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二审裁定发回重审。
●涉诉企业:鄂尔多斯市昊华精煤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昊华精煤”)和杭锦旗西部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部能源”)为二审上诉人(一审被告)。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昊华精煤和西部能源是北京昊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昊华能源”或“公司”)控股子公司,其中:昊华能源和鄂尔多斯市国有资产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鄂国投”)分别持有昊华精煤80%和20%股权;昊华能源和山西中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原山西榆次中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分别持有西部能源60%和40%股权。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次诉讼案件重审结果具有不确定性,目前无法判断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一、前期相关诉讼情况简述
2021年1月14日,公司披露了《关于控股子公司涉及重大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02),因矿权转让合同纠纷,鄂国投和杭锦旗鑫河国资投资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河国投”)分别起诉公司控股子公司昊华精煤和西部能源要求补偿矿业权转让过程中给原告带来的损失。
2022年2月24日,公司披露了《关于控股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12),昊华精煤和西部能源分别收到了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2020)内06民初320号和(2020)内06民初316号的《民事判决书》。
2022年3月16日,公司披露了《关于控股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情况暨提起上诉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17),昊华精煤和西部能源分别提起上诉,请求依法撤销(2020)内06民初320号和(2020)内06民初316号民事判决,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具体情况详见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开披露的相关公告。
二、本次诉讼案件二审裁定
公司收到昊华精煤和西部能源报告,两公司于近日分别收到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矿权转让合同纠纷案的民事裁定书,具体情况如下:
(一)昊华精煤案二审裁定
上诉人(一审被告):昊华精煤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鄂国投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本案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1.撤销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内06民初320号民事判决;
2.本案发回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鄂尔多斯市昊华精煤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712,771.50元予以退还。
(二)西部能源案二审裁定
上诉人(一审被告):西部能源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鑫河国投
原审第三人:昊华能源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1.撤销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内06民初316号民事判决;
2.本案发回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杭锦旗西部能源开发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412,891.5元予以退回。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上述诉讼案件重审结果具有不确定性,目前无法判断上述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公司将根据相关诉讼的进展或执行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北京昊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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