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阶段:终审判决
●上市公司及子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上诉人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的损益产生影响:上述案件对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需经审计确认。
近日,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庞大集团”)收到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 “本院”)送达的关于与济南隆泽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淄博市中南物资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详见公告编号:2022-037)的(2022)鲁01民终11262号《民事判决书》,现将案件进展公告,如下:
一、本次案件的基本情况
(一)案件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山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原晋中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以下简称“山西银行太原分行”)
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庞大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庞大公司”)
上诉人(原审被告):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济南隆泽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济南隆泽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淄博市中南物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淄博中南公司”)
(二)案件基本情况
1、一审判决结果(详见公告,编号为:2022-037):
(1)被告济南隆泽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淄博市中南物资有限公司、天津庞大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庞大集团旗下子公司)支付原告山西银行太原分行已清偿的票据款本息1,472.93万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清;
(2)被告济南隆泽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淄博市中南物资有限公司、天津庞大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山西银行太原分行利息,以1,472.93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11月1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3)被告济南隆泽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淄博市中南物资有限公司、天津庞大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支付山西银行太原分行已清偿的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鲁01民初3768号案件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清;
(4)被告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第(1)至(3)条款项在《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中普通债权清偿方案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5)驳回原告山西银行太原分行其他诉讼请求。
2、山西银行太原分行上诉请求:
(1)请求依法维持一审判决第(1)、(2)项;
(2)请求依法撤销一审判决第(3)、(4)、(5)项;
(3)请求依法改判济南隆泽公司、淄博中南公司、天津庞大公司支付山西银行太原分行已清偿的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济南中院)(2019)鲁 01 民初 3768 号案件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二审诉讼费,一、二审律师代理费、本案律师代理费;
(4)请求依法改判庞大集团对本案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5)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均由济南隆泽公司、淄博中南公司、天津庞大公司、庞大集团承担。
事实与理由: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应当依法改判。
3、天津庞大公司、庞大集团上诉请求:
依法撤销一审民事判决,改判驳回山西银行太原分行诉请或发回重审。
事实与理由: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
二、本次案件进展情况
经本院核查山西银行太原分行、天津庞大公司、庞大集团的上诉请求均不能成立。现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本次案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上述案件对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需经审计确认。
特此公告。
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月18日
VIP课程推荐
APP专享直播
热门推荐
收起24小时滚动播报最新的财经资讯和视频,更多粉丝福利扫描二维码关注(sinafinan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