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光一1月16日收到深交所关注函,要求公司说明在《债权转让协议》未对债权转让事项作出“不附带任何条件、不可撤销或变更”约定的情况下,是否存在相关方通过签订补充协议等方式使得债权转让可以予以撤销、变更或附带其他条件的可能和风险。
要求公司说明债权转让是否以江苏弘昌、上海丰田三共成功参与公司重整投资为前提,二者是否为独立的交易安排、是否互为条件、是否构成一揽子交易。若不构成一揽子交易,说明江苏弘昌、上海丰田三共受让公司对控股股东占用资金的债权是否存在商业合理性,并说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与江苏弘昌、上海丰田三共是否存在其他应披露未披露的安排与协定。
说明公司就债权转让事项是否负有其它义务,相关方签署的协议中,是否对江苏弘昌、上海丰田三共后续未及时取得光一投资股权时可向上市公司进行追索作出约定。说明江苏弘昌、上海丰田三共成为重整投资人参与重整的具体方式,是否符合规定,本次债权转让事项是否将在江苏弘昌、上海丰田三共参与公司破产重整确定转股价格等予以考虑,是否存在损害上市公司中小股东利益的安排。说明公司对该笔债权转让款的安排、用途及使用进展,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结合上述预计利润金额及其他财务指标,说明根据《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7.1.3条的规定,该债权转让事项是否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本次债权转让事项是否已充分履行相应的审议程序。结合上述回复,说明如若后续补充协议对该笔债权转让作出附条件或变更、撤销该债权转让的约定时,终止确认相应金融资产的判断依据是否充分,相应会计处理是否合规。要求公司进一步补充说明相关审议程序实施的具体时间、审议内容及结果,并报备相应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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