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解读】银行金融资产风险分类新规重磅发布 纳入非信贷资产、强调以债务人为中心

【新华解读】银行金融资产风险分类新规重磅发布 纳入非信贷资产、强调以债务人为中心
2023年02月12日 15:28 中国金融信息网

转自:新华财经

新华财经北京2月12日电(记者 吴丛司)为进一步推动商业银行准确识别、评估信用风险,真实反映资产质量,中国银保监会会同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制定并发布《商业银行金融资产风险分类办法》,《办法》将于2023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

《办法》在四方面进行了完善:一是进一步明确分类资产的范围,将银行交易账簿下的金融资产以及衍生品交易形成的相关资产排除在办法适用范围外。二是进一步厘清金融资产五级分类与会计处理的关系,明确已发生信用减值的资产为不良资产。三是进一步优化部分分类标准,对交叉违约、重组资产等条款进行调整与完善。四是进一步细化实施时间与范围,合理设置过渡期,提出差异化实施安排。

实现对承担信用风险的金融资产全覆盖

“信用风险是银行依然面临的最主要的风险。”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有效防控信用风险的前提是建立健全的风险分类制度。

2007年,原银监会发布《贷款风险分类指引》,进一步明确了五级分类监管要求,但没有对非信贷资产分类提出要求。近年来,我国商业银行资产结构发生较大变化,风险分类实践面临诸多新情况和新问题,现行风险分类监管制度存在一些短板与不足。2017年,巴塞尔委员会发布《审慎处理资产指引》,明确了不良资产和重组资产的认定标准和分类要求。在此基础上,《办法》提出,商业银行应对承担信用风险的全部表内外金融资产开展风险分类。

光大证券金融业首席分析师王一峰认为,《办法》将风险分类对象由贷款扩展至表内承担信用风险的金融资产,进一步纳入了债券、同业资产、应收款项等;同时,对交易账簿下的金融资产以及衍生品交易形成的相关资产予以豁免,体现了政策的弹性。

招联金融首席研究员董希淼认为,长期以来,商业银行对资产风险分类实施五级分类法,分类范围仅限于信贷资产。而随着金融市场发展,银行业综合经营步伐加快,非信贷资产在银行资产中占比上升较快,部分银行非信贷类资产比重超过一半,资产的风险特征也发生较大变化。在这样的情况下,借鉴国际规则并结合国内监管实践,进一步拓展风险分类对象,严格分类标准和要求,更准确地识别信用风险,更真实地反映资产质量,具有重要性和紧迫性。

董希淼认为,《办法》拓宽银行风险分类的金融资产范围,将非信贷资产纳入,实现对承担信用风险的金融资产全覆盖,提出以债务人为中心、以信用减值为核心的新的分类原则和分类要求,设定零售资产和非零售资产的分类标准,从而使分类办法更符合巴塞尔协议等国际规则,更全面真实地反映我国金融市场变化和银行业资产风险实际水平,将推动银行提高风险识别水平、做实资产风险分类,从而更好地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

以债务人为中心的风险分类理念

根据现行《指引》,风险分类以单笔贷款为对象,同一债务人名下的多笔贷款分类结果可能不一致,既可以是正常类、关注类,也可以分为次级类、可疑类或损失类。巴塞尔委员会在《审慎处理资产指引》中指出,如果银行的非零售交易对手有任何一笔风险暴露发生实质性不良,应将该对手所有风险暴露均认定为不良。

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考虑到对公客户公司治理和财务数据相对完善,《办法》要求商业银行对非零售金融资产进行风险分类时,应以评估债务人的履约能力为中心,债务人在本行债权超过10%分类为不良的,该债务人在本行所有债权均应分类为不良;债务人在所有银行的债务中,逾期超过90天的债务已经超过20%的,各银行均应将其债务归为不良。

“需要指出的是,以债务人为中心并非不考虑担保因素。”上述负责人表示,对于不良资产,商业银行可以依据单笔资产的担保缓释程度,将同一非零售债务人名下的不同债务分为次级类、可疑类或损失类。对于零售资产,考虑到业务种类差异、抵押担保等因素影响,银行也可以对单笔资产进行风险分类。

王一峰认为,以债务人为中心的风险分类理念是本次的新增提法,根据2007版的《贷款风险分类指引》,风险分类基于单笔贷款特征,可能导致同一债务人名下的不同贷款分类结果不一致的情况。此次结合巴塞尔委员会的资产质量认定原则,进一步提出,对非零售资产开展风险分类,应加强对债务人第一还款来源的分析,以评估债务人履约能力为中心,并考虑金融资产的逾期天数、担保情况等因素。对零售资产开展风险分类,在审慎评估债务人履约能力和偿付意愿基础上,可根据单笔资产的交易特征、担保情况、损失程度等因素进行逐笔分类。

光大银行金融市场部宏观分析师周茂华表示,以债务人为中心的风险分类,进一步明确了风险分类的客观指标与要求,对个人债务人风险归类更加客观与科学,更能真实反映银行相关贷款风险;该分类整体较原来要求更加严格一些。同时,该分类标准也是与国际通行规则相衔接。

厘清逾期天数、信用减值与风险分类等级的关系

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商业银行开展风险分类的核心是准确判断债务人偿债能力。逾期天数和信用减值是资产质量恶化程度的重要指标,能有效反映债务人的偿债能力。从逾期天数看,现行《指引》对逾期天数与分类等级关系的规定不够清晰,部分银行以担保充足为由,未将全部逾期超过90天的债权纳入不良。

《办法》明确规定,金融资产逾期后应至少归为关注类,逾期超过90天、270天应至少归为次级类、可疑类,逾期超过360天应归为损失类。《办法》实施后,逾期超过90天的债权,即使抵押担保充足,也应归为不良。从信用减值看,新金融工具准则以预期信用损失为基础,对相关资产进行减值会计处理并确认损失准备。《办法》参考借鉴新会计准则要求,规定已发生信用减值的资产应进入不良,其中预期信用损失占账面余额50%以上应至少归为可疑,占账面余额90%以上应归为损失。

兴业银行首席经济学家鲁政委表示:“过去对贷款5级分类管理办法的定性只是说了一下,没有一个非常量化的指标,而这一次说得很清楚,比如延期,逾期60天、90天、270天等分别划到哪一档。”

进一步细化重组资产规定

现行《指引》未充分明确重组贷款涉及的“债务人财务状况恶化”以及“合同调整”两个关键概念,且规定重组贷款均应分类为不良。借鉴国际经验,《办法》进一步细化了重组的概念。

一是明确重组资产定义,重点对“财务困难”和“合同调整”两个概念作出详细的规定,细化符合重组概念的各种情形,有利于银行对照实施,堵塞监管套利空间。二是将重组观察期由至少6个月延长为至少1年,在观察期内采取相对缓和的措施,有利于推动债务重组顺利进行。三是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不再统一要求重组资产必须分为不良,但应至少分为关注。对划分为不良的重组资产,在观察期内符合不良上调条件的,可以上调为关注类。四是对多次重组的分类作出明确规定,要求观察期内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足额还款,或虽足额还款但财务状况未有好转,再次重组的资产至少归为次级类,并重新计算观察期。

周茂华表示,细化重组资产定义、认定标准以及退出标准,明确不同情形下的重组资产分类要求,设定重组资产观察期,提升银行具体操作可执行性,防范监管套利;同时,合理延长重组观察期,有助于相关债务重组业务顺利实施等。

编辑:王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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