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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自:劳动午报
编辑同志:
因为公司拖欠我两个月工资,经多次索要公司仍表示暂时无能为力、不予支付。一气之下,我拂袖而去。当时,我没有说明就此离职,此后也没再回公司上班。
请问:时隔3个月后的今天,我能否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
读者:李丹丹
李丹丹读者:
你不能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有权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以上规定表明,当出现对应法定事由时,劳动者不仅有权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而且还可获得经济补偿金。值得注意的是,除用人单位强迫劳动者劳动,或者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劳动者有权不告而别、索要经济补偿金外,对其余情形,劳动者必须履行程序性义务才可享有经济补偿。换句话说,就是劳动者应当做到以下三点:
一是收集掌握用人单位存在特定违法行为的证据,固定用人单位存在特定违法行为的事实。二是劳动者在告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时,还应明确告知自己离职符合法律规定的原因或理由。如果未说明或者系归因于劳动者个人的原因,劳动者事后再以用人单位存在规定情形为由,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的,将不能得到法律的支持;三是劳动者要留下已告知用人单位的证据。
与之对应,本案中,虽然你系因公司欠薪具有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但你没有告知公司自己要离职及离职的原因,因此,在你不辞而别后,你再向公司索要离职经济补偿金的权利便因你的不辞而别行为而丧失。也就是说,你由于没有履行法律规定的程序性事项,不能再要求公司给付经济补偿金。
颜东岳 法官
责任编辑:吕成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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