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金浦钛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浦钛业”或“公司”)于2023年2月10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吉林监管局(以下简称“吉林证监局”)出具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吉证监决[2023]3号)《关于对金浦钛业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监管措施的决定》(以下简称“责令改正措施决定书”),现将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内容公告如下:
一、责令改正措施决定书主要内容
金浦钛业股份有限公司:
我局在现场检查中,发现你公司披露的《上市公司2021年度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汇总表》存在不规范问题。经查,你公司上述披露文件关于关联方保理业务资金往来事项,只披露了期末应收关联方保理款本金余额,未包括未收回利息金额,导致该项信息披露不完整。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以下简称《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的有关规定。
根据《办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应认真吸取教训,加强法律法规学习,增强守法合规意识,规范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切实提高规范运作水平。你公司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后30个工作日向我局提交整改报告。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对公司的影响及整改措施
公司收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后,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高度重视,将严格按照规定向吉林证监局报送整改落实情况。同时,公司将切实加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相关制度的学习;强化规范运作意识,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加强信息披露管理,切实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上述行政监管措施不会对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管理活动产生重大影响,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金浦钛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二三年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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