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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证券日报
本报记者 苏向杲 杨洁
2月11日,中国银保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发布《商业银行金融资产风险分类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2023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
《办法》将风险分类对象由贷款扩展至承担信用风险的全部金融资产,并要求商业银行对金融资产开展风险分类时,应遵循真实性、及时性、审慎性和独立性原则。
上海金融与发展实验室主任曾刚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办法》之所以备受市场关注,是因为风险分类是商业银行监管的基础性制度,围绕风险分类,涉及银行业经营发展的监管指标还包括不良率、拨备覆盖率、资本充足率等核心指标。《办法》有助于反映商业银行的真实风险情况,及时把握风险动态,并进行有效防范和处置,将为银行业长远、稳健、可持续发展奠定基础。
金融资产
按风险程度分为五类
“信用风险是我国银行业面临的最主要风险,完善的风险分类制度是有效防控信用风险的前提和基础。”银保监会、人民银行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
《办法》将风险分类对象由贷款扩展至承担信用风险的全部金融资产。对此,招联金融首席研究员董希淼表示,长期以来,商业银行对资产风险分类范围仅限于信贷资产。而随着金融市场发展,银行业综合经营步伐加快,非信贷资产在银行资产中占比上升较快,部分银行非信贷类资产比重超过一半,资产的风险特征也发生较大变化。在这样的情况下,借鉴国际规则并结合国内监管实践,进一步拓展风险分类对象,严格分类标准和要求,更准确地识别信用风险,更真实地反映资产质量,具有重要性和紧迫性。
曾刚也表示,《办法》将风险分类从贷款延伸至债权等非信贷资产,可有效避免银行通过不同产品隐匿风险以规避监管,有利于全面反映银行的风险情况。
《办法》将金融资产按照风险程度分为正常类、关注类、次级类、可疑类、损失类,后三类合称不良资产。
上述负责人表示,准确分类是商业银行做好信用风险管理的出发点,商业银行应严格按照《办法》要求开展风险分类,并根据债务人履约能力以及金融资产风险变化情况,及时、动态调整分类结果。对于暂时难以掌握风险状况的金融资产,商业银行应从严把握分类标准,从低确定分类等级。
风险分类理念
以债务人为中心
根据现行《贷款风险分类指引》,风险分类以单笔贷款为对象,同一债务人名下的多笔贷款分类结果可能不一致,既可以是正常类、关注类,也可以分为次级类、可疑类或损失类。
《办法》则要求商业银行对非零售金融资产进行风险分类时,应以评估债务人的履约能力为中心,债务人在本行债权超过10%分类为不良的,该债务人在本行所有债权均应分类为不良;债务人在所有银行的债务中,逾期超过90天的债务已经超过20%的,各银行均应将其债务归为不良。
“需要指出的是,以债务人为中心并非不考虑担保因素。”上述负责人表示,对于不良资产,商业银行可以依据单笔资产的担保缓释程度,将同一非零售债务人名下的不同债务分为次级类、可疑类或损失类。对于零售资产,考虑到业务种类差异、抵押担保等因素影响,银行也可以对单笔资产进行风险分类。
对于风险分类如何考虑逾期天数和信用减值的影响,上述负责人表示,商业银行开展风险分类的核心是准确判断债务人偿债能力。逾期天数和信用减值是资产质量恶化程度的重要指标,能有效反映债务人的偿债能力。
从逾期天数看,《办法》明确规定,金融资产逾期后应至少归为关注类,逾期超过90天、270天应至少归为次级类、可疑类,逾期超过360天应归为损失类。《办法》实施后,逾期超过90天的债权,即使抵押担保充足,也应归为不良类。
从信用减值看,新金融工具准则以预期信用损失为基础,对相关资产进行减值会计处理并确认损失准备。《办法》参考借鉴新会计准则要求,规定已发生信用减值的资产应进入不良分类,其中预期信用损失占账面余额50%以上应至少归为可疑类,占账面余额90%以上应归为损失类。
某商业银行业内人士表示,“从识别风险水平来看,《办法》更加精准,同时又有更细致的风险分类,并对银行设置过渡期安排有利于帮银行防范、化解信用风险,提升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
责任编辑:吕成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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