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苏州天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沃科技”或“公司”)子公司中机国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机电力”)于近日收到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送达的关于申请人中机电力与被申请人亿利资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利资源”)、亿利资源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利控股”)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仲裁通知》。现将仲裁事项公告如下:
一、案件情况介绍
(一)本次仲裁案件的基本情况
1. 仲裁各方当事人
(1)申请人:中机国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老港镇南港公路1765号153室
法定代表人:武风格,公司总经理
(2)第一被申请人:亿利资源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鄂尔多斯西街30号
法定代表人:王伟韬,总经理
(3)第二被申请人:亿利资源控股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15号院1号楼10层1001内-E
法定代表人:王文治,董事兼经理
2. 本次仲裁的基本情况
2019年10月,中机电力作为买方与作为卖方的亿利资源签署了《风力发电机组设备采购合同》,并向亿利资源支付了定金9,000万元,约定亿利资源不晚于2020年12月30日完成交货。同月,亿利控股与中机电力签署了《保证担保协议》,就《风力发电机组设备采购合同》项下亿利资源的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至今亿利资源未交付任何风力发电机组设备,也未退回9,000万元款项。经过多次协商,各相关方未能就《风力发电机组设备采购合同》退款及相关事宜达成一致处理意见,中机电力遂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
3. 仲裁请求
(1)裁令亿利资源向申请人返还人民币180,000,000元;
(2)裁令亿利控股对亿利资源在第1项仲裁请求中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3)裁令两被申请人承担申请人为本案支出的律师费人民币60,000元;
(4)裁令本案仲裁费、财产保全费用由两被申请人承担。
(二)仲裁裁判情况
本案仍在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审理程序中。
二、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发生的诉讼、仲裁事项根据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达到《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7.4.2条的标准,现将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列示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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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公告的累计诉讼、仲裁尚未结案或开庭审理,上述诉讼、仲裁相关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具有不确定性,公司将及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苏州天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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