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为广东威玛提供的担保余额为10,000万元,为绿色食品公司提供的担保余额为891.8万元,为汽轮智造公司提供的担保余额为4,360万元,为新材料公司提供的担保余额为951万元,合计担保余额为16,202.8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26.67%,无逾期担保情况。除上述所披露外,公司没有为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
一、本次担保概述
公司于2022年11月29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对子公司增加担保额度的议案》,并于2022年12月15日召开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上述议案,同意公司向广东威玛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威玛”)增加20,000万元担保额度,增加后公司对广东威玛累计提供不超过人民币35,000万元担保额度(详见公司公告2022-067)
二、本次担保进展
广东威玛拟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韶关分行(以下简称“中国银行韶关分行”)申请人民币壹亿元整的授信融资,公司拟为广东威玛上述授信融资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公司于近日与中国银行韶关分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主要内容如下:
保证人:广东迪生力汽配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韶关分行
(一)被担保最高债权额
1、本合同所担保债权之最高本金余额为:
币 种:人民币。
(大写)壹亿元整。
(小写)¥100,000,000.00元。
2、在本合同第二条所确定的主债权发生期间届满之日,被确定属于本合同之被担保主债权的,则基于该主债权之本金所发生的利息(包括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用、执行费用等)、因债务人违约而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等,也属于被担保债权,其具体金额在其被清偿时确定。
依据上述两款确定的债权金额之和,即为本合同所担保的最高债权额。
(二)保证方式
本合同保证方式为下列第1项:
1、连带责任保证。
2、一般保证。
(三)保证责任的发生
如果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的任何正常还款日或提前还款日未按约定向债权人进行清偿,债权人有权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前款所指的正常还款日为主合同中所约定的本金偿还日、利息支付日或债务人依据该等合同约定应向债权人支付任何款项的日期。前款所指的提前还款日为债务人提出的经债权人同意的提前还款日以及债权人依据合同等约定向债务人要求提前收回债权本息及/或其他任何款项的日期。
主债务在本合同之外同时存在其他物的担保或保证的,不影响债权人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及其行使,债权人有权决定各担保权利的行使顺序,保证人应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承担担保责任,不得以存在其他担保及行使顺序等抗辩债权人。
(四)保证期间
本合同项下所担保的债务逐笔单独计算保证期间,各债务保证期间为该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在该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有权就所涉主债权的全部或部分、多笔或单笔,一并或分别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三、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除上述为威玛提供担保事项外,过去12个月内,公司对外担保情况如下:
公司于2022年11月29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22年12月15日召开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了《关于对子公司增加担保额度的议案》,同意在10,000万元的额度内,为全资子公司广东迪生力绿色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色食品公司”)提供担保;同意在7,000万元的额度内,为全资子公司台山迪生力汽轮智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汽轮智造公司”)提供担保,同意在6,000万元的额度内,为全资子公司广东迪生力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材料公司”)提供担保。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为广东威玛提供的担保余额为10,000万元,为绿色食品公司提供的担保余额为891.8万元,为汽轮智造公司提供的担保余额为4,360万元,为新材料公司提供的担保余额为951万元,合计担保余额为16,202.8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26.67%,无逾期担保情况。除上述所披露外,公司没有为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
特此公告。
广东迪生力汽配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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