧公司(SH.601519,股价7.18元,市值146亿元)将获控股股东3.35亿元全额赔偿。
据了解,该案是全国首例由投资者保护机构根据《证券法》第94条新规提起的股东派生诉讼,也是上市公司因证券欺诈被判令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后,全国首例由投资者保护机构代位提起的向公司董监高追偿的案件。
北京浩博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及险律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创始人崔春霞告诉《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这一案件发生在中国股票市场全面注册制正式实施时机,非常具有现实意义和正向的积极影响。此案的巨额赔偿,可以让上市公司充分认识到董监高责任保险的重要性,加大投保力度。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注意到,随着新《证券法》的实施,以及康美药业等案件的司法实践让董监高的责任风险为大众所关注,近年来,越来越多上市公司通过购买董责险转移相关风险。《中国上市公司董责险市场报告(2023)》显示,2021年董责险投保公司数量同比上升超过了200%,而2022年投保公司数量继续保持较快增速,同比上升了36%。
全国首例投保机构代位追偿案始末
大智慧公司系A股上市公司,因2013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增利润等信息披露违法行为,于2016年7月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一并被处罚的还包括张某虹、王某等时任董监高共14人及承担年报审计工作的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等。
此后,数千名投资者陆续以该虚假陈述行为造成其投资损失为由,对大智慧公司及相关责任人提起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诉讼。截至2023年2月16日,大智慧公司已根据生效民事判决向投资者支付赔偿款共计3.35亿元。
投服中心作为中国证监会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持有大智慧公司100股股票。2021年4月3日,投服中心向大智慧公司发送《股东质询建议函》,建议公司向相关责任人追偿,但大智慧公司未采取相应措施。
投服中心遂依据《公司法》第151条及《证券法》新增的第94条的规定,于2021年9月8日以股东身份代表大智慧公司向上海金融法院提起股东派生诉讼。
2021年11月18日,大智慧公司作为原告,以张某虹、王某、王某红、洪某、郭某莉为被告提起另案诉讼,请求五被告支付其在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系列案件中向投资者支付的民事赔偿款约3.25亿元,后变更诉请为3.35亿元。
该案是全国首例由投资者保护机构根据《证券法》第94条新规提起的股东派生诉讼(又称股东代表诉讼或股东代位诉讼)。2019年修订的《证券法》第94条规定,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为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持股比例和持股期限不受《公司法》有关“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规定的限制。该条新规为投资者保护机构提起股东派生诉讼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因被告张某虹(公司控股股东,时任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已全额向上市公司赔偿诉请损失,原告投服中心以全部诉讼请求均已实现为由,申请撤回起诉。同日,该案关联诉讼即大智慧公司诉董监高追偿案当庭顺利调解,两案大智慧公司将获控股股东3.35亿元全额赔偿。
诉讼风险与董责险需求正相关
上海金融法院副院长林晓镍表示,近年来,上市公司因证券欺诈被诉向投资者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案件大幅增多,但上市公司在履行赔偿责任后向董监高追偿的案件尚不多见。在资本市场全面实行注册制改革的背景下,投服中心提起的这起全国首例股东派生诉讼案件以及关联追偿案件对于压实相关主体责任具有重要的示范意义。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出台的《关于依法从严打击证券违法活动的意见》明确提出,要坚持“零容忍”要求,加大对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等有关责任人证券违法行为的追责力度。两案的审理成功促使控股股东向公司全额赔偿损失,起到了震慑“关键少数”的积极效果,有效地维护了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2021年11月,康美药业案一审判决出炉,投服中心代表的52037名投资者共判获赔约24.59亿元。除直接参与造假的董监高外,另外十余位未直接参与造假的董监高仍然需要承担不同程度的连带清偿责任,个人担责金额巨大。该案掀起了又一波董责险采购浪潮。数据显示,2021年董责险投保公司数量同比上升超过了200%。
上海市建纬律师事务所保险业务团队认为,投保率的高增长一方面是因为新《证券法》的实施,特别是新《证券法》确立的“中国式证券集体诉讼制度”大幅提高了A股上市公司及其董监高的诉讼风险,另一方面康美药业等案件的司法实践将董监高的责任风险演绎到现实中,这再次证明了诉讼风险与董责险需求具有正相关关系。
根据《中国上市公司董责险市场报告(2023)》,2022年购买董责险的上市公司中,民企占据多数,比例高达78%,中外合资占比10%,国企占比5%,外商投资占比7%。这与2020年之前国企与外资企业是购买董责险的主力军情况发生了明显的变化。
上海市建纬律师事务所保险业务团队认为,这主要是因为民企中的董监高人群大部分是职业经理人,在其个人面临的法律责任风险显著上升后开始日益重视董责险的风险转移功能,这一点与更加重视董责险公司治理功能的国企在投保目的上明显不同。
对于欺诈,保险公司一般不赔偿
董责险,全名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赔偿责任保险,是对他们在行使其职责时所产生的错误或疏忽的不当行为进行赔偿的保险合同。该险种通常由公司出资,为董监高人员投保。
安联全球企业及特殊风险相关负责人指出,董事高管责任险脱胎于美国法律,在美国的发展也最充分,投保率最高,受法律和诉讼环境影响,北美上市企业投保率居首。此外,境外上市公司、金融机构的投保率较高,民营企业投保率较低;纯境内上市公司投保率较低,在15%左右,尚不足20%。随着境内监管加强和企业风险意识提高,投保率已有显著上升。
据了解,董事高管责任险常见的风险场景包括:雇佣行为和人事问题、股东诉讼、报告错误、披露不详实(如公司账户信息)、招股说明书中的虚假陈述、管理层越权决策、违反监管或法律规定等。
不过,对于故意行为、欺诈行为,保险公司一般不负责赔偿。常见除外情形包括:欺诈、故意不遵守行为;违法报酬或个人收益;财产损失和人身伤害;保单起始时已发生的法律诉讼等。
根据《中国上市公司董责险市场报告(2023)》,目前A股上市公司董责险保单限额最常选择的是5000万人民币,其次是1亿人民币。考虑到未来证券集体诉讼肯定会大幅推高证券民事赔偿金额,业内人士建议A股上市公司应考虑购买不低于1亿人民币保单限额。
根据相关市场调查结果,2022年A股董责险索赔与潜在索赔明显增多。考虑到董责险索赔的长尾特点,上海市建纬律师事务所保险业务团队预计2023年可能有更多的潜在索赔将转化为实际索赔。
责任编辑:张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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