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通股份2月12日公告,公司已收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传票及参加诉讼通知书,北奔集团认为恒通股份是其2017年《经销协议》项下的保证人之一,需要对2017年之前龙口恒通公司对北奔集团的一切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据此,北奔集团在发回重审阶段追加恒通股份为被告。该案涉案金额为购车款3899万元及相应违约金、经济损失628.54万元。该案件经包头市中院判决驳回北奔集团的诉讼请求;北奔集团向内蒙古高提出上诉,内蒙古高院撤销包头市中院判决,发回包头市中院重审;北奔集团追加公司为被告,此案尚未开庭审理。
诉讼事项尚未开庭审理,无法判定此案诉讼结果。且此案件其中被告之一刘振东已向恒通股份出具《承诺函》,承诺“此案件的生效判决(包括一审、二审、再审)判令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刘振东自愿承担赔偿责任”,据此承诺,该诉讼将不会或减少对公司损益产生的负面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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